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本息末

崇本息末,王弼提出的治國原則。“夫以道治國,崇本以息末。”(《老子》五十七章注)其所“崇”之“本”,即無為無欲;所“息”之“末”,即邪淫巧利。王弼認為,“《老子》之書,其幾乎可一言而蔽之,噫!崇本息末而已矣!”(《老子指略》)“閑邪在乎存誠,不在善察;息淫在乎去華,不在滋章;絕盜在乎去欲,不在嚴刑;止訟存乎不尚,不在善聽。故不攻其為也,使其無心於為也;不害其欲也,使其無心於欲也。謀之於未兆,為之於未始,如斯而已矣。”(同上)故“崇本息末”,實為攻心之術,心既無欲無為,何有末作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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