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1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16日
-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政辦函〔2017〕160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促進濕地保護與修復,根據《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和《天津市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2017—2025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濕地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一致、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實施濕地生態補償的範圍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實施生態移民,以及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水的補償。
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國有土地,各有關區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另行制定補償方案。
第四條市林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確定補償範圍、補償標準,監督補償資金使用。有關區政府負責具體實施補償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市市容園林委、市海洋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的保水所涉工程、水源涵養和生態補水資金,列入市水務局年度工程預算。生態移民資金通過土地平衡方案解決。平衡資金所涉及用地指標,由市國土房管局協調解決。
第六條對補償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流轉,每年每畝補償500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超出部分由屬地區政府籌措解決。
補償標準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流轉成本定期進行調整。
第七條用於流轉集體土地的補償資金,以現金方式發放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八條用於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嚴禁用於發放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於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於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第九條用於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由有關區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補償範圍和標準,向市林業局提出申請。市林業局審核後,提出補償資金分配意見,函報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於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按照規定時限,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將補償資金下達至濕地所在區。
各有關區政府負責編制本區市級財政濕地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方案,於每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檔案報送市林業局、市財政局備案,作為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各有關區政府申請用於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時,除申請報告外,應當附土地流轉協定、區國土部門確認的土地面積證明材料以及市林業局、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獲得濕地生態補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不得在已經流轉的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養殖活動。
第十二條市林業局對各有關區濕地生態補償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與該區補償資金分配掛鈎。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對濕地生態補償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確保補償資金安全有效使用。各有關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檢查、監督,規範補償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對騙取補償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補償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