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全省工交系統工作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

《山西省政府關於全省工交系統工作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91年2月2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全省工交系統工作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1]10號
  • 發布日期:1991-02-24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1]10號
【發布日期】1991-02-24
【生效日期】1991-0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全省工交系統工作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
(1991年2月24日晉政發〔1991〕10號)
為加強巨觀經濟管理,充分發揮地市、部門的積極性,以全省經濟發展總目標為導向,強化自我控制、自我實現的管理機制,轉變職能,突出服務,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促進全省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並逐步使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在一九九0年省直二十三個部門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基礎上,特制定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如下:
一、制定目標的依據
1、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地市的工作部署。
2、全省各項年度計畫中要求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
3、國家和省要求完成的重要工作。
二、制定目標的原則
1、有利於治理整頓、深化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發展經濟。
2、制定目標要抓住重點,切合實際,有可行性。
3、所定目標可操作性要強,儘可能數量化、具體化、時限化,並便於檢查和考評。
4、要體現管理的層次性。
5、所定目標要力求先進,經地努力方可完成。
三、目標體系
全省工交系統工作目標責任制的目標體系由重要經濟(業務)指標、改革與管理目標和機關建設目標三部分組成。
1、重要經濟(業務)指標,省對各地市和省直工業廳局統一考核的指標見附表;其餘廳局、部門原則上仍是一九九0年的指標內容。
2、改革與管理目標,是本年度內轉繞發展生產和提高效益,在加強巨觀調控、深化企業改革,改善經營管理、推進技術進步等業務工作方面採取的主要措施和預定目標。省對各地市和省直工業廳局考核以下七個方面的工作情況和實績:
(1)加強工交生產的組織領導和調度協調工作及行業管理工作;
(2)強化銷售。狠抓扭虧為盈,節能降耗,提高經濟效益;
(3)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
(4)深化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
(5)當年重點基建、技改項目的完成進度和投產達效,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套用項目的完成和新產品產值率及產品出口創匯;
(6)企業特別是重點大小型企業的管理升級達標(包括企業升級,設備、計量、能源等基礎管理的達標升級);
(7)質量管理達標創獎,產品特別是重點產品創國優、部優、省優及優質產品產值率。
其餘部門和廳局根據本單位的業務工作特點確定。
3、機關建設目標,是本年度內圍繞機關黨的建設、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開展的主要工作和預定目標。具體內容一般為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情況和實績:
(1)健全機關黨的各級組織,認真堅持組織活動,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每年兩次,黨員民主生活會每月一次,黨課每月一次;
(2)抓好各級政治和業務學習、培訓,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學習每個幹部全年不少於兩個月,各級黨校抽調的學員名額必須保證,形勢教育每季度進行一次;
(3)搞好黨風和廉政建設,全年黨員違紀率不超過 1%,舉報案件結案率
不低於70%,在提職、調資、分房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方面實行政務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4)堅持為企業、為生產服務,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處級以上幹部下基層時間全年不少於兩個月,基層請示的問題必須在一周內給予答覆;
(5)認真搞好機關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目標制定、實施、檢查、考評工作體系和各項有關制度。
各單位要圍繞上述三個部分的總要求結合實際確定出本單位的具體目標內容,並儘可能量化。省對地市的機關建設目標只考核地市經委。
四、制定目標的程式
1、目標承擔單位從每年十一月份開始制定下一年度本單位的工作目標方案,並於下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報省考評辦。
2、省考評辦對各單位所報方案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與各目標承擔單位協調修訂完善後,報省考評領導組審定。
