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

《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經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計畫、項目立項與設計、項目實施與管護、資金管理與補貼、新增耕地指標的管理與使用、法律責任、附則8章37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
  • 文號:第11號
  •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29日
公告,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計畫,第三章 項目立項與設計,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護,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補貼,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標的管理與使用,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解讀,相關報導,

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號
《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於2014年5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9日

條例

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
(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總量動態平衡,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對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復墾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整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數量和質量並重、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屬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的統籌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條 鼓勵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計畫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整治規劃的主要指標及重點工程布局應當與上一級土地整治規劃相銜接。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明確土地整治目標,進行土地整治分區,安排土地整治任務,落實土地整治項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編制土地整治規劃,應當採取論證、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整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計畫。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年度計畫,劃定土地整治項目區。

第三章 項目立項與設計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年度計畫,按照資金渠道和管理許可權在劃定的土地整治項目區進行立項申報。
使用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進行土地整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項。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除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間資本進行土地整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公告土地整治項目要求、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確定項目實施人,並簽訂契約。
第十條 申報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計畫;
(二)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具備基本農業生產條件;
(三)經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土地權屬明晰,無土地權屬糾紛。
第十一條 使用政府資金進行土地整治的規模,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使用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進行土地整治的規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標準。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項目在立項前應當由確定項目的主管部門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三條 使用政府資金的土地整治項目經立項後,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
第十四條 編制土地整治項目設計,應當堅持耕地質量標準,兼顧原有耕地優質耕作層的剝離、保護與利用,並聽取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權利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 使用政府資金的項目設計和預算,由確定項目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後批准實施。
土地整治項目設計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確定項目的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護

