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暫行規定

《山西省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暫行規定》在1991.11.14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14
  • 實施時間:1991.11.14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是國家法律賦予民兵的長期任務,也是每個民兵的應盡義務。
第三條 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組織,統一實施。
第四條 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的日常工作由當地軍事機關負責。
參與應急事件處理、追捕逃犯和破獲重大案件,由使用民兵單位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申請批准,由公安、武警、軍事機關組成臨時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
第五條 民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主要任務:
(一)護廠、護礦、護村、護路等;
(二)協助公安機關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
(三)保護重要目標,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執行應急機動任務。
第六條 人民武裝部、公安機關、武警部隊在組織民兵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應按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一)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維護社會治安的組織指揮和民兵治安分隊、應急分隊的組織、人員配備、政治教育、軍事訓練。
(二)公安機關負責對民兵治安組織通報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
(三)武警部隊負責協助人民武裝部對民兵進行執勤業務知識和技術、技能的培訓,並對配屬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的民兵實施指揮。
第七條 凡有民兵組織的單位和鄉村,均應建立民兵治安分隊。民兵治安分隊由所在單位的基幹民兵編成。基幹民兵較少的單位,可吸收普通民兵參加。
第八條 民兵治安分隊成員,應選拔思想好、身體健康的優秀青年參加,按照自願報名、民眾推薦、鄉(鎮)或廠礦人民武裝部批准的程式確定。
第九條 民兵治安分隊,應結合年度民兵組織整頓,進行調整補充,保持經常滿員。
第十條 在下列單位和附近鄉村組建民兵應急分隊:重要交通、通信樞紐;監獄、勞改場所;大型水庫、電廠、林區;武器裝備、糧油物資倉庫;其他易於發生突發性事件的地區和單位。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所在地及大型廠礦企業,可根據需要組建民兵應急分隊。
民兵應急分隊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直接掌握的治安機動力量,主要用於應付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應急任務。
第十一條 民兵應急分隊成員,應從退伍軍人和經過訓練的優秀基幹民兵中選配。
應急分隊隊長由人民武裝幹部、專職武裝幹部兼任。
第十二條 民兵應急分隊的武器裝備,由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從民兵武器裝備中調整配備。機動車輛由組建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運輸部門保障。執勤標誌由省軍區統一制發。
民兵應急分隊裝備器材的保管,按省政府、省軍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縣(市、區)範圍內臨時動用民兵擔負社會治安勤務,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軍分區備案。
鄉、鎮和廠礦範圍內使用民兵擔負保護生產方面的勤務,分別由鄉、鎮政府和廠礦主要領導人批准,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備案。
第十四條 民兵執行追捕持槍兇犯等緊急任務必須攜帶槍枝彈藥時,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上級軍事機關報告和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准。
調動民兵長期守護重要單位和目標,須經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批准。
動用民兵應急分隊,應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 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涉及對公民採取強制措施的,須按規定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民兵要加強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國防觀念教育、政策法紀教育以及民兵性質和任務的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組織紀律觀念。
第十八條 各級軍事機關應把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的業務訓練,作為民兵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訓練計畫。
民兵治安分隊,應急分隊在完成基幹民兵訓練任務的基礎上,根據所擔負的任務,應進行治安業務訓練。
第十九條 各級軍事機關組織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所需活動經費,分別由省軍區、軍分區和各級人民武裝部商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二十條 民兵在執行維護社會治安任務中,負傷、致殘、犧牲等撫恤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准許可權,由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給予獎勵。
(一)組織指揮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有突出貢獻的;
(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三)協助公安機關追捕逃犯或破案成績顯著的;
(四)執勤中能及時正確處置問題,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民兵在執行維護社會治安任務時。應遵紀守法,服從組織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人民武裝部門提請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預備役部隊遂行維護社會治安任務,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軍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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