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育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育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1991年10月4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育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10-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0-04
【生效日期】1991-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育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1991年10月4日魯政發〔1991〕100號)
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造林綠化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收購木、竹、條、果品及其他林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依照本辦法交納育林費。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利用空閒地種植的樹木所產木材及其他林產品,免徵育林費。
農村村民在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所產木材及其他林產品,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出售時免徵育林費。
煤炭、造紙等部門利用本部門提取的造林資金生產的自用木材,免徵育林費。
第三條木、竹、條、果品及其他林產品,在生產、銷售、收購過程中,只徵收1次育林費,不重複徵收。
第四條育林費的徵收和使用,貫徹取之於林、用之於林的原則。
第五條育林費按銷售金額徵收,由生產銷售者和收購者各負擔50%。
(一)木材、竹材按5%徵收;
(二)檉柳條、杞柳條、白臘條、紫穗槐條等按2%徵收;
(三)蘋果、梨、棗、板栗、核桃、山楂、銀杏、杏、柿子等果品和花椒按2%徵收。
銷售以自產的木材、竹材、條材和果品為原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根據實際消耗原料的數量,按前款規定交納育林費。
第六條育林費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徵收。
育林費的徵收管理人員,須經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七條育林費的徵收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持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證件,並佩帶統一標誌。
第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育林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育林費徵收專用章的票據。
第九條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育林費,分別上交省和市(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10%,其餘留縣(市、區)使用。
第十條育林費主要用於造林育林,採伐跡地更新,中、幼齡林撫育及森林資源的保護。
第十一條育林費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按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房屋建設、交通工具購置等行政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初編制育林費收支計畫,年終編制育林費決算,並逐級匯總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全省的育林費收支計畫和育林費決算,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審批的育林費收支計畫,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物價、審計、銀行部門要加強對育林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亂收、挪用、截留、浪費育林費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四條育林費在成交之日交納。確有特殊情況當日不能交納的,經徵收管理機關同意,可延期10日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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