第十六條 土地整治按項目實施管理。
使用政府資金的土地整治項目,實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的項目,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根據項目設計和投資計畫,組織編制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況、目標和任務;
(二)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及權屬;
(三)擬採用的土地整治標準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實施計畫、資金與進度安排。
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方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施工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契約。
第十九條 土地整治後的耕地耕作層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條件、土壤養分、道路通達條件、土壤環境質量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等,應當達到項目設計要求。
第二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由確定項目的主管部門按照項目設計要求組織驗收。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將整治後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間道路、農業基礎設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內交付土地權利人。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確定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向項目法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項目法人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對整治後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間道路、農業基礎設施、林木等,應當制定管護措施,明確管護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整治後形成的耕地應當用於農業生產,符合條件的,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範圍,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 整治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不變。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後,土地權屬確需調整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協商解決,並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義開採礦產資源。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補貼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別實施的原則,保證政府土地整治資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項目區,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政府土地整治資金包括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的土地整治資金和其他主管部門管理的涉及土地整治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使用同級政府土地整治資金的土地整治項目預算的審核和批覆,監督項目預算的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工程進度和投資計畫的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確定的投資計畫,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項目資金。
政府土地整治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八條 使用自籌資金參與土地整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貼。補貼所需費用從土地整治相關經費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的,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標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納入新增耕地指標儲備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發展和建設。
第三十條 使用省耕地開發項目專項資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有償方式流轉,主要用於保障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建設區域用地的占補平衡。
第三十一條 使用設區的市、縣(市、區)耕地開墾費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通過有償方式流轉。
第三十二條 使用其他政府資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過有償方式流轉。
使用自籌資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
使用其他民間資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土地整治項目設計的,由確定項目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省第一部規範土地整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它創造了我省地方立法的三個第一:第一部規範地整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第一部開展表決前進行評估的地方性法規,第一部服務和保障綜改試驗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為什麼要出台這樣一部法規?其內容主要是什麼?有何亮點特色?本文就此解讀。
“一早”:我省是全國第二家出台《條例》的省份
對我省這樣一個土地資源有限,且質量相對較差的省份來講,制定一部地方法規,加強和規範土地整治工作,十分必要。事實上,我省是繼貴州省之後,在全國第二個出台《土地整治條例》的省份。“早”意味著“急”,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彭東曉認為,這可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制定《條例》以加強和規範我省土地整治工作,使農業生產條件得到穩步改善,是加強我省農業基礎地位的重要舉措。
我省約有85%以上的土地為黃土和次生黃土所覆蓋,水土流失十分嚴重。從數量上看,全省人均土地分布不均,晉南平川、汾河谷地、上黨盆地土地肥沃,人口稠密,人均占有一般為5畝左右,而東西山區,特別是晉西北山區,人均一般在20畝至30畝之間。從質量上看,我省除中南部盆地外,其他土地質量很差。全省土壤有機質含量在1%以上的,僅占耕地總面積的1/4。
此外,我省農墾歷史悠久,土地開墾率高,現存可墾荒地僅在雁北、忻州、晉中盆地約有400萬畝鹽鹼地,黃河、汾河沿岸大約有100萬畝沙荒地,按成墾係數0.6計算,僅有300萬畝土地可開墾為耕地。
制定出台《條例》,就是為了在規範管理的前提下,持續不斷地開展土地整治工作,不斷擴大項目建設規模,努力提高耕地面積和耕地質量。
其次,制定《條例》是開發和保護耕地資源、確保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我省是全國第一個全省域的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今後一段時期,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會進一步增多,土地資源供需矛盾必將進一步加劇。因此,制定《條例》,將土地整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可規範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工作,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確保我省耕地紅線不動搖。
第三,制定《條例》,是加快我省依法整治土地進程,實現土地整治法制化的現實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從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實踐看,目前還存在投資分散、項目管理不規範、土地整治管理主體和職責不明確、民間投資進入土地整治領域準入門檻不公平等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國家層面的法律政策要求又過於原則,需要在實踐中分解細化。隨著我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和耕地開發任務的不斷加大,土地整治工作急需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規範。因此,制定《條例》,將國家和我省政策在實施層面具體化,以切實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
“三特”: 在資金籌措和指標管理上凸顯山西特色
該《條例》共8章37條,明確規定了土地整治的目的、範圍和原則,明確了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加強資金管理的措施,並對違反《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不僅如此,《條例》還結合我省實際,具備鮮明的山西特色。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謝海認為,《條例》至少有三個方面的特色規定:
一是整合了政府土地整治相關資金,提高了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目前,我省在土地整治方面的政府資金主要有10項,分別是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補充耕地指標有償使用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耕地開發項目專項資金等,相關涉農資金包括發改委管理的以工代賑資金、財政部門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水利部門管理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資金、農業部門管理的土壤改造資金。
如何把這些資金科學合理地整合起來集中用於土地整治,是《條例》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在制定《條例》過程中,我們借鑑了湖北省“各炒一盤菜,共辦一桌席”的做法,要求縣(市、區)政府按照統一規劃、分別實施的原則,保證政府土地整治資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項目區,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是鼓勵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
我省借鑑兄弟省市做法,在《條例》中鼓勵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活動。並分別規定了其參與土地整治的立項、申報、規模確定、補償措施、新增耕地指標的管理和使用等內容。
三是保障發展用地需求,明確市場機制,規定了新增耕地指標管理要求。
