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汛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6-13
【生效日期】1986-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鐵路、交通部門和防汛任務大的城鎮、廠礦,應建立防汛指揮機構,受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指導。
(一)負責實施本規定,執行上級有關防汛工作的指令;
(二)發布特大暴雨洪水的預報和抗洪搶險的警報;
(三)監督檢查所轄範圍內的防汛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抗洪搶險;
(四)審查各部門、各單位重點防洪工程的度汛計畫和搶險、避險的技術措施;
(五)審查防洪工程規劃,監督檢查防洪工程的設計施工,參加防洪工程的竣工驗收;
(六)監督有關單位限期消除防洪工程隱患;
(七)鑑定和推廣防洪科技成果,開展防汛宣傳教育。
(一)公路、鐵路部門負責巡察可能受沖、滑坡的路段、險橋,儲備足夠的搶險物料和機具,制定有效的防禦措施,保證汛期交通暢通。
(二)電力部門負責輸變電線路的維修,負責水庫、險工河段和易澇地區等重點防汛地區的配電設備的監測工作,防止汛期斷電事故。
(三)郵電部門負責通訊線路和設備的維修、養護,汛期要加強值班制度,嚴守崗位,保證汛情電話、電報及時傳遞。
(四)計畫、物資、商業、石油等部門負責安排各級防汛工作所需的緊急搶險物資。防汛搶險物資由各級防汛指揮部統一控制使用。
(五)水文、氣象部門負責向防汛部門及時提供雨情、水情預報和實測資料。
(六)水利部門負責所轄水庫和河道的防洪安全,對超標準洪水應有保壩和下游避險措施。
(七)駐地部隊負責其營盤、倉庫等設施的安全防範。
水庫、閘壩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經過審批的調度計畫,嚴禁超標準蓄水和泄水。
在汛期,工礦企事業單位和鄉、村,應對危及安全的溜山、滑坡和塌陷等險段加強巡察。
礦井井口必須高於當地最高洪水水位,對串通的礦井要有避險方案。
開墾河灘地或在河床內挖沙,須經縣(區)防汛指揮部審查同意,並在指定範圍內進行。
在河道上架橋或修築其它交叉工程,須經當地水利部門參加會審同意,並報縣以上防汛指揮部備案。
城市和工礦單位的垃圾和廢渣場的選擇和設計方案,應經所在市、縣防汛指揮部審查。
抗洪搶險警報一經發布,交通、鐵路、物資、糧食、醫療衛生、電力、郵電等單位都要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公安部門要做好險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由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下泄的洪水,下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上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防汛指揮部批准,不得擅自加大下游承泄洪水的負擔。
凡受洪水威脅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加防洪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