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

關於印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的通知工商標字2003第49 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
  • 檔案號:工商標字2003第49 號
  • 頒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施行時間:2003年5月1日
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第二部分,

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監督,維護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專用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執法的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本守則。
第二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國家和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商標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第三條 商標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在涉及商標事務的接待工作中實行首問責任制。商標工作人員對前來辦理商標註冊申請、評審、案件投訴等事宜的人員,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對不屬於自己工作範圍的事情,應當予以說明,並告知其辦理有關事宜的正確途徑。
第五條 在辦理有關註冊、管理和評審事宜的過程中,依據工作程式,需要會見有關當事人的,由主管領導根據需要指定工作人員接待,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將接待情況如實記錄備案並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二部分

第六條 商標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書件和證據材料,不得丟失、損毀、篡改,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當事人在辦理商標異議、評審和案件投訴等事宜時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涉及其尚未公開的經營情況、銷售渠道等商業信息時,當事人要求保密的,辦理有關事宜的人員應當對這些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 商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商標註冊、評審、案件投訴等事宜,並按照規定及時將辦理情況通知有關當事人,不得無故拖延。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有關事宜有時限規定的,有關人員應當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九條 商標工作人員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事宜,應當認真負責,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有關處理決定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
第十條 商標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從事商標查詢業務,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也不行接受當事人的宴請以及參加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內部監督制度,完善商標執法內部監督程式,加強對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的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遵守紀律情況的教育、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管理行為及其商標管理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檢查、評議、督促和糾正。
第十三條 商標工作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任。
第十四條 本守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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