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協調解決縣域新型工業化、信息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制定全縣工業和信息化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和建議。負責工業經濟運行中的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開展重要運行要素的保障協調。組織推進工業領域現代物流發展工作。
(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資金安排使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類項目)的核准。負責全縣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六)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最佳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全縣有關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七)負責培育發展全縣戰略性新興產業,承擔全縣新材料、原材料、裝備製造、化學工業、消費品和電子信息等行業管理和產業促進工作。
(八)綜合分析工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指導行業和企業節能環保工作。參與擬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九)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負責建立服務企業常態化機制,統籌推進服務企業工作。
(十)承擔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一)統籌推進全縣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安全,協調工業領域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推進工業數位化、智慧型化、網路化製造和套用。
(十二)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技術對外交流及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研究提出全縣中小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指導全縣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四)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監督所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七)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八)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十九)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負責
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國家、省、市、縣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制度。
(二十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國內外貿易及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有關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及地方性法規;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十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
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二十三)擬訂全縣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工程。
(二十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
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六)貫徹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提出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相關政策和建議;在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二十七)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負責與防擴散相關的工作。
(二十八)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以及多邊、雙邊經濟合作政策,協助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三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與涉及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三十一)擬訂外商投資政策;負責對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負責申報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投資促進及進出口工作;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三十二)負責全縣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擬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
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等;負責審核申報縣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三十三)負責全縣對外援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我縣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的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三十四)貫徹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授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三十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口岸發展規劃、政策,擬訂全縣口岸發展規劃、建設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指導協調全縣口岸建設和管理,負責縣口岸服務體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全縣電子口岸建設。
(三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七)職能轉變。加強和改善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供改和綜改相結合,深化改革創新,推動形成有利於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服務企業效能,加快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縣國資委要全面推進“放管服效”改革,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科學實施國有資本監管,以提高國資監管效能、激發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不斷最佳化監管方式,明晰權責邊界。堅持黨對國有企業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強化風險管控、資本運營,促進深化改革、調整結構、最佳化創新和轉型升級。圍繞好管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加快實現以管資產為主向管資本為主的轉變,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組織工作。
2、與縣能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能源局承擔全縣電力企業、非電力生產企業自備電廠的屬地安全監管職責。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不再承擔全縣電力企業、非電力生產企業自備電廠的屬地安全監管職責。縣能源局負責全縣節能降耗工作。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3、與縣發展和改革局職責分工。(1)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境外投資項目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核上報;縣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縣工信局審核。(2)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縣工信局負責在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同縣工信局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領導分工
(一)李中玉(局長)
主持工業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
(二)索建光(副局長):
1、分管綜合辦公室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工作。負責商貿流通工作,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
2、完成好局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張天珍(副局長):
1、分管商貿流通服務管理股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授權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2、分管信息化工作,統籌推進全縣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安全,協調工業領域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推進工業數位化、智慧型化、網路化製造和套用。負責信息化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
3、完成好局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左小興(副局長):
1、協調局長抓好本局階段性工作;
2、主持縣城鎮集體聯合社工作,全面負責城鎮集體企業改制清算組和留守處工作;
3、完成好局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路成(副局長):
1、分管投資規劃、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股工作,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研究提出經濟運行年度調控目標,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按期整理、匯總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負責研究提出全縣中小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指導全縣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2、負責建立服務企業常態化機制,統籌推進服務企業工作。
3、完成好局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職能職責,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設3個內設機構。
綜合辦公室
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工作任務。負責文電、會務、信訪、信息、接待、督查、機要、檔案、保密印鑑、安全、衛生等機關日常事務、上傳下達、綜合協調;收集、整理、發布工業信息為領導提供決策服務;負責局務會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經費、國有資產、房產管理、基本建設和物資設備的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監管企業的黨群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 承擔系統內的有關外事工作。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本系統普法工作;承擔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及國防動員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投資規劃、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股
貫徹執行國家產業和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業政策,組織制定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不含煤炭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省、市對口部門和縣級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聯繫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其改革和調整。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項目諮詢工作。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承擔全縣鋼鐵、有色、黃金、稀土、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業行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鋼鐵行業、焦化行業淘汰落後、能力置換相關工作;研究全縣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負責研究提出全縣中小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定有關的發展政策、規定。負責全縣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承擔全縣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創新、產業技術進步,新技術擴散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
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節能降耗綜合協調工作並推動實施;參與編制能源基地建設規劃;擬定促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資源綜合利用、環保產業發展和發展工業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清潔生產、工業循環經濟、廢舊物資再利用的政策措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組織工作。
擬定電力工業行業相關經濟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電力運行協調工作;按規定負責電力行業淘汰落後、能力置換相關工作;負責經濟運行中的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綜合協調;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和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審批業務工作。
商貿流通服務管理股
擬訂全縣招商引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負責審核縣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經營資格;負責申報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執行全縣對外經合作政策,提出引導縣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和建議;貫徹落實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
國際金融組織贈款);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協調台商投資管理工作;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參與組織打擊商業欺詐等工作;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組織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縣內健全規範市場秩序的政策,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有關工作;牽頭組織規範零售商促銷和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行為;研究分析監管企業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推進
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
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汽車流通、直銷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汽車銷售、二手車交易和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流通行業協會工作。
擬訂電子商務相關標準、規則;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電子信息與軟體服務業領域的行業規劃,執行推動企業信息化、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套用,促進網路購物等面向消費者的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基地)和重大項目建設;負責組織商貿領域信息化的培訓與交流。
貫徹實施機電產品和
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及加工貿易管理政策;執行國家進出口管制政策。貫徹執行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的相關政策,擬訂發展戰略;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協助縣內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和國際認證;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
牽頭擬訂我縣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執行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擬訂縣內重點出口商品管理辦法;承擔在確定的總量計畫內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按照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的標準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的辦法開展組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承擔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口岸建設和管理,負責本縣口岸開放或關閉的審理及報批工作,檢查、督促口岸配套設施建設及技術改造等工作;承擔口岸檢查檢驗、服務保障等綜合管理協調工作;推動全縣電子口岸建設。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
對外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研究提出完善
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意見的建議;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國有企業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擬定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和事項提出意見;擬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承辦所出資的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協調解決關閉破產中的重大問題;完成縣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安排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