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通系統塌方式腐敗案

山西交通系統塌方式腐敗案,山西省紀委相關宣教材料中,省交通廳貪腐窩案被定性為“極具典型意義的一個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案件”。全案共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170餘人,涉及各類企業人員60餘人,立案調查13人,移送司法機關10人。

案件簡介,段建國案,騙子公司,前腐後繼,腐敗利益,

案件簡介

段建國一案外,其中還包括:省交通廳原廳長、省人大常委會城環委原主任王曉林瀆職受賄案,省交通廳原副廳長、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王志民瀆職、受賄案,省交通運輸管理局原局長李華中受賄案,省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董事長賈建民貪污、受賄案,省交通廳綜合規劃處正處級調研員王蕾瀆職、受賄案,省交通廳忻阜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處長馮建剛受賄案,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馮朝輝受賄、介紹賄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段建國案

段萍是山西省交通廳原廳長段建國的妹妹。2014年12月23日,山西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段建國涉嫌受賄、玩忽職守,段建國的妻子、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原副巡視員賈岷岫共同受賄一案。時至今日,仍未判決。
2013年8月28日下午,陪同交通部領導視察完工作,剛從大同返回太原的段建國,接到相關部門的電話,要他到太原市某賓館協助調查。這一去,他再也沒有回來。

騙子公司

2011年12月,連線太原到北京、汗潤端提途經五台山風景區的忻阜(忻州到阜平)高速公路全線貫通。2013年年初,國家審計署在對忻阜高抹汽潤速公路建設項目審計時發現,“一家虛假註冊的騙子公司參與其中,騙取國家巨額資金”。這一線索,引起了中央領導的高辯放虹度重視,中央紀委立即派員直接部署指揮,抽調山西省紀委辦案力量,組成了308特偵組,圍繞案件線索展開了深入細緻的調查。
這家虛假註冊的騙子公司就是山西中海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中海”)。忻阜高速實際由晉煤集團與交投集團聯合投資建設而成。但在此之前,這條高速路的路權卻歸山西中海所有。
在上世紀末,山西舉全省之力修建了太舊(太原到舊關)高速後,又在2000年到2003年間修建了貫穿山西南北的大運(大同到運城)高速。
學經濟出身、時任山西交通廳廳長的王曉林在“全省公路基金歷史欠賬56.4億元,全長666公里的大運高速總投資需要222億元”的情況下,閃轉騰挪,用一系列經濟手段,“不花財政一分錢”建成了大運高速。
嘗到使用經濟槓桿甜頭的王曉林決定以“BOT模式”修建忻阜(忻州到阜平)高速和長臨(長治到臨汾)高速。
所謂BOT模式,即“建設-經營-轉讓”模式,是指政府部門就基礎設施項目與企業簽訂特許權協定,授權企業承擔該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定規定的特許期限內,企業向設施使用者收費以獲取合理回報,並在特許權到期後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的融資建設模式。
在這種情況下,2001年,山東中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中海公司”)的董事長王德生找到王曉林,提出想承建忻阜高速。隨後3年間,雙方簽訂了三份合作意向書。為承建忻阜高速項目,山東中海公司註冊成立了山西中海公司。
在一次訪談中,王德生大談公司投資高速公路的經營之道,稱“山西中海公司得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和省交通廳的大力支持”,“目前集團52億的固定資產中,高速公路項目就占到了40億左右”。
在阿幾更多的報導中,王德生出現在河北、河南等地,以中海投資公司的名義投資太陽能、薄膜發電等項目。報導宣稱:中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投資大型交通、能源、房地產、高科技等項目為主體產業的綜合型投資集團,公司總資產超過100億元人民腳鑽凶幣。
在山西省紀委的相關警示片中稱,“中海公司是一家造假明顯的騙子公司”。
山西省紀委查辦此案的相關材料中稱,2001年12月和2002年6月,交通廳先後兩次在未對該公司做任何考察的情況下簽訂了合作意向。接著,該公司偽造了兩億元的出資證明,在未按照約定將兩億元保證金打入交通廳指定賬戶的情況下,由廳綜合規劃處原調研員王蕾編寫該公司已注入保證金的虛假報告,由省交通廳原副廳長王志民、王曉林等人審批,擅自同意該公司成立了忻阜高速項目公司。
2004年6月,憑藉省交通廳的批文,山西中海公司獲得1億元的合作款項。得到該款項後,該公司僅將其中的96.5萬元作為工程的前期費用,還不到百分之一,其餘款項基本用於揮霍。
在隨後長達4年多的時間裡,忻阜高速遲遲未開工建設。熟悉此事的一位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山西中海公司根本沒有資金實力建設這條路,並且王曉林主政時的交通廳與山西中海公司簽訂的契約里也沒有約定開工時間和建成設雅鞏期限。”
與之相類似的還有長臨高速。王曉林主政的交通廳與由山西中商交線上有限公司投資的山西長臨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臨高速公司”)同樣簽訂了一份沒有建成時間約束的協定,承擔拜拘導致長臨高速至今未開工建設。
2013年3月,山西中海公司董事長王德生案發。同年6月,時已退休,準備外出旅遊的王曉林在某高速公路服務區被紀檢部門帶走。此前兩個月,同樣已從交通廳副廳長任上退休的王志民和省交通廳綜合規劃處原調研員王蕾已被帶走。
紀檢機關查實:王曉林在忻阜高速公路的建設中,收受他人賄賂20萬元人民幣,9萬美元。王志民在忻阜高速公路的建設中,收受他人賄賂156萬元人民幣,5萬美元,兩萬英鎊。
王曉林、王志民、王蕾均被查處。

