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大學生村官的聯合組織。本聯合會實行會員制。辦公地點在山西財經大學學術交流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
  • 外文名:The association of college student officer of Shanxi
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會員,第三章組織和職權,第四章附則,

簡介

大學生“村官”是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也是黨政機關培養和儲備來自工農一線後備人才的重要來源。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的工作是全國搞的較好的——人數最多,工作最有成效,大部分是中共黨員,政治素質優良。“火車跑得快。全憑車頭帶。”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文化層次高,知識面廣、思想活躍,到農村工作後能夠發揮文字基礎較好、現代化辦公能力相對較強的優勢,充分利用現代化管理工具,促進村級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辦公現代化。為了積極回響黨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號召,做好村官本職工作,加強互相聯繫、互相交流學習農村技術、管理經驗、團結進取。大學生村官擬自願成立聯合會,以提高大學生村官工作為目的,以服務新農村建設、服務新山西建設為原則。旨在提升村官領導力、開拓力、合作力。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互相學習、凝聚力量、提高素質。大學生村官聯合會將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產生重大的影響,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英文名:TheAssociationofCollegeStudentofficerofShanxi。聯合會分農業增收部、鄉村旅遊部、農業項目部、農村黨團建設部、文教衛部、貧困人口部、安全生產監督部、農民工服務部。現有忻州、朔州、長治等50名村官組成籌備委員會,已經向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書面提出申請,同意進行籌備工作。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具備籌備的條件是:
(1)山西省三年總計考聘了17748名大學生村官。全部發展為會員。超過法定50名會員的要求。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為: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
(3)有固定的住所—山西財經大學學術交流中心
(4)有忻州頓村溫泉度假村大學生村官王永華等人專職負責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負責人王永華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聘請清華大學NGO(非政府組織)研究所博士、陳旭請教授為聯合會業務顧問,山西省法學會會長馬躍進教授為法律顧問。
(8)邀請山西省劉維佳副省長出任會長。(原農業部的三農專家、現分管農業的省領導)
聘請中國農村建設的領航者申紀蘭郭鳳蓮擔任特聘老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大學生村官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的宗旨是聯合會旨在提升“村官”領導能力、管理能力、開拓創新能力、自我約束能力,加強交流學習、共同進步。
第三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農村工作政策,促進大學生村官工作,團結和引導大學生村官成為熱愛祖國,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村官;
(二)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大學生村官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和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大學生村官的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采的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大學生村官服務;
(四)增進大學生村官理論工作交流,並指導實踐,加強與黨委、政府的聯繫。
(五)發展同全國、各地區大學生和大學生村官組織的友誼與合作,支持全國大學生的正義事業。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本聯合會實行會員制。
本會會員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經過黨和政府考核、任命,在山西省各鄉鎮農村擔任職務或即將成為農村工作者的本科以上大學生。
第六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九條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是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一)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山西省大學生 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二)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三)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和批准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3.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條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
(三)選舉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准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是山西省大學生村官委員會的常設機關。
(一)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由山西省大學生村官委員會選舉產生
(二)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三)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四)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1.在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代表大會和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的重大事項;
2.召集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委員會會議;
3.決定聘任和解聘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4.審議和批准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5.批准任免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十二條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秘書處是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日常工作;
(三)管理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的經費和財產;
(四)在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山西省大學生村官聯合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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