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警務公所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接著頒發了《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巡警道下設警務公所,為全省警務的執行機構。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1908年3 月),山東巡撫吳廷斌遴選道員潘延祖補充山東巡警道。隨後,山東根據民政部擬定《各省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省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設定山東警務公所,下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4科,科設科長、副科長各1人及辦事人員。
總務科:掌警務公所總匯之事,凡考定章程,承辦機要,考核屬員,分配官警,編存文牘,收發經費,統計報告及警學各事項。
行政科: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之事,凡整飭風俗、保護治安,調查戶口,稽查工程、管理營業及消防警察各事項。
司法科:掌司法警察之事,凡預審、探訪、督補、拘押及違警罪各事項。
衛生科:掌衛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項。
隨著山東全省巡警道署的設定,裁撤省城巡警總局,組建警務公所。省內的警務管理漸趨一致,警政建設步入正軌化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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