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州際
公路 系統由1956年
聯邦 資助公路法案(或稱1956年國家州際及國防公路法案)授權修築。該法案是由美國主要汽車製造商推動並受到當時總統艾森豪的支持。艾森豪由於1919年隨部隊由林肯
公路 橫跨美國的不便經驗以及在
德國 眼見該國
高速公路 系統對部隊高速移動的影響,他認為建設州際公路是提高軍隊機動性的決定性因素,因而大力支持該法案。 早在1930年代末期,
民間 已經開始規畫新的超級
公路 系統,以迎接高
車流量 的新紀元。部分地區在1920年代,已經開始使用
高速公路 ,如紐約州公園大道系統(New York Parkway System)。隨著
車流量 的增加,有些人開始看到修築新的國家級
公路 以連線舊有的開放式美國國道系統的必要性。1955年出版的國家州際
公路 系統的大略位置(General location of national system of Interstate Highways,又稱州際公路
黃皮書 )指出了整個系統建設的方向以及新公路的大略位置。雖然州際
公路 系統仍持續的修築和擴張,一般以1991年9月15日90號州際公路在愛達荷州瓦勒斯的最後一個紅綠燈被拆除為州際公路系統的完工日。原本的預算是二百五十億
美元 ,在十二年內完工,但最後決算則是斥資一千一百四十億美元,工期長達三十五年。
州際公路系統 然而目前在95號州際
公路 新澤西州段仍有一段缺口,該路在特蘭頓北方終止,並在其東方約10哩處沿新澤西收費公路繼續向東北行。在2009年賓州收費
公路 /95號州際公路交流道專案完工後,原95號州際公路以東的276號州際公路將改編為95號主線並接上紐澤西收費公路;276號以北的原95號州際公路主線則可能改編為195號。至此,第一階段的州際
公路 系統可告竣工。
密蘇里州 和
堪薩斯州 各自宣稱它們擁有第一條州際
公路 (70號和44號)。在1956年
聯邦 資助
公路 法案通過之後,
密蘇里州 在同年8月2日發包了前三個計畫,
堪薩斯州 則認為70號州際公路堪薩斯州段是第一段施工及完工的州際公路。然而,這段
公路 的建造在法案通過前即開始。
賓州收費公路 (1940年10月1日通車)則號稱是美國第一條限制進出和有分隔島的公路。
規格 美國
公路 和運輸官員協會(AASHTO)規定了州際公路標準。除非
聯邦 公路 署(FHWA)同意,所有州際公路均應符合該標準。近年來,這些標準規格愈趨嚴謹。州際
公路 雙向至少應各有二個車道,路面為瀝青或混凝土材質。另外一個重要的規格是限制進出,所有車輛只能透過
匝道 進出州際
公路 ,紅綠燈僅設在收費站和匝道儀控(依主線上的
車流量 管制
匝道 上可進入的車輛數,通常在尖峰時間才使用),但目前仍有少數路段不符合這個標準。
州際公路系統 限速: 州際
公路 通常在附近地區中擁有最高速限。各州對於速限有不同的規定,範圍大約在65哩/時至80哩/時(100公里/時至130公里/時),一般來說,北方州的速限較低,西部各州的速限則較高。都市附近的速限則在50哩/時至65哩/時(80公里/時至100公里/時)不等。
雙重設計: 州際
公路 除了平時負擔客貨運輸之外,更有
軍事 國防與救災的用途,例如快速移動軍隊和災民撤離。在戰爭或天災時,州際
公路 可以提供人民最快速的方式撤出某特定區域。此時,所有的車道均會被設定為離開該區域的方向。這套程式在1998年颶風喬治侵襲紐奧良時第一次被啟動,之後在2004年坦帕遭受颶風查理侵襲與2005年颶風卡崔娜和麗塔侵襲紐奧良、休士頓時,州際
公路 均發揮快速撤離災民的效果。
經費來源 大約百分之五十六的建造與維護成本由使用者支付,其中最大宗是由州政府及
聯邦政府 徵收的燃料稅以及收費
公路 的過路費與過橋費。在美東,在1956年之前修築或計畫的州際
公路 有一些是以收費公路的方式營運。其他的成本則由
聯邦 預算支出。這些預算有些時候被視為資助汽車工業發展的補助金。由於美國各城市向外圍擴張,
