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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經營服務與使用、燃燒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管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原料的使用,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沼氣、秸稈氣及新型燃氣的生產,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發展智慧燃氣。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氣器具和設備。
第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進行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燃氣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中應當主動宣傳燃氣使用知識,引導燃氣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學校、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
在管道燃氣覆蓋範圍內,逐步減少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提高管道燃氣的普及率。
第七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及燃氣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工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
對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書面徵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應當按基礎設施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經營、服務與使用
第十條 燃氣經營者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落實經營者安全管理制度、用戶服務制度;
(二)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其組分、熱值、壓力等指標;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四)不得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用戶供氣;
(五)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額外費用;
(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或者限定用戶委託其指定的單位安裝燃氣燃燒器具;
(七)暫停供氣、調整供氣應履行相關義務;
(八)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並公布二十四小時用戶服務電話,並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氣報裝、改裝流程、收費標準、時限等,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不得拒絕向已經備案的管道燃氣設施供氣;
(三)對非居民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檢查,對居民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兩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檢查;入戶安全檢查要提前預約,發現燃氣泄漏等重大隱患要及時處理,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安全檢查時,不得搭售商品和服務,不得打擾用戶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三條 機動車加氣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加氣前,主動提示駕駛員熄火併在車旁監護,乘客離車到安全區域等候;
(二)不得向無壓力容器車用氣瓶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機動車加氣;
(三)不得在有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四)氣瓶拖車或者槽車在劃定的區域內停放,站內拖車、槽車儲氣瓶(罐)儲氣容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容量。
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燃氣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
(二)不得為報廢、改裝、超期限未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三)不得利用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四)充裝瓶裝燃氣,瓶內殘液存量和充氣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裝後氣瓶角閥應當進行塑封,並標明充裝單位;
(五)建立氣瓶管理台賬,對進出站氣瓶進行登記管理,運用電子信息化手段,實現氣瓶充裝、檢驗信息的自動識別和動態監管;
(六)運輸瓶裝燃氣的車輛符合安全運輸要求。
第十五條 瓶裝燃氣銷售網點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企業設立,不得從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採購瓶裝燃氣;
(二)選址符合瓶裝燃氣銷售網點規劃以及安全等規範要求;
(三)送氣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
第十六條 非居民用戶和燃氣計量裝置設定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裝置和計量裝置出口前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後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燃氣計量裝置設定在住宅外的居民用戶,其燃氣管道進戶牆外側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燃氣管道進戶牆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定期通過依法設立的計量檢定機構對燃氣計量裝置進行檢定。檢定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達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的應當及時更換,用戶應當配合。
管道燃氣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法定計量檢測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由申請方預交。經檢定,燃氣計量裝置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被申請方承擔。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接到燃氣用戶安裝、改裝、拆遷燃氣設施的申請,以及更名、註銷或者暫停用氣的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燃氣用戶說明理由。
房屋被拆除的,在結清氣款後,該燃氣戶頭自然註銷。
第十九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和連線管等,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和連線管等。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報廢氣瓶的回收、報廢工作。
第二十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十層以上高層住宅建築使用瓶裝燃氣;
(二)在戶內同時儲存、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燃氣;
(三)隨意傾倒瓶裝燃氣殘液;
(四)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五)盜用管道燃氣,轉賣、轉供燃氣;
(六)違反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遷、圈占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或者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七)加熱、摔砸、倒置、橫臥、曝曬燃氣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及漆色;
(八)自行處置報廢氣瓶及附屬部件;
(九)拒絕持有合法證件的燃氣工作人員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
第四章 燃燒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從事安裝、維修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未列入《湖南省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不得在我市陳列或銷售。
管道燃氣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湖南省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公布的品牌和規格,選擇與本地燃氣氣源相適配,且在本地有相應售後服務機構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得為用戶安裝、維修未列入或者不屬於本地區銷售的《湖南省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產品,相關管道燃氣企業不得為其開通氣源。
第二十三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者必須在銷售地設立產品售後服務機構或者委託具有條件的企業向用戶提供產品售後服務。
第二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銷售管道燃氣燃燒器具須經氣源適配性檢測,未列入《湖南省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的燃氣燃燒器具不得在本市銷售;
(二)安裝不合格的,免費重新安裝;
(三)設定不低於2年的安裝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
(五)作業前應向用戶出示收費標準。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二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五)種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鋪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主動與燃氣經營者聯繫並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告知施工單位簽訂《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派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
燃氣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的以下行為應予查處:
(一)未制定保護方案;
(二)未按保護方案的要求作業;
(三)未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的。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並制定相應保護措施;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因施工造成燃氣事故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與燃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並協助進行搶修,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制定改動方案,報經燃氣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非居民燃氣用戶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居民燃氣用戶推廣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居民燃氣用戶的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推廣使用不鏽鋼波紋管或金屬鎧裝管。
燃氣泄漏報警器等燃氣安全附屬設施的安裝維修應當由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承擔。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燃氣公用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定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防靜電、降壓、隔離、高壓、冷凍等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燃氣經營者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同時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燃氣安全、燃氣工程建設、燃氣供應、燃氣設施保護等進行監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者服務行為,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四條 鼓勵燃氣用戶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加氣站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無壓力容器車用氣瓶使用證或者與使用登記信息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等危險情況下加氣或者卸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燃氣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經營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充裝未經檢驗、超過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報廢、改裝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氣瓶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利用燃氣槽車直接充裝氣瓶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氣瓶相互倒灌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安排沒有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銷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銷售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未經氣源適配性監測,或者銷售未列入《湖南省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的燃氣燃燒器具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作業前沒有向用戶出示收費標準,經用戶要求仍不出示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岳陽經開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負責。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