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接受省生態環境廳的領導,實行以省生態環境廳管理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生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開展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核與輻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地方性政策和規劃。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國家、省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流域區段,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落實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反饋問題整改。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制度,根據授權對市有關部門、縣鄉兩級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依法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聯合執法。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協調處理省市間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十五)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歸市生態環境局。
(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國家、省和市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效”改革,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全過程”監督管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呂梁。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農業農村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產品產地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2.與市能源局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污染減排工作。市能源局負責全市節能降耗工作。
3.與有關部門節能降耗職責的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市能源局負責全市節能降耗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污染減排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和城鎮生活減排有關工作。市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市委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文電、會務、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保衛、值班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預算、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生態環境技術研發、工程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推動全市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機關黨辦)。負責機關及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出國人員選派及生態環境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和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幹部職工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表彰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及工青婦工作。
(三)綜合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考核計畫,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管理。負責生態環境保護改革創新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和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四)大氣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與對外合作科)。負責全市大氣、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對各縣(市、區)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和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全市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參與完成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政策,牽頭承擔國家、省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涉及本市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組織申報與實施,承擔全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參與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工作。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協調處理涉外和省市間生態環境保護事務,協調管理我市涉外的生態環境保護合作項目。承擔市應對氣侯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五)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水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管理科)。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地方性政策和法規、規章草案,參與許可權內的規劃、政策、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審批工作,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組織本系統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核與輻射源安全監管科)。編制並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政策法規與應急信訪科(生態環境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監察辦公室)。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評優創先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守法情況審核。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査處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系統信訪、公眾舉報工作,承辦信訪統計、分析、督辦工作,直接查辦或批轉查辦信訪案件,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對接市政府安委會相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工作。
監督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擬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地方性政策和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採取行政處罰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牽頭組織聯合執法,開展執法監督和行政稽查,負責生態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協調工作,組織督察落實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政策、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公務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監察中跨區域、流域問題的處理。牽頭承辦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約談、問責等事項。承擔市生態環境建設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生態環境監測科(機動車和噪聲環境科)。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報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實施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系統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污染源線上監控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監管平台,組織實施信息公開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十)土壤與固體廢物科(化學品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土壤生態環境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派出機構
(一)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二)市生態環境局交城分局
(三)市生態環境局文水分局
(四)市生態環境局汾陽分局
(五)市生態環境局孝義分局
(六)市生態環境局中陽分局
(七)市生態環境局柳林分局
(八)市生態環境局交口分局
(九)市生態環境局石樓分局
(十)市生態環境局方山縣分局
(十一)市生態環境局臨縣分局
(十二)市生態環境局嵐縣分局
(十三)市生態環境局興縣分局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尚未完成改革。
因機構改革,其餘事項暫未明確。
現任領導
劉玉云: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
薛雨珍: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韓建明: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牛潤珠: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