前腐後繼

忻阜高速事關五台山旅遊開發和晉煤外運新通道建設,長臨高速是G22青蘭高速中的重要一段。這兩條路遲遲未能開工建設,時任省領導很不滿意,要求山西省交通廳儘快妥善解決。
2006年9月,山西省交通廳決定終止與山西中海公司的合作,雙方由此發生糾紛。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直到2008年4月王曉林卸任亦未能妥善解決。
破解這兩條高速公路的糾紛問題,是段建國上任後面對的首要難題。山西方面急於開工建設,但獲得建設契約的山西中海公司卻不著急。由於雙方在契約中並未約定項目建成時間,久拖不建並不違約。
一位知情人稱,段建國剛一上任就與中海公司進行協商,當時分管交通的副省長也帶著段建國到國家發改委反覆溝通,但無甚效果。
無奈之下,山西省交通廳決定解除契約。作為補償條件,省交通廳黨組會研究決定給山西中海公司保留服務區BOT,並支付有形的前期費用,即補償2200餘萬元。整個談判,從段上任起,僅花了3個月時間。
經省政府法制辦出具意見、省政府辦公會研究同意和相關部門審計後,山西省交通廳得以順利與山西中海公司解約,將路權由晉煤集團與交投集團聯合接手。2009年1月,忻阜高速開工建設,並於2011年12月全線貫通。
起訴書稱,2008年7月,山西省交通廳給省政府的匯報材料中,一味強調交通廳單方終止契約無法律依據等己方責任,對山西中海公司無能力履約等隻字不提,誤導省政府同意了交通廳提出的解決方案,致使山西中海公司無資金實力、無建設能力、未經招投標程式,便取得了忻阜高速服務區投資建設經營權;山西中海公司在僅支出96.5萬元地質調查費、用地評價費的情況下,編造虛假支出,以前期費用補償款的名義獲得交通廳支付的2291萬多元。
起訴書據此認定,段建國“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91億元。
特偵組調查,段建國無視該公司無資金無實力且建設主體已變更的事實,與山西中海公司達成資金補償與服務區建設的協定。2009年4月,山西中海公司利用虛假的審計報告,成功地騙取了2291萬多元補償費用後,緊接著又設法獲取了忻阜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建設經營權。
山西中海公司連建設服務區的資金也無法籌集到位,不能按計量支付。這時,段建國不僅沒有按照契約規定終止其投資建設資格,反而親自出面幫助協調,想辦法為該公司墊付資金,提出招實力強的施工隊墊錢施工。隨後,山西中海公司將獲得的服務區經營權又轉手租了出去,輕而易舉地獲取了2.4億元租金。
在段建國被訴“涉嫌受賄”的情節中,亦有山西中海公司的身影。起訴書稱,山西中海公司法人徐悅清為感謝段建國幫助解決其公司與省交通廳關於忻阜高速公路建設的糾紛,及在忻阜高速服務區建設和經營中得到段建國的幫助,分兩次在太原市風尚咖啡廳、段建國辦公室送給段建國共100萬元人民幣和5萬美元。

