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森林火災火燒跡地植被恢復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森林火災火燒跡地植被恢復的實施意見》是山西省晉中市政府2008年對涉及森林火災跡地植被恢復的地方性規章制度,明確了該工作的管理主體、責任主體、獎懲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森林火災火燒跡地植被恢復的實施意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森林火災火燒跡地植被恢復的實施意見
農林水利
市政發46號
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7-21

法規內容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市森林面積迅速增加,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同時,森林防火工作任務也越來越重,如果發生火災後跡地更新不及時,很可能形成新的荒山。為進一步做好火燒跡地更新和植被恢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的新思路,努力杜絕和減少森林火災,強化對火燒跡地植被恢復的監督管理,縮短跡地更新周期,有效保護林業生態建設成果。
森林火災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要堅持四個原則。一是燒一補二,再燒補三補四的原則。即除完成火燒跡地的更新造林外,異地完成與受害森林同等面積的新造林,異地補償造林應儘量選擇在火燒跡地所在的村(場)、鄉或本縣內。二是即燒即補的原則。發生森林火災的當年要完成異地造林,第二年完成火燒跡地的更新造林。三是誰燒誰補的原則。跡地更新和補償造林,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第一責任人為縣(區、市)長、鄉(鎮)長,主要責任人為分管副縣(區、市)長、分管副鄉(鎮)長。四是資金共擔原則。即火災發生地的縣(區、市)、鄉(鎮)、村和被燒森林的林權所有人、火災肇事者共同承擔跡地更新和異地造林費用。除火燒木採伐所得資金和肇事者的處罰金全部用於跡地更新和異地補償造林外,不足部分由縣(區、市)、鄉(鎮)和林權單位(個人)共同承擔。
二、監督和管理
1.職責劃分。按照政府負總責,部門具體實施的原則,各縣(區、市)政府對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工作承擔第一責任,要把植被恢復納入當年林業生產計畫,統籌安排。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和異地補償造林不得與國家、省、市當年下達的林業生產任務相互頂替。林業部門要具體負責制定植被恢複方案、造林設計、技術指導與造林驗收等工作。
2.組織實施。各縣(區、市)林業部門要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當年的跡地植被恢復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工程造林的程式模式,採取公開招標議標、專業隊造林的方式,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好當年的火燒跡地植被恢復和異地補造任務。
3.更新和補償造林標準。森林火災火燒跡地的更新和異地補償造林都應採用人工植苗的方式進行,造林標準執行2006年國家林業局新修訂的《造林技術規程》。
4.權屬管理。發生森林火災後,火燒跡地的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火燒跡地新造林的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歸原林權所有者;異地造林的新造林地按樹隨地走的原則,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歸林地所有者所有;對火燒跡地恢復3年後保存率達到80%的造林地,各縣(區、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林權所有者核發林權證。
三、考核和獎懲
森林火災火燒跡地植被恢復和異地補償造林工作要納入各縣(區、市)年度林業生產和森林防火雙重考核體系,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火燒跡地植被恢復任務的,由市財政按600元/畝的標準通過年終決算從火災發生縣(區、市)上解市級財政,由市財政下達市林業局,市林業局組織招標,派專業隊完成補造任務。對連續2年未完成跡地更新、異地補償造林或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縣(區、市),責令限期完成或補造。逾期仍未完成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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