高速公路 的維護成本亦隨之水漲船高,因此興建新公路的預算受到擠壓。這使得收費式
高速公路 成為新州際公路較可能的營運方式。有些州際
公路 的維護作業則改由外包(例如VMS Inc.負責維護德州段的35號州際公路),此作法可節省州政府的維修成本,州政府亦可以將重點放在改善快速發展地區的交通。但州際
公路 系統的未來仍值得我們深思。可能的方向是部分
公路 必須改為收費以增加收入支付維修及未來道路興建的費用。目前有些城市已開始對高承載車道收費,例如聖地牙哥、
鹽湖城 、
明尼阿波利斯 、休士頓、
達拉斯 、亞特蘭大以及
華盛頓特區 。
州際公路系統 聯邦的角色 聯邦 在州際
公路 經費的主導角色使其擁有了美國憲法未賦予的權力,例如干涉各州的
商業 發展。
聯邦政府 藉由扣留
公路 基金的方式,強迫各州的立法機構通過各式各樣的法律。雖然某些違反了州的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 仍判定這種做法是符合憲法中的
商業 條款。 首要的例子是1974年起規定州際
公路 速限為55哩/時(90公里/時)。最初的用意是節約汽油的用量以度過1973年的第一次
石油危機 ,但這個規定維持了21年。這個例子給了歷任總統和國會信心,通過了更多的法律,即使有些和
公路 或運輸沒有很大的關連。例如:
州際公路系統 合法飲酒的年齡提高到21歲。
要求州政府公開性侵害罪犯的資料。
提高酒測標準,駕駛酒精濃度超過0.08%即視為酒醉駕車。
這些聯邦法律,各州應訂定最低實施標準與罰則。例如,最低罰款、未成年飲酒定罪人數下限(每年至少要將多少人以未成年飲酒定罪)或提出未能達到該下限的執行說明。但這些作法在
民間 引發爭議。支持者認為這是一種促使各州通過一致性法律的動力;反對者則覺得這種強制作法使得
聯邦 與州的權力失衡,而且聯邦可以利用扣發預算的方式,更有效率的脅迫各州通過法律。甚者,有些人以為此舉
違憲 。某些州的執法單位認為訂定未成年飲酒定罪人數下限使得該單位與21歲以下的人民關係緊張,但各州一旦失去
聯邦 對州際
公路 的補助,將馬上面對基礎建設惡化以及財政困難等問題;當然,理論上失去補助的州如果得到州民支持,其可以要脅聯邦不再維護州內的州際公路,但目前沒有發生過。
除了
聯邦 資助興建的州際
公路 之外,如果其他的公路符合州際公路的標準且合理地與整個公路系統連線,聯邦法允許該公路成為州際公路系統的一部分。聯邦未補助的
公路 可分為二類:
州際公路系統 已達州際
公路 標準者:只要向
聯邦 申請確認編號,這些公路就會被列入州際公路系統中。
未達州際
公路 標準者:
公路 必須改建以符合州際公路標準,否則不列入系統。
美國本土
主要幹道:美國本土的州際
公路 網的編號原則上以一或二位數為主,南北向為奇數,東西向為偶數,編號由西向東,由南向北增加。一般的標記方式是I-XX。個位數的州際
公路 只有三條I-4、I-5和I-8。5的倍數則為橫貫或緃貫大陸的重要
公路 ,I-30和I-45是例外,I-30從
德克薩斯州 至
阿肯色州 ,I-45僅在
德克薩斯州 ,編號50和60未修築,最大原因是50號美國國道和60號美國國道已經橫亘在美國大陸中央,州際公路若編入50號和60號,這二條公路會在同樣編號的美國國道附近,這可能會使用路人相當困擾,美國公路和運輸官員協會並不鼓勵這樣的編號方式,然而在伊利諾州,24號州際公路和24號美國國道卻同時存在;在北卡羅萊納州,74號州際公路和74號美國國道部分共構,目前計畫中的69號州際公路完工後,將是第一條非5倍數的縱貫州際公路,該公路在德克薩斯州將會和69號美國國道交會。其他的編號例外還有:I-82全段在I-84西段的北邊,I-85在亞特蘭大以南則在I-75的西邊,I-99亦未在最東邊。I-69應為南北向,但在
密西根 州蘭辛以東,標示改為東西向;I-76應為東西向,但在
內布拉斯加州 標示為南北向。I-84西段原本編為I-80N,但美國州
