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藥行業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2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藥行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8-06-23
- 生效日期:1988-06-2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23
【生效日期】1988-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地)、縣醫藥公司是當地醫藥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工作。
一、按照國家計畫要求,提出全省醫藥行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報和下達醫藥行業各項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全省醫藥行業全面質量管理,組織產品質量升級創優活動,貫徹實施醫藥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三、按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和管理全省醫藥行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工作。負責全省醫藥行業的新產品研製、技術革新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申報、評審、鑑定。
四、協調平衡全省醫藥商品的進出口工作,統籌管理使用醫藥進口專項省級地方外匯,施行國家規定的中藥材、化學藥品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五、指導協調全省醫藥商品流通;按照規定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對重大疫情、災情及戰備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儲備、供應實行統一組織和調度;組織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
六、組織和指導醫藥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組建信息網路,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諮詢服務;負責醫藥行業各種協會的指導、協調工作。
七、按照國家規定協同省物價部門管理全省醫藥商品價格,擬定省管理的醫藥商品價格或調價方案,協調平衡市(地)管醫藥商品價格。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全省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升級管理工作;指導、檢查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工作;協調、促進各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技術協作。
企業生產已有國家或省級地方標準的藥品,必須報省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發給批准文號。
執行《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醫藥、醫療器械產品,須由省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合格後,報國家醫藥管理局驗收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