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巖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5年1月14日岫巖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岫巖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岫巖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4.18
  • 實施時間:2005.05.01
由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3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4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縣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縣城範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自治縣縣城是指縣城建成區所確定的範圍。建成區是指在縣城行政區內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民政、衛生、水利、環保、畜牧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縣城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須經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造型、色彩、高度、外牆裝飾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自治縣縣城建設規劃要求。
對影響市容的殘牆斷壁、危險房屋等,產權單位和個人應及時修復、改造或拆除。
禁止在建成區內新建棚廈。
第五條 在縣城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臨街建築物外牆、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樹木上擅自拉接、架設各類線路,張貼宣傳品;
(三)從陽台、門窗向外潑灑污水或拋棄垃圾、雜物;
(四)在主要街路上擺祭品、燒紙、燒紙活、送燈;
(五)採摘觀賞林木花果、踐踏草坪、穿行綠籬、攀樹、折枝、剝樹皮,在樹上刻畫、釘掛物品、拴系牲畜;
(六)在臨街和住宅小區內經營性屠宰禽畜,店前擺放畜頭、畜皮;露天設爐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點露天燒烤食品;
(七)在主要街路兩側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駛各種車輛、修車洗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占道經營;
(八)向河道傾倒垃圾、殘土、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廢棄物;
(九)破壞縣城景觀燈飾、市政設施和衛生設施;
(十)在居民區內利用音響設備逾時、超標開展娛樂活動和高聲叫賣;
(十一)其他影響市容的行為。
第六條 建築工地須設定標準圍擋。泥漿、渣土、廢料應按要求排放或隨時清運。工程竣工後10日內完成場地平整、硬覆蓋,按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和其他配套設施。
禁止在城區內路面上直接攪拌沙漿、混凝土。
第七條 縣城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城郊居民飼養的家禽、家畜必須圈養。
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踐踏草坪,其主人應隨時清理寵物糞便。
第八條 在縣城內運輸殘士、垃圾、糞便和易飛物的車輛應密封、覆蓋,避免泄露遺撒。
進入縣城的畜力車應配戴糞兜和清掃工具,不得污染路面。
第九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清掃。
第十條 縣城內居民生活垃圾應按指定地點傾倒。
第十一條 縣城主要街路兩側及居民住宅區內的餐飲、洗浴行業及室內燒烤業戶必須有上下水設施、水洗廁所、收集殘油裝置、專用煙道,並將油煙排到樓頂。
第十二條 在縣城主要街路應當建設標準化的水沖公共廁所。對不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
廁所的糞便應排入貯(化)糞池,責任單位或個人要及時清掏、清運,保持廁所清潔。
第十三條 單位、住戶和個人應按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分的責任區清除冰雪或承擔清除費用。
雪停二十四小時之內將主要街路責任區內冰雪清除到指定排放地點。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二)項、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四)項、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並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七)、(八)、(九)項、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處5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消除污染,並處以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每車次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五條 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鄉、鎮所在地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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