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中請設立合夥企業,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登記中請書、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合夥協定等法律規定的檔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合夥協定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託書。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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