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木材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木材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是遵照國務院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頒布的《關於保護森林制止亂砍濫伐的布告》,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訂我省木材運輸管理辦法,希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木材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79-02-26
  • 生效日期 :1979-02-26
發布和生效日期,檔案內容,

發布和生效日期

1979年2月26日

檔案內容

一、木材(包括元木、松材、柃材、電桿、坑木、制材、小規格材、薪炭村、木片、纖維板、膠合板、抬桿、柄把、大批的竹木製品)的鐵路等長途運輸,必須由各級林業行政部門辦理簽證。省內自產木材根據省、地、市計委下達的省內自產木材分配計畫辦理簽證;國撥入晉木材的再運輸按其主管部門的調撥計畫以及有關規定、條例辦理簽證手續後,方可運輸。不按國家計畫和政策規定收購的木材、非經營木材的單位和個人隨意進入林區社隊擅自收購的木材以及不按政策規定非法協作的木材,一律不予辦理簽證手續,並將其所有的木材收歸國有,另行分配。
(1)鐵路運輸。木材的鐵路運輸,一律由省林業局簽證後,鐵路部門方可辦理承運手續。從一九七九年起,省直各森林經營局所屬鐵路沿線的木材轉運站,可試行“統一送貨”的辦法(公路沿線交貨點,用戶可直接自提)。
(2)車、船等長途運輸。凡屬在本地區內跨縣的木材運輸,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簽證;凡在本省內跨地區的木材運輸,由地區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簽證;凡屬出省的木材運輸,一律由省林業局辦理簽證;凡屬縣範圍內的短途木材運輸,一般不需辦理簽證手續,但重點產材林區國營林場範圍內的社隊木材運輸,應由國營林場提出簽證意見後,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簽證。
各國營林場生產的木材,在本省範圍內的車、船等長途運輸,省林業局委託各森林經營局及各行政公署的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省計委下達的木材分配調整計畫,辦理簽證手續。
二、設立木材檢查站。省內主要木材產區的主要交通道口,由省林業局委託各森林經營局設立木材檢查站,站卡位置由各森林經營局和所在縣共同協商選定。其他地區由地、市、縣工商、林業部門聯合設卡,所有木材檢查站,都需經省護林防火指揮部頒發檢查許可證方能施行檢查。對沒有或不符合上述簽證手續的木材,一律扣壓,一月內補不上運輸手續者,收歸國有。
此通知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執行。凡省內過去下達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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