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接受監督,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實施意見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接受監督,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實施意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接受監督,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實施意見
  • 發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類型:檔案
  • 原則:實事求是原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檔案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是工商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接受監管服務對象對履行職責、執法行為、廉潔勤政情況監督的一項制度。為落實好這一制度,制定本實施意見。
述職述廉的指導思想
開展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活動,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充分尊重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認真接受監管服務對象對工商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轉變工作作風,規範執法行為,保證職能到位,提高執法為民、服務經濟、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水平,樹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述職述廉的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有針對性地開展述職述廉活動。使其既能加強民眾對工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又能切實保護工商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講求實效原則。因地、因人、因事制宜,不流於形式、不走過場,採取切合實際的方法,達到廉潔從政、規範執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強執法能力的目的。
(三)內外互動原則。認真聽取監管服務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正確對待批評,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執法水平;通過述職述廉活動,廣泛宣傳工商職能,使監管服務對象更加關心工商、理解工商、支持工商。
(四)注重整改原則。高度重視述職述廉中監管服務對象提出的意見、建議,制定整改措施,切實解決民眾反映和關心的實際問題。合理運用述職述廉評議結果,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及激勵機制。
述職述廉的人員範圍
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的活動主要在工商所中實施。參加述職述廉接受評議的人員為工商所正、副所長等直接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
監管服務對象代表的產生
參加述職述廉活動的監管服務對象代表,應從工商所轄區內的監管服務對象(市場主體、消費者)中產生。採取由工商所上級主管部門或商請當地紀檢監察機關、糾風辦等有關部門以隨機抽取、書面邀請等方式確定,各類代表的參加人數比例,由組織者視情確定。
監管服務對象代表的產生要充分體現廣泛性、客觀性和自願性,以保證述職述廉評議結果的真實、客觀和公正。
開展述職述廉活動,可邀請當地黨政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評議代表、村(居)委會代表及工商特邀監督員等社會各界代表參加。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
(一)履行職責、依法行政、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情況。
(二)服務當地經濟、促進和諧發展情況。
(三)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態度情況。
(四)廉潔執法和遵守工商機關禁令情況。
(五)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述職述廉的基本程式
(一)準備階段。
確定監管服務對象代表的人員名單,並通知其做好評議準備。
述職述廉人員按照要求撰寫述職述廉報告。準備工作中,可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徵求監管服務對象意見,以增強述職述廉報告的針對性。
(二)實施階段。
工商所上級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召開工商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會,由應述職述廉的人員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
組織者可視情選取監管服務對象代表座談、接受代表問詢、書面測評等形式對述職述廉人員進行評議。書面測評結果,由縣(市、區)工商局負責匯總統計,並及時向被評議單位和個人反饋。
(三)整改階段。
針對述職述廉活動中提出的評議意見和建議,各單位及被評議個人要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實整改;整改措施和相關情況要採取適當方式及時向監管服務對象通報;測評結果可作為對幹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述職述廉的組織領導
述職述廉活動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黨委)領導下組織紀檢監察、人事等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述職述廉活動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也可結合行風評議、工作總結、年度考核、工作檢查等適時進行。
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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