為了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建設項目用地特別是省級重點項目用地,《條例》規定,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要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納入新增耕地指標儲備庫,實行分級管理、分級使用。具體要求是,使用省耕地開發項目專項資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有償方式流轉,主要用於保障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建設區域用地的占補平衡;使用設區的市、縣(市、區)耕地開墾費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通過有償方式流轉;使用其他政府資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過有償方式流轉;使用自籌資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間資本的,按照契約約定執行。同時,為了統籌城鄉發展,《條例》特別規定,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發展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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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在太原召開《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傳貫徹暨新聞發布會。據悉,今年5月29日,《條例》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山西省第一部規範土地整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標誌著山西省土地整治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規範實施的新階段。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田喜榮,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鄧永明,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謝海、副主任楊文章,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李建功,副廳長彭東曉出席會議。會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副主任董常生主持。山西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工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政府法制辦等省直相關單位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會上,彭東曉介紹《條例》的出台背景和制定過程,他介紹,土地整治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是國家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耕地、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的重要手段。因此,《條例》的出台顯得尤為迫切。縱觀《條例》的出台過程,是省人大有關機構、省政府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等各個部門通力配合、共同努力的結果,也凝聚了 社會各界對土地整治工作的關注,是一個廣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條例》,將在山西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謝海解讀《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他在講話中強調,《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近年來山西省法制建設工作的一件大事,它創造了山西地方性立法的三個第一,即是全省第一部規範土地整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山西省第一部開展表決前評估的地方性法規,是山西省第一部服務和保障綜改試驗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他介紹,《條例》共八章三十七條,其主要內容有以下七個方面:一是規定了土地整治的目的、範圍和原則;二是明確了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三是明確了土地整治的規劃及年度計畫的編制主體;四是規定了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與設計要求;五是明確了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制度和項目驗收、交付要求;六是規定了加強資金管理的措施;七是明確了違反《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他指出,《條例》有不少特色規定,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整合了政府土地整治相關資金,提高了資金綜合使用效益。二是鼓勵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三是保障發展用地需求,明確市場機制,規定了新增耕地指標管理要求。《條例》特別規定,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發展和建設。
李建功在會上作了表態發言。他表示,作為全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規定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全面落實。第一是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一方面要開展面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的有關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項目施工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提供政策宣講和法律諮詢服務,實現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另一方面要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宣傳平台,廣泛宣傳《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第二是認真做好《條例》的細化落實工作。他指出,按照《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屬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的統籌工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完善與《條例》配套的制度;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抓緊確定使用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進行土地整治的規模,制定使用自籌資金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的鼓勵和補貼辦法。同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大力支持土地整治工作的格局,形成開展土地整治工作的合力,確保全省土地整治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第三是認真做好對執法工作的監管。他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在《條例》的貫徹實施過程中,要認真開展調研,指導,幫助基層開展工作,深入了解《條例》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解決辦法,總結經驗,強化落實。要及時糾正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行為,嚴肅查處各種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嚴格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依法推進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健康發展
最後,田喜榮對各級各部門宣傳貫徹《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他指出,今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很及時,也很重要。《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前進行信息發布、法規解讀,體現了人大和政府對立法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視,體現了對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視。他希望全社會都能充分認識到《條例》制定實施的重要意義。同時要求《條例》的宣傳貫徹要注重實效。他強調,一是各級人大要通過執法檢查,監督各級政府貫徹落實好《條例》。全省各級人大要積極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調研,針對貫徹實施《條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效地促進《條例》在全省範圍內的實施。二是各級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要帶頭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政府是組織領導者,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具體工作。因此,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帶頭學習《條例》,遵守《條例》,依法開展土地整治工作,依法履職,依法行政。三是省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整治工作的統籌協調部門,要發揮獨特的作用。一方面,要指導和督促全省國土系統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條例》,幫助基層開展好土地整治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時發現《條例》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總結,為進一步完善和修訂《條例》提供依據。四是全社會要關心土地整治,依法參與土地整治工作。土地整治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環節多。社會公眾特別是土地權利人、民間資本投資人以及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加強對《條例》的學習,充分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準確把握《條例》,自覺遵守《條例》,做到依法參與、依法辦事。五是希望新聞媒體要突出《條例》的宣傳力度,擴大全社會對《條例》的認知度。新聞發布會後,請各媒體集中統一做一次宣傳報導,向全社會廣泛發布;在《條例》貫徹實施過程中,也希望媒體不斷宣傳典型經驗,發現和揭示問題;在每年的國土節就土地整治工作進行宣傳報導。
值得一提的是,這是山西省是繼貴州省之後,全國第二個出台《條例》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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