腐敗利益

2013年4月,山西省路橋集團常務副董事長賈建民、省交通運輸局局長李華中、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紀委書記馮朝輝、忻阜高速建管處處長馮建剛先後被調查。
緊接著,與馮朝輝關係密切的時任中央紀委法規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曹立新也落馬。曹立新曾任中央紀委紀檢監察六室三處處長,分管領域包括山西。
交通系統下至一些建管處、事業單位負責人,上至副廳長、廳長,形成了一個相互交織、利益輸送的鏈條。這些盤根錯節的人脈關係、權力關係交織成為少數職位級別高的領導幹部為核心,部分幹部為節點,若干個相互獨立有緊密聯繫的腐敗利益共同體,相互提攜,相互關照,共同謀取私利。
王曉林在公路項目發包時,為想把工程攬到手的企業提供關照,先後收受6家企業的賄賂1000多萬元。段建國給一些企業以關照,協調提供幫助,收受有關企業和個人的賄賂450多萬元。王志民利用分管建設投資的職務之便,同樣也收受了17家企業400多萬元的賄賂。省路橋公司副董事長賈建民在擔任運城高速公路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編造虛假施工契約,將215萬元的工程抬高到500多萬元,一次就套取貪污工程款300多萬元,將高速公司的閒置土地,以聯營的名義出租給他人修加油站,賈建民收受了高達580多萬元的賄賂。
從上述落馬官員的受賄構成看,很大一部分來自交通系統內部人員的行賄,行賄的主要目的是職務調整、升遷安排。經查,王曉林涉及27人,受賄達500多萬元;王志民涉及76人,受賄達1000萬元;段建國涉及65人,受賄達900多萬元。賈建民在自己大肆貪污受賄,違規經商辦企業獲取巨額利益的同時,為了能升遷,為了能調到省城工作,用其違紀違法所得,接二連三地給段建國行賄,前後7次送錢189萬元。賈建民為了和王志民處好關係,在個人任職承攬項目方面得到王志民的關照,分3次給王志民送錢達340萬元,賈建民如願以償從縣城調到了省城,當上了大型國有企業省路橋集團公司主持工作的常務副董事長。
段建國在接受紀委調查時說:到了交通廳以後,經手的資金非常多,動輒就是幾十萬、上百萬、上億的,慢慢地就有了一些心理變化,放鬆了警惕,最後就導致了嚴重的受賄。
“交通這個地方,要想制住腐敗,必須要削減它的權力。權力,一是要縮小,二是要有制約。”段建國說。
現任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李正印在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山西交通系統出現的“系統性、塌方式”腐敗,對交通運輸管理發展帶來很大危害!當前交通運輸系統政企不分等問題比較突出,已成為制約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重大障礙,也成了滋生腐敗的土壤。
他說,為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山西省交通廳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開展了多次作風建設明察暗訪,嚴肅查處失職瀆職、為官不廉、為官不為等問題,對6名工作不力的單位領導免職,給予34名黨員幹部黨紀政紀處分。配合特偵組對5名涉案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加大自辦案件查處力度,先後有46名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將兩名任職滿15年、民眾反映好、熟悉業務的廳機關處長,推薦選拔為副廳級幹部。同時,對部分廳直單位班子成員進行了交流調整,配齊了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初步形成了正確的用人導向。
在山西省紀委的相關警示片中稱,“中海公司是一家造假明顯的騙子公司”。
山西省紀委查辦此案的相關材料中稱,2001年12月和2002年6月,交通廳先後兩次在未對該公司做任何考察的情況下簽訂了合作意向。接著,該公司偽造了兩億元的出資證明,在未按照約定將兩億元保證金打入交通廳指定賬戶的情況下,由廳綜合規劃處原調研員王蕾編寫該公司已注入保證金的虛假報告,由省交通廳原副廳長王志民、王曉林等人審批,擅自同意該公司成立了忻阜高速項目公司。
2004年6月,憑藉省交通廳的批文,山西中海公司獲得1億元的合作款項。得到該款項後,該公司僅將其中的96.5萬元作為工程的前期費用,還不到百分之一,其餘款項基本用於揮霍。
在隨後長達4年多的時間裡,忻阜高速遲遲未開工建設。熟悉此事的一位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山西中海公司根本沒有資金實力建設這條路,並且王曉林主政時的交通廳與山西中海公司簽訂的契約里也沒有約定開工時間和建成期限。”
與之相類似的還有長臨高速。王曉林主政的交通廳與由山西中商交線上有限公司投資的山西長臨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臨高速公司”)同樣簽訂了一份沒有建成時間約束的協定,導致長臨高速至今未開工建設。
2013年3月,山西中海公司董事長王德生案發。同年6月,時已退休,準備外出旅遊的王曉林在某高速公路服務區被紀檢部門帶走。此前兩個月,同樣已從交通廳副廳長任上退休的王志民和省交通廳綜合規劃處原調研員王蕾已被帶走。
紀檢機關查實:王曉林在忻阜高速公路的建設中,收受他人賄賂20萬元人民幣,9萬美元。王志民在忻阜高速公路的建設中,收受他人賄賂156萬元人民幣,5萬美元,兩萬英鎊。
王曉林、王志民、王蕾均被查處。

