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管理,規範其服務行為,提升病蟲害防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與危害,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管理,規範其服務行為,提升病蟲害防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與危害,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專業合作社法》、《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以下簡稱“專業化統防統治”),是指具備相應植物保護專業技術和設備的服務組織,開展社會化、規模化、契約性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願、循序漸進”原則,制定政策措施,以資金補助、物資扶持、技術援助等方式扶持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的發展,大力推進專業化統防統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專業化統防統治工作,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工作。
第五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以服務農民和農業生產為宗旨,樹立“科學植保、公共植保、綠色植保”理念,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物保護方針,開展病蟲害防治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指導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經工商或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經營範圍應含有病蟲害防治相關內容),向登記地縣級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申請備案。
第七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向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申請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或民政部門註冊登記證複印件;
(二)組織章程;
(三)有關管理制度;
(四)防治隊員名冊及資格證書;
(五)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六)植保設備等其他說明材料。
第八條 經審查備案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由當地縣級農業植物保護機構頒發《山東省___縣(市、區)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備案登記證》,並定期審核。備案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授權使用山東省統一的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標誌。
第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在重大病蟲防控等相關項目給予優先扶持;對服務規範、信譽良好、業績突出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向社會推薦並給予重點扶持和表彰獎勵。
第十條 各級農業植物保護機構應當為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提供病蟲測報、農藥、藥械等信息服務和病蟲防控技術培訓與指導。
第十一條 發生突發性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應急防治行動。
第十二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自覺接受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的監督管理,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技術培訓。
第三章 統防統治作業要求
第十三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根據農作物病蟲害發生信息和植物保護機構的指導意見,與服務對象商定科學防治方案,簽訂契約,並按照契約開展防治服務。
第十四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採用農業、物理、生物、化學等綜合措施開展病蟲害防治服務,按照農藥安全使用有關規定科學使用農藥。
第十五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開展防治作業,應當在相應的區域,通過設立警示牌、發布公告等形式,廣而告之,防止人畜中毒和傷亡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防治作業結束後,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對防治效果進行調查,達不到契約要求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七條 跨區域防治作業時,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接受屬地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如實記錄農藥使用品種、植保機械、農藥用量、濃度、施藥時間、區域、天氣等信息,與服務契約、防治方案一併歸檔,並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為防治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並配備必要的作業防護用品。防治隊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
第二十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應當安全儲藏農藥和藥械等有關防治用品;建立專門的藥液配製設施,配備儲運設備;妥善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防止藥液滲漏、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第四章 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植物保護機構可以對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的服務質量、服務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與服務對象對病蟲防治效果存在爭議的,可以提出申請,由當地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組織進行防治效果的評估、認定。
第二十三條 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已經備案和接受國家扶持的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視違規情節和整改情況,可以取消其備案資格,收回扶持資金和設備;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服務協定履行服務的;
(二)違規使用農藥的;
(三)以脅迫、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收取防治費的;
(四)作業人員未採取作業保護措施的;
(五)不接受農業植物保護機構監督指導的;
(六)其他坑害服務對象和違規作業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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