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

2016年8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工商標字〔2016〕168號印發《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0條,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文號:工商標字〔2016〕16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8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9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審批表,

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商標字〔2016〕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總局機關各司局、直屬單位:
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加強對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工作的管理,工商總局制定了《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6年8月31日

暫行規定

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加強對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受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委託,在地方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立商標註冊申請受理視窗,代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等業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擬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的,須填寫《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審批表》(附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送商標局。按照便利化原則,兼顧區域分布、商標申請量等因素,經審核確有設立必要且具備運行條件的,經商標局批准並公告後開展受理業務。
第四條 商標局工作職責:
(一)確定受託單位受理業務範圍和受理區域範圍;
(二)制定工作規程、業務質量標準和業務質量管理辦法;
(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對受託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對受託單位商標註冊申請受理和規費收繳等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受託單位工作職責:
(一)負責商標受理業務機構設定、人員安排、網路聯通建設、辦公場所和相關設備配置;
(二)根據商標局有關規定,制定和落實業務質量管理辦法;
(三)加強與商標局業務聯繫,定期向商標局匯報工作;
(四)辦理商標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受理視窗工作職責:
(一)在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定“商標受理業務”的明顯標識;
(二)負責指定區域內商標註冊申請受理、規費收繳、代發商標註冊證等工作。接收、審核商標註冊申請檔案,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確定申請日;
(三)做好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管理工作;
(四)開展商標註冊申請相關業務的查詢、諮詢等服務性工作。
第七條 受託單位及其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商標局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優良工作秩序,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二)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賬務管理,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取費用;收取規費應按期如數上繳,不得擅自挪用、滯留,保證國家規費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公正廉潔。不得泄漏或越權使用未公開的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牟取不當利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受託單位,商標局將對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其停止工作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委託業務。
對違反本規定,產生惡劣影響並造成損失的,視具體情況追究受託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審批表

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審批表
申請單位
申請事項
申請理由
及意見
(蓋章)年月日
省級工商
市場監管
部門意見
(蓋章)年月日
商 標 局
審批意見
(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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