公路 和運輸官員協會在1970年代決定廢除這種編號方式,大部分公路被改編成新的主線或輔助州際公路,但在
達拉斯 ─
沃斯堡 和
明尼阿波利斯 ─
聖保羅 二個都會區的I-35E和I-35W被保留。 州際
公路 除編號外,某些路段會被所在州或城市冠上其他的名字,通常是紀念性質或該路段在州際公路系統建立時已存在,例如在印地安納州的I-80/I-90稱為印州收費公路(IndianaTollRoad),I-76東段一大部分稱為賓州收費公路(PennsylvaniaTurnpike),
華盛頓特區 附近的I-495稱為首都外環道(CapitalBeltway)等等。同一個編號在全國儘量不重複使用,I-76、I-84、I-86和I-88是例外,I-76、I-84、I-86二段分處東岸和洛磯山區,I-88東段在紐約州,西段則在伊利諾州。這些道路未來似乎沒有計畫相連。
州際公路系統 在經濟和效率的考量下,州際
公路 與其他公路(州際公路、美國國道或各州州道)會在某些路段共構。例如I-75和I-85在亞特蘭大市中心實際上是同一條
公路 ;I-80和I-90在印第安納州合併成為印州收費公路;在芝加哥東南郊區,I-80和I-94及I-294共構;在中西部和中部平原區,I-90和I-94常有共構路段,如芝加哥地區和
威斯康辛州 (I-39在麥迪遜和普洛特吉(Protege,WI)亦使用I-90/I-94共構路段)。目前最新的共構路段是北卡羅萊納州的I-73/I-74路段;I-73在格林保羅附近亦與I-40和I-85共構。通常來說共構路段的方向性為同向或垂直方向,但在維吉尼亞州西南部,I-81北向(南向)和I-77南向(北向)約有9哩(14公里)是共構路段。
州際公路系統
輔助
公路 :三位數編號的州際公路為輔助性公路,例如城市的外環道路或通往重要地點的支線公路。這些
公路 的編碼原則是末二位代表主線的編號(唯一例外是
加州 奧克蘭 附近的I-238),例如I-190是由I-90分出,百位數若為奇數,則只有一端與州際公路相接;若為偶數,則該公路二端均為州際公路(如外環道)。同一州內不同城市不出現同樣編號的
公路 ,以免混淆。但不同州的支線
公路 得使用同樣編號。例如90號州際
公路 在紐約州就有九條支線,編號即由190、290……至990。同一條支線即使跨州仍使用同一編號。例如辛辛那堤附近的275號州際
公路 橫跨肯塔基州、
印第安納州 和
俄亥俄州 (唯一一條經過三個州的輔助性公路);
波特蘭 附近的205號州際公路跨越
俄勒岡州 和華盛頓州;路易維爾都會區的265號州際公路則分屬肯塔基州和印第安納州等等。 在
華盛頓特區 的首都外環道包含I-495和I-95主線。原本的設計僅有I-495,I-95則貫穿特區,但1977年重新設計之後,I-95原路線撤銷,改經原本的I-495環線的東半部,I-495僅保留西半環線,但1989年後I-495標誌重新標示在東半環線,變成主線和輔助線共構的奇特現象。
輔助線的方向標示是依據
公路 的走向,和主線的方向標示永遠是東西向或南北向不同。有的環線使用內圈和外圈標示不同方向的車流(內圈為順時針,外圈為
逆時針 )。但仍有些
公路 未遵守這些編碼原則:
州際公路系統 明尼阿波利斯 ─
聖保羅 都會區的I-94外環道,在I-94南側的編為I-494,北側則編為I-694。
聖路易都會區外環道由I-270和I-255組成。
在紐約市,沒有一條以78結尾的
聯絡道 和78號州際
公路 相連。事實上I-78的終點在
曼哈頓 ,而這些輔助性
公路 都在終點以東一段距離,這是因為I-78原計畫終點比現在更靠東邊,但在可預見的未來這段公路都不會開始興建。
加州
奧克蘭 附近的238號州際
公路 是唯一一條沒有主線的輔助性公路(38號州際公路現今並不存在)。該編號來自於原本該
公路 為238號
加州 州道。
州際公路系統
參見:美國州際公路商業支線列表
商業 支線不需依州際
公路 標準建造。如果州際
公路 只經過某城市的郊區,
商業 支線即為通往該城市市區的
