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印發,規範全文,
規範印發
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試行)
關於印發《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和《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魯公通〔2019〕128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省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和《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工作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山東省公安廳
2019年11月25日
規範全文
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式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
經確認在電動腳踏車銷售點、鄉鎮政務服務網點、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警郵合作服務網點、警保合作服務網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等單位設定的代辦點,應當按照本規範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
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應當設定登記審核崗、監督管理崗。
第三條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使用手機APP辦理,網際網路提交的申請通過網際網路或公安網PC端審核模式。
第四條電動腳踏車檔案實行電子化管酷糊促理。趨旋汗
第二章 登記程式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五條辦理註冊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掃描電動腳踏車產品合格證二維碼,通過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核對車輛品牌型號是否獲得產品強制性(CCC)認證。
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合格證明信息;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
核驗電動腳踏車廠牌型號、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整車編碼,與國家強制標準、合格證明信息進行比對。
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贈戀且獲得CCC認證證書、提交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登記掛牌;不符合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在系統內記錄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信息及不合格事項,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違規產品信息管理模組的違規產品信息登記的功能模組將違規的電動腳踏車產品信息進行上報,並向市場監管部門定期抄告。
強制性認證證書等信息可以通過手機等設備掃描電動腳踏車合格證二維碼,或者登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船設甩會網站等方式進行查詢比對。
(二)辦理註冊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在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廠牌型號、整車編碼等車輛信息;所有人身份證明信息及手機號碼、住址等信息。
拍照採集車輛整車編碼、合格證明、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左後方45°整車照片上傳登記管理系統;代理人代理的,同時拍照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
系統順序編髮號牌號碼,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檔案。
第六條對個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辦結;對單位批量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可以開展預約服務、上門登記。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七條辦理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
(一)對更換車架的,登記審民歡宙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來歷證明或情況說明束府乎恥,核驗電動腳踏車新的整車編碼,採集錄入相關信息。
拍照採集身份證明、來歷證明或情況說明、整車編碼上傳登記管理系統。
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
(二)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申請變更住所地址、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的,登記審核崗審查身份證明,錄入變更信息,拍照採集身份證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
所有人聯繫方式發生阿抹符檔變更的,登記審核崗核查身份證明,在系統內予以變更。
(三)對登記事項錯誤的,登記審核崗核實屬實後,在登記管理系統中更正。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變更登記檔案。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八條辦理轉移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交易發票等來歷證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對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情形的,審查現所有人身份證明、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檔案。
核驗電動腳踏車廠牌型號、腳踏功能、整車編碼與登記管理系統信息進行比對,確認車輛。
登記管理系統與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對接後,查詢電動腳踏車是否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有未處理違法、事故記錄的告知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處理完畢再辦理轉移。查詢登記管理系統內電動腳踏車是否存在被盜搶記錄。
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轉移登記。對改變電動腳踏車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原所有人身份證明、整車編碼等信息與該車電子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以及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向現所有人書面說明情況;對有被盜搶嫌疑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在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中錄入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信息及手機號碼、住址等信息;拍照採集原所有人、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交易發票等來歷證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屬於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情形的,上傳現所有人身份證明、法院裁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檔案;代理人代理的,同時拍照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
系統順序編髮號牌號碼,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
(三)登記審核崗收回原號牌並銷毀;監督管理崗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轉移登記車輛檔案。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九條辦理註銷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註銷情況說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符合註銷條件的,予以辦理註銷登記。
(二)辦理註銷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錄入註銷登記信息,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代理人代理的,同時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
收回號牌;對號牌遺失、滅失無法收回的,拍照採集所有人出具的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在登記管理系統中註明。
