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代表公約

工人代表公約是“關於對企業內工人代表給予保護和便利的公約”的簡稱。又稱“1971年工人代表公約。”國際勞工大會第56屆會議於1971年6月23日通過,1973年6月30日生效。主要內容有:凡企業內工人代表(包括工會代表和選任代表)應享有切實保護,使其在按照現行法律或共同協定或其他共同同意的安排行事時,不會因其作為工人代表的地位和活動或因其工會會籍或參加工會活動,而受到任何有損其權益的行為,包括解僱在內。在企業內,對工人代表應給予適當的便利,使其能迅速地和有效地執行職務,但不得損害企業的有效經營。

主要內容有:凡企業內工人代表(包括工會代表和選任代表)應享有切實保護,使其在按照現行法律或共同協定或其他共同同意的安排行事時,不會因其作為工人代表的地位和活動或因其工會會籍或參加工會活動,而受到任何有損其權益的行為,包括解僱在內。在企業內,對工人代表應給予適當的便利,使其能迅速地和有效地執行職務,但不得損害企業的有效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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