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法官制度是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到一定地點開庭審寒的制度。中世紀英國重要的司法制度.1066年諾曼第公爵威廉(1066—1087)征服英國後,為削弱封建領主勢力,加強王權,統一全國法律而創立。威廉除有布敕令作為全國適用的法律外,從王室法院中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進行巡迴審判。辦案除根據國王敕令外,主要依據各地方的習慣法。各巡迴法官回到倫敦後,經過研討認可,將分散的習慣法熔為一爐,逐漸形成通行於全國的普通法。12世紀後半期亨利二世(1154—1189)進行司法改革時,擴大了巡迴法官的管轄權,進一步消弱了封建領主的司法審判權。
巡迴法庭①人民法院派出的一種審判組織。1982年的中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審議案件,根據需要與可能,可以派出法庭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在此意義上,巡迴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以及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派出審判人員臨時就特定案件組成的法庭。1991年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取消了這一規定。②一些國家派到一定地點開庭審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官。如在法國,每省設立一個專門審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臨時法院。在英國,英格蘭、威爾斯等地設立七個巡迴區,高等法院派法官按時去各區審理重大刑、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