3、召開會議,由分管省長與各單位目標責任人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下達《年度工作目標卡》。
五、目標的實施
1、工作目標按年度制定和考核。
2、各地市分管工交生產的副專員、副市長,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市、本部門的工作目標責任人。
3、目標確定後,各單位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目標的按期完成。
4、各單位都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標管理制度和目標網路體系,從上到下把目標層層分解、展開,落實到基層單位。
5、日標確定後一般不作修改和調整。在實施半年以後,加客觀形勢或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原定目標不能反映個地位實際工作時,可按原制定程式提出修改報告,經省考評領導組批准後方可修訂目標。
六、目標的檢查
1、目標檢查分中期檢查和年末檢查。中期檢查以各單位自查為主,年末檢查由省考評領導組組織有關部門結合全年考評同時進行。
2、中期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各單位自查後要在每季後二十日內將自查情況書面總結報告省考評辦。除各單位自查外,省考評辦對各單位的工作目標執行情況要進行抽查。
3、年末檢查結合全年綜合考評按以下程式進行:
(1)每年度二月十五日前,各單位要認真自查總結本單位上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自查後將全年工作情況及各項日標內容執行結果和有關附屬檔案資料書面報告省考評辦;
(2)省考評辦成員單位組成三個考評專業組對各單位的總結報告進行初審考評計分;
(3)省考評辦對三個專業組的初審考評計分結果複審匯總並按規定確定等級後,報考評領導組審定;
(4)在目標檢查和考評中,各單位要及時完整地向考評人員提供有關報表、原始記錄、檔案、資料,按照考評需要自覺地協助考評人員做好檢查工作;在報告目標執行情況時,必須實事求是,凡有虛假的,經發現取消考評資格,並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考評人員在檢查、考評中也必須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七、考評計分辦法
1、工作目標的總基分和各單項目標的基分在下達工作目標時與目標內容一併下達。其中:“重要經濟(業務)指標”和“改革與管理目標”的基分分別占總基分的百分之四十;“機關建設目標”的基分占總基分的百分之二十。
2、“重要經濟(業務)指標”的單項目標執行情況評分,區別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計分:
(1)凡全年實際執行結果達到原定目標值的,按原定基分計分。
(2)凡全年實際執行結果達到原定目標值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控制性指標突破原目標值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按原定基分減半計分。
(3)凡全年實際執行結果低於原定目標值百分之九十的(控制性指標突破原目標值百分之十以上的),由考評辦根據各單位的工作情況酌情計分。
3、“改革與管理”和“機關建設”目標,其單項定量目標執行評分=單項目標基分×單項目標達成率;單項非定量目標由考評辦根據各部門的實際執行情況評定達成率,乘以原定基分計分;最高為原定基分,最低為零分。
4“重要經濟(業務)指標”中,省直工業廳局每有一項超過全國同行業平均增長水平、地市每有一項超過全省平均增長水平的,加計三分。
5、全部目標執行情況得分=單項目標得分之和+加分之和。
6、目標承擔單位全年工作目標執行情況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平、差四個等級:
總目標達成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時三個部分的目標達成率分別不低於百分之八十者為優;
總目標達成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時三個部分的目標達成率分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者為良;
總目標達成率在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者為平;
總目標達成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為差。
總目標達成率=全部目標內容執行情況得分/總基分。
7、凡本年度內發生特大事故或本機關內部發生大要案的(廳局只考核直屬企業,地市只考核經委),按總目標達成率應評定的等級下浮一個等級。
八、獎懲
1、獎懲的原則是: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
2、為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各地市、部門的工作目標執行情況要在全省範圍內通報;要和目標承擔單位幹部的使用掛鈎。
3、凡被評為“優”和“良”的單位,省政府分別授於榮譽稱號,目標責任人下一年度內分別上浮一級和半級工資,並發給該地市和部門一定數額的獎金,優的地市四萬元、良的地市三萬元,優、良廳局按在冊人數發給獎金。獎金來源由原列入省財政預算的地市、廳局競賽獎金中支付,不足部分財政撥補。省郵電局、省電力局、省煤管局、省公路局、省菸草公司、省煤炭運銷公司的獎金由各單位自付,免交獎金稅。
4、凡被評為“差”的單位,目標責任人下一年度內下浮一級工資。單位連續三年都被評為“差”的,建議免去目標責任人和工作不力的其它主要領導幹部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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