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護養公路布告,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49年5月發布。布告的第1項對公路禁例作了6條規定:①凡有輔路的公路線,一切鐵木硬輪車輛,只能行駛輔路,禁止在公路上通行。②凡輔路尚未建立的路線,亦無便道可走者,硬輪車輛通行時,一律緊靠右側通行,嚴禁至路中心及路左側通行。③大雨雪過後,道路尚不適於行車時,各線管理機關,得指揮護路小組,安置障礙,閉塞道路。所有車輛禁止在公路上行駛。④公路範圍內一切建築,如橋樑、涵洞。路基、路面、路標等,嚴禁破壞。⑤公路界限內,禁止妨礙交通之堆積及建築。⑥公路兩側的樹木,除阻礙交通必須修剪者外,任何人不得任意砍伐。此外,在第2和第3項中,還對違犯禁例者作了處罰規定。在第4項中,重新強調沿公路村莊組織養護公路小組,分段負責養護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