聯絡道 。
商業 支線分為環線(Loop)和
聯絡道 (Spur)二種。環線由州際
公路 主線分出,經過市區回到主線;
聯絡道 的終點則一般在市區,不過有些聯絡道是州際公路終點後的延伸,只是公路品質未達州際公路標準而已。
商業 支線可以由主線或輔助線分出,而且在同一州內編號可重複。舊有
公路 若無法提升至州際公路等級,該段往往會被全新的路線取代,舊公路則以
商業 支線編號。
未來計畫:
參見:美國州際公路計畫線列表
州際
公路 仍持續在擴張當中。由於交通的需求,數個計畫已被提出,其中有新的主線,也有新的輔助線。目前已撥下預算開始修築的有73號與74號州際
公路 共構路段、賓夕法尼亞州的99號州際公路延伸線、
加利福尼亞州 的7或9號州際公路(較可能編為9號)、縱貫大陸的69號州際公路及
威斯康辛州 的41號州際公路。
夏威夷州 參見:夏威夷州州際公路
在歐胡島上有三條
聯邦 級的主要
高速公路 ,編號分別為H1,H2和H3。號碼和方向無關。這三條
公路 主要是因戰略考量而興建,連線
珍珠港 和美軍陸戰隊基地。
阿拉斯加和波多黎各 聯邦 已撥款建立阿拉斯
加州 和波多黎各的聯邦級
公路 系統,大部分工程將會以升級地區道路為主。目前的規畫是在阿拉斯
加州 以安克拉治為中心建立四條
聯邦 級
公路 (編號A1至A4);波多黎各的部分則是在島上建三條公路(編號PRI1至PRI3)。但目前這些
公路 尚未掛上州際公路的標誌,這些編號僅存在於檔案當中。
州際公路系統 標誌 州際
公路 標誌是藍底警徽形,白字書寫編號,頂端為紅底以白色書寫INTERSTATE字樣(如右圖)。原本設計的標誌另在編號之上加注州名,但除了少數州份外,現行標誌上均無加注州名。大小則是91厘米高,91厘米(二位數編號)或114厘米(三位數編號)寬。
商業 支線則使用相同形狀的標誌,但為綠底以白字書寫編號,原INTERSTATE字樣則以BUSINESS取代,LOOP表示該支線為環線(支線兩端均與主線相接),SPUR則表示該支線為
聯絡道 (僅一端與主線相連)。大部分的州際
公路 均有出口編號,所有的交通號誌和車道標記則遵守
聯邦 的MUTCD手冊(ManualonUniformTrafficControlDevices)。然而,不同的地區仍有一些不同的標誌。
標誌 加州 地區多年來均不使用出口編號,這是由於在1950年代時加州已經擁有綿密的
高速公路 網,其中一部分的公路升級為州際公路,若在這些公路上全部加注出口編號,會需要一筆龐大的經費。但自2002年以來,
加州 政府開始在所有的
高速公路 上(包含
州際公路 、美國國道及加州州道)加注出口編號。為節省成本,
加州 運輸部僅於新建的
高速公路 或交流道整修時才加入編號。目前5號、10號及80號州際
公路 在非都會區的出口編號已大體完成。
州際公路系統 州際
公路 哩程編碼由南向北,由西向東遞增,經過州界則歸零重新計數,若為環狀支線道路則是由南邊(南北向)或西邊(東西向)與主線交會點向西(南北向)或向南(東西向)起算,
聯絡道 則是由主線處開始編號。但東西向
公路 某些路段采由東向西編號,如76號州際公路紐澤西段、90號州際公路與
紐約州 收費公路共構段及
芝加哥 西北郊區段。
在大部分地區,出口編號和交流道所在的哩程數一致(例外:19號州際
公路 ,其出口編號和交流道的公里數一致,因該路以公里計,非哩)。美東有許多地區不依哩程數而按出口順序編號,例如
緬因州 、
喬治亞州 、
賓夕法尼亞州 、維吉尼亞州和佛羅里達州,但最近這些州份開始將原本的改為以哩程數編號。目前仍使用出口順序編號系統的州有:康乃迪克州、德拉瓦州、麻薩諸塞州、新罕布夏州、
紐約州 、
羅德島州 和
佛蒙特州 。紐澤西收費
公路 亦採用出口順序編號,但其他在該州的州際公路則采哩程數編碼。賓州收費
公路 是兩系統並行,哩程數用於標誌,出口順序編號則供內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