(三)對電動腳踏車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審核崗核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拍照採集《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上傳登記管理系統,辦理註銷登記。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註銷登記檔案。
(五)登記審核崗銷毀收回的號牌;監督管理崗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十條辦理補領、換領號牌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符合規定的,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收回未滅失、丟失或損壞的部分並銷毀;號牌遺失、滅失的,同時審查上傳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並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錄入相關信息。
(二)系統記錄補換領號牌時間及次數,電子行駛證不變,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號牌製作完成後交所有人或代理人。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補換領號牌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核查補領、換領號牌檔案,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第十一條辦理電動腳踏車被盜搶信息登記/撤銷恢復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被盜搶的,登記審核崗應當審查、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所有登記和業務。
(二)對被盜搶電動腳踏車發還的,登記審核崗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並上傳登記管理系統,撤銷被盜搶記錄,恢復辦理該車的登記和相關業務。
對電動腳踏車在被盜搶期間,整車編碼被改變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核驗車輛,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整車編碼,上傳登記管理系統;車身顏色等登記信息被改變的,依據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按變更登記流程辦理,恢復原號。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相關業務檔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行政轄區內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的網點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車輛管理所負責本市、縣(區)電動腳踏車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等工作。
登記審核崗負責視窗受理、資料審查、核驗車輛、信息登記和號牌發放、銷毀等工作。
監督管理崗負責號段分配、號牌發放、號牌公告作廢和檔案管理、業務檢查監管等工作。
第十三條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時,登記審核崗可由民警承擔或者本單位文職、聘用人員承擔。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電動腳踏車銷售點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的,登記審核崗可由代辦點的工作人員承擔。監督管理崗應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民警承擔或者由文職、聘用人員在民警監督下承擔。
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登記管理系統,並定期更換密碼。嚴禁使用他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登記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抽查制度,由監督管理崗每日抽查不少於百分之五的當天已發放號牌電子信息檔案。
對抽查發現上傳照片不合格的,由監督管理崗聯繫車主重新補傳合格照片。
對抽查發現違規辦理的,由監督管理崗撤銷登記,通知車主交回號牌或上門追繳號牌,並依法追究現場核驗人員或審核人員的責任。
對抽查發現申請人提交虛假資料的,由監督管理崗撤銷登記,通知車主交回號牌或上門追繳號牌。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辦理登記的業務視窗,對外統一設定“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受理”標識。
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電動腳踏車銷售點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的,對外使用“電動腳踏車登記代辦點”的名稱。
第十六條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業務相關要求,設立登記服務點和登記服務代辦點條件,確定登記服務點和登記代辦點的業務辦理範圍。在電動腳踏車銷售點設定的登記代辦服務點僅可辦理所售新車註冊登記。
登記服務點和登記服務代辦點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和要求,嚴格登記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及電動腳踏車登記信息保密工作,定期更換管理系統密碼。
第十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系統抽查、異常核查等方式,對本地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查處違規辦理行為,定期向有關部門抄告登記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信息。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及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登記代辦點發生違規行為的,停止或取消登記代辦資質,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登記代辦點等基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登記管理系統信息,違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範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檔案。
第六條對個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辦結;對單位批量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可以開展預約服務、上門登記。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七條辦理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
(一)對更換車架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來歷證明或情況說明,核驗電動腳踏車新的整車編碼,採集錄入相關信息。
拍照採集身份證明、來歷證明或情況說明、整車編碼上傳登記管理系統。
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
(二)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申請變更住所地址、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的,登記審核崗審查身份證明,錄入變更信息,拍照採集身份證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
所有人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登記審核崗核查身份證明,在系統內予以變更。
(三)對登記事項錯誤的,登記審核崗核實屬實後,在登記管理系統中更正。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變更登記檔案。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八條辦理轉移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交易發票等來歷證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對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情形的,審查現所有人身份證明、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檔案。
核驗電動腳踏車廠牌型號、腳踏功能、整車編碼與登記管理系統信息進行比對,確認車輛。
登記管理系統與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對接後,查詢電動腳踏車是否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有未處理違法、事故記錄的告知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處理完畢再辦理轉移。查詢登記管理系統內電動腳踏車是否存在被盜搶記錄。