前腐後繼

忻阜高速事關五台山旅遊開發和晉煤外運新通道建設,長臨高速是G22青蘭高速中的重要一段。這兩條路遲遲未能開工建設,時任省領導很不滿意,要求山西省交通廳儘快妥善解決。
2006年9月,山西省交通廳決定終止與山西中海公司的合作,雙方由此發生糾紛。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直到2008年4月王曉林卸任亦未能妥善解決。
破解這兩條高速公路的糾紛問題,是段建國上任後面對的首要難題。山西方面急於開工建設,但獲得建設契約的山西中海公司卻不著急。由於雙方在契約中並未約定項目建成時間,久拖不建並不違約。
一位知情人稱,段建國剛一上任就與中海公司進行協商,當時分管交通的副省長也帶著段建國到國家發改委反覆溝通,但無甚效果。
無奈之下,山西省交通廳決定解除契約。作為補償條件,省交通廳黨組會研究決定給山西中海公司保留服務區BOT,並支付有形的前期費用,即補償2200餘萬元。整個談判,從段上任起,僅花了3個月時間。
經省政府法制辦出具意見、省政府辦公會研究同意和相關部門審計後,山西省交通廳得以順利與山西中海公司解約,將路權由晉煤集團與交投集團聯合接手。2009年1月,忻阜高速開工建設,並於2011年12月全線貫通。
起訴書稱,2008年7月,山西省交通廳給省政府的匯報材料中,一味強調交通廳單方終止契約無法律依據等己方責任,對山西中海公司無能力履約等隻字不提,誤導省政府同意了交通廳提出的解決方案,致使山西中海公司無資金實力、無建設能力、未經招投標程式,便取得了忻阜高速服務區投資建設經營權;山西中海公司在僅支出96.5萬元地質調查費、用地評價費的情況下,編造虛假支出,以前期費用補償款的名義獲得交通廳支付的2291萬多元。
起訴書據此認定,段建國“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91億元。
特偵組調查,段建國無視該公司無資金無實力且建設主體已變更的事實,與山西中海公司達成資金補償與服務區建設的協定。2009年4月,山西中海公司利用虛假的審計報告,成功地騙取了2291萬多元補償費用後,緊接著又設法獲取了忻阜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建設經營權。
山西中海公司連建設服務區的資金也無法籌集到位,不能按計量支付。這時,段建國不僅沒有按照契約規定終止其投資建設資格,反而親自出面幫助協調,想辦法為該公司墊付資金,提出招實力強的施工隊墊錢施工。隨後,山西中海公司將獲得的服務區經營權又轉手租了出去,輕而易舉地獲取了2.4億元租金。
在段建國被訴“涉嫌受賄”的情節中,亦有山西中海公司的身影。起訴書稱,山西中海公司法人徐悅清為感謝段建國幫助解決其公司與省交通廳關於忻阜高速公路建設的糾紛,及在忻阜高速服務區建設和經營中得到段建國的幫助,分兩次在太原市風尚咖啡廳、段建國辦公室送給段建國共100萬元人民幣和5萬美元。

