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條件,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快推動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見》(魯政發〔2015〕8號)、《關於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關於印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16〕20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省財政設立山東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為加強和規範獎補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補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共同負責。省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每年獎補資金預算規模和全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完成情況,部署資金申報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獎補資金,並會同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條件
第三條 使用範圍
1.對列入全省年度改制工作計畫,完成規範化公司制改制並達到魯政發〔2015〕8號檔案要求的省屬規模企業,為進行規範化公司制改制,聘用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券商等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產生的審計費、評估費、律師費、財務顧問服務費等費用(以下簡稱“中介服務費用”)進行補助;
2.對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成效好的市,給予適當獎勵;
3.對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3〕11號)確定的財政困難縣(市、區)〔以下簡稱“財政困難縣(市、區)”〕所需的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中介服務費用補助支出,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獎補條件和標準
對省屬企業在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過程中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補助,對單戶企業最高補助20萬元,每家企業只能補助一次。
對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成效好的市的獎勵,由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參考各市改制企業對接資本市場情況,提出獎勵對象意見。
對財政困難縣(市、區)所需支出的補助,由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完成情況、資金需求和年度獎補資金規模等因素,提出具體補助意見。
第五條 企業改制聘用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執業能力、執業經驗和執業質量。具體包括:
1.會計師事務所應具有證券資格,律師事務所應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券商應為經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並有保薦機構資格或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2.有兩單以上IPO或三單以上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項目業績;
3.項目團隊有相應的從業經驗,並保持相對穩定;
4.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內無不良執業記錄,未收到過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
省金融辦將根據全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情況和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情況,適時建立山東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中介服務機構備選庫。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 符合補助條件的省屬企業申請補助的,以法人為單位進行申報。按照屬地原則,經所在地金融、財政、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初審後,在規定時間逐級聯合上報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成效好的市申請獎勵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請,在規定時間報送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
財政困難縣(市、區)申請補助的,由縣(市、區)級金融、經濟和信息化、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規定時間逐級聯合上報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財政困難縣(市、區)是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的,申請材料由縣級金融、經濟和信息化、財政部門初審後,在規定時間聯合上報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
第七條 省屬企業申請獎補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市、縣級金融、經濟和信息化、財政部門聯合申請檔案(正式公文);
2.企業完成規範化公司制改制證明材料;
3.與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改制服務契約(複印件);
4.支付中介服務費用相關憑證(複印件);
5.其他按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各市申請獎補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市政府出具的申請檔案;
2.全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年度績效評價結果;
3.上年度改制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情況;
4.上年度用於支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的費用支出情況;
5.其他按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財政困難縣(市、區)申請獎補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市、縣級金融、經濟和信息化、財政部門聯合申請檔案(正式公文);
2.企業完成規範化公司制改制證明材料;
3.與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改制服務契約(複印件);
4.支付中介服務費用相關憑證(複印件);
5.財政困難縣(市、區)已補助企業中介服務費用證明材料;
6.其他按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財政困難縣(市、區)是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的,“材料1”只需提供縣級金融、經濟和信息化、財政部門聯合申請檔案(正式公文)。
第十條 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提出獎補資金使用意見,經省財政廳覆核同意後,按預算級次逐級撥付獎補資金。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根據計畫用於支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根據計畫用於支持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處理,保證獎補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享受獎補資金補助的省屬規模企業和有關市縣政府需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並按規定使用獎補資金,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於通過虛報材料騙取獎補資金或資金使用不規範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資金,取消享受獎補資金的資格,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金融、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做好獎補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加強對獎補資金的監督檢查。
對未認真履行審核、檢查職責,導致申請主體虛報材料騙取或者挪用獎補資金的部門和單位,上級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改制企業已經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用原則上不再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 根據各市、縣(市、區)實際,規模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獎補資金的申請上報由經濟和信息化、金融、財政部門聯合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