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技計畫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科技計畫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制定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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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計畫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9月30日

檔案內容

山東省科技計畫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範項目撤銷或終止程式,明確過程中各方職責,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省科技計畫項目是指省科技廳管理的、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計畫項目,主要包括競爭擇優類項目、定向委託類項目、普惠性政策補助項目以及各類獎補類項目等。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項目撤銷是指在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監督檢查以及審計等過程中,發現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在管理、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違法等情形,需對項目進行撤銷的行為。項目終止是指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無法完成任務書約定的主要任務,需對項目進行終止的行為。
第二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情形
第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銷項目:
(一)存在《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魯財科教〔2022〕11號)所列行為;
(二)經核實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註銷的;
(三)因項目承擔單位主觀原因造成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和目標的,或項目執行時間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1年無故未驗收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科研誠信和倫理、安全責任、智慧財產權侵權、研發成果剽竊等方面出現性質惡劣、影響較大、涉及金額較大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六)因其他主觀原因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第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終止項目: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在國內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政策發生調整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已無必要繼續進行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發生轉產或經營方式調整等變故,已不具備履行科技計畫項目能力的;
(四)項目負責人死亡、傷病、出國(境)、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新的項目負責人替代的;
(五)上述情況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第三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各方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是科技計畫項目撤銷或終止的牽頭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核項目撤銷或終止申請,提出處理意見並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在績效評價、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審計等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等情形的,通過調查核實,向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直接下達撤銷意見;
(三)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通過調查核實或後評估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與項目撤銷或終止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包括各設區市科技局、省直部門、部屬高等院校、省屬科研院所等,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執行項目,按要求開展項目中期檢查,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對無法完成預定目標的項目,提出項目最佳化調整、撤銷或終止建議,並按程式報送相關材料;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撤銷或終止材料進行初審,主要包括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方面,並按程式報省科技廳;
(三)審核項目承擔單位主動申請撤銷或終止項目的正當性;
(四)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退回撤銷或終止項目財政資金;
(五)與項目撤銷或終止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省科技廳、主管部門完成項目撤銷或終止相關工作;
(二)按要求報送項目撤銷或終止報告,並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按要求退回撤銷或終止項目財政資金;
(四)配合開展監督檢查或審計等工作;
(五)與項目撤銷或終止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工作流程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省科技廳均可提出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建議。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撤銷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相關材料;由主管部門或省科技廳提出撤銷或終止的,經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後,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相關材料。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撤銷或終止相關材料,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執行情況總結;
(二)項目資金審計報告;
(三)項目無法實施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後,原則上應於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不同意的,駁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後再次提交;審核同意的,出具審核意見後報省科技廳複審。審核意見應包括審核過程、建議意見及退回資金額度等。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意見進行複審,原則上應於1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主管部門下達項目撤銷或終止通知,同時明確後續採取的措施,項目資金退回額度、退回時限、退回渠道等。原則上資金退回時限應不超過通知印發日後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項目撤銷或終止情況較為複雜,確需作出專業判斷的,項目主管部門或省科技廳可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審核或複審,辦理時間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審核或複審工作需聘請專家的,原則上應由技術、管理、財務等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財務專家應不少於2人。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接到撤銷或終止通知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通知轉發至項目承擔單位,並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照通知規定退回省財政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省科技廳提出撤銷或終止建議後,項目承擔單位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省科技廳商項目主管部門後可直接下達撤銷或終止通知。承擔單位因破產等原因已註銷的,或無法找到項目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聯繫人員,由項目主管部門行文,說明相關情況,報送省科技廳審核。
第五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撤銷或終止項目的承擔單位、負責人以及拒不配合相關工作的單位、人員可單獨或合併採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停止撥付結轉資金、收回結餘或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資格等懲戒性措施。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下達項目撤銷或終止通知時可視事實、性質、情節採取第十六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對相關人員或單位予以懲戒,並在通知中予以明確。對於確因不可抗因素造成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可從輕或者免於懲戒。取消申報資格時間應從項目撤銷或終止起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 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專家、科技管理人員、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撤銷或終止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類省科技計畫專項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專項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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