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監獄戒毒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著裝,第三章 儀容,第四章 舉止,第五章 禮節,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監獄戒毒人民警察(以下簡稱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人民警察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全省監獄戒毒人民警察。
第三條 警容風紀管理應當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體現人民警察的性質、任務和特點,通過規範著裝、儀容、舉止、禮節,培養警容嚴整、舉止文明、紀律嚴明、令行禁止的良好作風,促進人民警察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和戰鬥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四條 各級、各單位領導對本規定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以身作則,分級負責,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著裝

第五條 人民警察著裝,是指按照規定穿著全國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六條 新錄用或調入的人民警察必須經省司法廳警務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著裝。
第七條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監獄、戒毒單位的人民警察;
(二)到監獄、戒毒單位調研、檢查工作的上級機關人民警察。
第八條 人民警察工作時間因生產現場條件或環境限制,需穿著其他工作服的,可以不著制式警服。
第九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繫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除參加慶典、重大集會和其它禮儀活動外,可以不扎系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戴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或黑色皮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十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參加慶典、集會和其他禮儀活動,外出執行公務和在生產現場及其他需戴警帽的場所,必須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機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帶於外衣左胸處,胸徽佩帶於外衣右胸處,臂章佩帶於外衣左臂處。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
第十二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法務部統一監製的警察證。
第十三條 人民警察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四條 兩名以上人民警察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警察證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不準在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生產、教育改造、生活區域記憶體放和晾曬警服。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調出、辭職、辭退的,其原配發的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警察證等要在辦理手續時收回。
第十七條 人民警察不予保留、取消警銜的,其原配發的警服、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警察證等警務用品要及時收回。更換警銜的,其原配發的警銜標誌要及時收回。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原配發的警號、警察證要在辦理手續時收回,警銜標誌可留作紀念,但不得繼續佩帶。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其警銜標誌可隨警服殮葬。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警務用品遺失的,本人要及時向警務部門報告,由警務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季節換裝時間,一般每年五月一日起著春秋裝、夏裝,十月一日起著冬裝。特殊情況由省司法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常服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4厘米。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特殊任務或者參加交易會、博覽會、展銷會、貿易洽談會、接待外商等經濟活動不宜著裝的;
(二)非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人民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退(離)休人員、調離人民警察崗位及辭職、辭退、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著裝。

第三章 儀容

第二十五條 人民警察應當保持頭髮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時,過耳短髮應當扎系,過肩長發應當盤系。
第二十六條 人民警察不得文身。著制式警服時,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不得圍圍巾,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等首飾。
第二十七條 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時,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除工作需要和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二十八條 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時,除按照規定可佩帶國家和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勳章、獎章、證章、紀念章等外,不得佩帶其他徽章。各單位製作的胸牌等標誌只限在本單位工作時佩帶和使用。

第四章 舉止

第二十九條 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時,應當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席地倒臥;不得拎著警服行走。
第三十條 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在任何情況下嚴禁酗酒。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參加集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著制式警服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

第五章 禮節

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第三十四條 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的人民警察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人民警察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三十五條 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領導時,著警服的人民警察應當行舉手禮;因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
第三十六條 晉見上級領導時,在進入領導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
第三十七條 列隊的人民警察在行進間相遇或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
第三十八條 人民警察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人民警察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第三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外事活動場合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第四十條 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領導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警容風紀是人民警察的儀表和風貌,是人民警察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各單位在進行警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採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及時發現、糾正問題並進行通報。
第四十二條 省司法廳警務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監獄戒毒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工作,省監獄局、省戒毒局和有關市司法局警務部門負責對所屬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警容風紀進行監督、檢查、糾察;各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警務部門負責對本單位人民警察警容風紀進行管理、檢查、糾察。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警容風紀管理規定的人民警察,情節輕微的,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扣留證件,並向其所在單位開具《違反警容風紀通知單》,必要時,帶離現場進行教育。
第四十四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違反警容風紀通知單》後,視情節輕重,按警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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