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轉移登記。對改變電動腳踏車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原所有人身份證明、整車編碼等信息與該車電子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以及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向現所有人書面說明情況;對有被盜搶嫌疑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在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中錄入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信息及手機號碼、住址等信息;拍照採集原所有人、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交易發票等來歷證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屬於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情形的,上傳現所有人身份證明、法院裁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等檔案;代理人代理的,同時拍照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
系統順序編髮號牌號碼,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
(三)登記審核崗收回原號牌並銷毀;監督管理崗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轉移登記車輛檔案。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九條辦理註銷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註銷情況說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符合註銷條件的,予以辦理註銷登記。
(二)辦理註銷登記時,登記審核崗應當錄入註銷登記信息,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代理人代理的,同時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
收回號牌;對號牌遺失、滅失無法收回的,拍照採集所有人出具的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在登記管理系統中註明。
(三)對電動腳踏車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審核崗核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拍照採集《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上傳登記管理系統,辦理註銷登記。
(四)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註銷登記檔案。
(五)登記審核崗銷毀收回的號牌;監督管理崗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十條辦理補領、換領號牌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符合規定的,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情況說明上傳登記管理系統,收回未滅失、丟失或損壞的部分並銷毀;號牌遺失、滅失的,同時審查上傳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代理人代理的,同時審查並上傳代理人身份證明、書面委託,錄入相關信息。
(二)系統記錄補換領號牌時間及次數,電子行駛證不變,登記審核崗告知所有人或代理人電子行駛證網際網路查詢方式,號牌製作完成後交所有人或代理人。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補換領號牌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核查補領、換領號牌檔案,對未收回的號牌公告作廢。
第十一條辦理電動腳踏車被盜搶信息登記/撤銷恢復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
(一)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被盜搶的,登記審核崗應當審查、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所有登記和業務。
(二)對被盜搶電動腳踏車發還的,登記審核崗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並上傳登記管理系統,撤銷被盜搶記錄,恢復辦理該車的登記和相關業務。
對電動腳踏車在被盜搶期間,整車編碼被改變的,登記審核崗審查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核驗車輛,拍照採集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整車編碼,上傳登記管理系統;車身顏色等登記信息被改變的,依據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破案證明按變更登記流程辦理,恢復原號。
(三)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監督管理崗定期抽查相關業務檔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行政轄區內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的網點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車輛管理所負責本市、縣(區)電動腳踏車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等工作。
登記審核崗負責視窗受理、資料審查、核驗車輛、信息登記和號牌發放、銷毀等工作。
監督管理崗負責號段分配、號牌發放、號牌公告作廢和檔案管理、業務檢查監管等工作。
第十三條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時,登記審核崗可由民警承擔或者本單位文職、聘用人員承擔。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電動腳踏車銷售點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的,登記審核崗可由代辦點的工作人員承擔。監督管理崗應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民警承擔或者由文職、聘用人員在民警監督下承擔。
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登記管理系統,並定期更換密碼。嚴禁使用他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登記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腳踏車電子檔案抽查制度,由監督管理崗每日抽查不少於百分之五的當天已發放號牌電子信息檔案。
對抽查發現上傳照片不合格的,由監督管理崗聯繫車主重新補傳合格照片。
對抽查發現違規辦理的,由監督管理崗撤銷登記,通知車主交回號牌或上門追繳號牌,並依法追究現場核驗人員或審核人員的責任。
對抽查發現申請人提交虛假資料的,由監督管理崗撤銷登記,通知車主交回號牌或上門追繳號牌。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等基層單位辦理登記的業務視窗,對外統一設定“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受理”標識。
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站點、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電動腳踏車銷售點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的,對外使用“電動腳踏車登記代辦點”的名稱。
第十六條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業務相關要求,設立登記服務點和登記服務代辦點條件,確定登記服務點和登記代辦點的業務辦理範圍。在電動腳踏車銷售點設定的登記代辦服務點僅可辦理所售新車註冊登記。
登記服務點和登記服務代辦點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和要求,嚴格登記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及電動腳踏車登記信息保密工作,定期更換管理系統密碼。
第十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系統抽查、異常核查等方式,對本地電動腳踏車登記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查處違規辦理行為,定期向有關部門抄告登記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信息。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及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登記代辦點發生違規行為的,停止或取消登記代辦資質,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車輛管理所、交警中隊、交通管理服務站、公安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登記代辦點等基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登記管理系統信息,違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範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