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水平,促進自然保護區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和省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有關要求,省級財政根據本辦法統籌年度預算安排。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償。
第三條 納入年度生態補償範圍的自然保護區,須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較上年度提高。自然保護區批准設立後出現違法違規開發問題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護區無總體規劃、未進行分區、無專門管理機構或代管機構的不納入補償範圍。
第四條 生態補償資金主要用於自然保護區的能力建設、巡護和監測、生態保護工程等方面。
第五條 補償標準依據年度補償總資金和符合補償條件的所有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性係數和考核分值確定。公式如下:
A= Z∑(Ri×Fi100)
式中:
A—補償標準,單位:萬元;
Z—年度生態補償資金總額,單位:萬元;
Ri—i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重要性係數,Ri綜合考慮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價值、面積、自然保護區級別等確定,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與面積均在省級自然保護區中排名前三的自然保護區為第一類,Ri為1.5,其餘省級自然保護區為第二類,Ri為1;
Fi—自然保護區考核分值(滿分100),根據年度考核確定,考核表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每個自然保護區實際分配的生態補償資金,依據該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性係數和年度考核分值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Yi =A×Ri×Fi/100
式中,Yi為i自然保護區補償資金(萬元)。
第七條 省環保廳會同各有關單位組織自然保護區績效評估和考核。新批准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從第二年開始參加考核。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結合當年預算情況和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確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額度,並於當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各市(直管縣)收到省級生態補償資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撥付至自然保護區,並敦促儘快形成實際支出,原則上於當年支出完畢。
第九條 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各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使用合理規範,提高使用效益。
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應自覺接受各級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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