腐敗利益

2013年4月,山西省路橋集團常務副董事長賈建民、省交通運輸局局長李華中、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紀委書記馮朝輝、忻阜高速建管處處長馮建剛先後被調查。
緊接著,與馮朝輝關係密切的時任中央紀委法規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曹立新也落馬。曹立新曾任中央紀委紀檢監察六室三處處長,分管領域包括山西。
交通系統下至一些建管處、事業單位負責人,上至副廳長、廳長,形成了一個相互交織、利益輸送的鏈條。這些盤根錯節的人脈關係、權力關係交織成為少數職位級別高的領導幹部為核心,部分幹部為節點,若干個相互獨立有緊密聯繫的腐敗利益共同體,相互提攜,相互關照,共同謀取私利。
王曉林在公路項目發包時,為想把工程攬到手的企業提供關照,先後收受6家企業的賄賂1000多萬元。段建國給一些企業以關照,協調提供幫助,收受有關企業和個人的賄賂450多萬元。王志民利用分管建設投資的職務之便,同樣也收受了17家企業400多萬元的賄賂。省路橋公司副董事長賈建民在擔任運城高速公路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編造虛假施工契約,將215萬元的工程抬高到500多萬元,一次就套取貪污工程款300多萬元,將高速公司的閒置土地,以聯營的名義出租給他人修加油站,賈建民收受了高達580多萬元的賄賂。
從上述落馬官員的受賄構成看,很大一部分來自交通系統內部人員的行賄,行賄的主要目的是職務調整、升遷安排。經查,王曉林涉及27人,受賄達500多萬元;王志民涉及76人,受賄達1000萬元;段建國涉及65人,受賄達900多萬元。賈建民在自己大肆貪污受賄,違規經商辦企業獲取巨額利益的同時,為了能升遷,為了能調到省城工作,用其違紀違法所得,接二連三地給段建國行賄,前後7次送錢189萬元。賈建民為了和王志民處好關係,在個人任職承攬項目方面得到王志民的關照,分3次給王志民送錢達340萬元,賈建民如願以償從縣城調到了省城,當上了大型國有企業省路橋集團公司主持工作的常務副董事長。
段建國在接受紀委調查時說:到了交通廳以後,經手的資金非常多,動輒就是幾十萬、上百萬、上億的,慢慢地就有了一些心理變化,放鬆了警惕,最後就導致了嚴重的受賄。
“交通這個地方,要想制住腐敗,必須要削減它的權力。權力,一是要縮小,二是要有制約。”段建國說。
現任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李正印在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山西交通系統出現的“系統性、塌方式”腐敗,對交通運輸管理發展帶來很大危害!當前交通運輸系統政企不分等問題比較突出,已成為制約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重大障礙,也成了滋生腐敗的土壤。
他說,為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山西省交通廳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開展了多次作風建設明察暗訪,嚴肅查處失職瀆職、為官不廉、為官不為等問題,對6名工作不力的單位領導免職,給予34名黨員幹部黨紀政紀處分。配合特偵組對5名涉案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加大自辦案件查處力度,先後有46名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將兩名任職滿15年、民眾反映好、熟悉業務的廳機關處長,推薦選拔為副廳級幹部。同時,對部分廳直單位班子成員進行了交流調整,配齊了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初步形成了正確的用人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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