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從下月起正式實施,這是本市首部保護濕地的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同時嚴禁在重要濕地內從事捕獵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挖沙、取土,傾倒垃圾等行為,一經發現,將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7-29
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四條 本市對濕地實行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本市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四條 本市對濕地實行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本市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容園林、水務、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環保、旅遊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保護濕地意識。
第八條 本市支持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套用、推廣研究成果,提高濕地保護和濕地修復水平。
第九條 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保、市容園林、水務、旅遊、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環保、旅遊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保護濕地意識。
第八條 本市支持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套用、推廣研究成果,提高濕地保護和濕地修復水平。
第九條 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保、市容園林、水務、旅遊、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區縣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範圍、保護內容、保護措施等,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建設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漁業水域灘涂規劃、主體功能區劃相協調。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編制的程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本市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本市重要濕地名錄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
第十一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範圍、保護內容、保護措施等,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建設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漁業水域灘涂規劃、主體功能區劃相協調。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編制的程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本市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本市重要濕地名錄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
市級重要濕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房管、市容園林、水務、海洋等部門提出,經專家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名錄管理。
本市重要濕地名錄應當載明濕地的名稱、地理位置、範圍、保護級別、類型、主要保護內容與標準、責任單位、主管部門等事項。
第十四條一般濕地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
第十五條 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
第十六條 本市重要濕地名錄中已確定為自然保護區的濕地,依照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十七條 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重要濕地,可以設立濕地公園。
設立濕地公園應當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予以認定。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本市重要濕地名錄應當載明濕地的名稱、地理位置、範圍、保護級別、類型、主要保護內容與標準、責任單位、主管部門等事項。
第十四條一般濕地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
第十五條 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
第十六條 本市重要濕地名錄中已確定為自然保護區的濕地,依照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十七條 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重要濕地,可以設立濕地公園。
設立濕地公園應當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予以認定。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定期組織開展保護情況的監測和評估,對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責任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進行年度報告。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一般濕地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對濕地資源進行監測和評估,建立資源檔案,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調查情況。
第二十條 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
第二十一條 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
(二)挖砂、取土、開墾、圍墾、燒荒;
(三)填埋、排乾濕地;
(四)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五)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六)引進外來物種;
(七)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一般濕地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對濕地資源進行監測和評估,建立資源檔案,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調查情況。
第二十條 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
第二十一條 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
(二)挖砂、取土、開墾、圍墾、燒荒;
(三)填埋、排乾濕地;
(四)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五)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六)引進外來物種;
(七)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從事前款所列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維護濕地的自然淨化能力。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適時組織補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時,應當首先服從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時兼顧濕地的恢復和再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 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發現其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徵收、徵用或者占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對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的保護,實行生態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維護濕地的自然淨化能力。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適時組織補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時,應當首先服從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時兼顧濕地的恢復和再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 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發現其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徵收、徵用或者占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對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的保護,實行生態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認定擅自使用濕地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濕地保護的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濕地保護的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5年5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濕地是珍貴的自然資源,也是重要的生態系統,享有“地球之腎”的美譽,與森林、海洋並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1971年18個國家政府發起簽署了濕地公約,我國於1992年3月1日加入濕地公約,並於2004年通過了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4—2030年),黃河中下游地區及海河流域涉及的北京、天津、河北等地被列入黃河中下游濕地區。
濕地的類型多種多樣,通常分為自然和人工兩大類,自然濕地包括沼澤地、泥炭地、湖泊、河流、海灘和鹽沼等,人工濕地主要有水稻田、池塘等。國家林業局在2013年頒布了《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明確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我市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具有濕地類型齊全、生態功能多樣、濕地動植物資源豐富的特點,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其中:濱海濕地面積為1043平方公里;河流濕地面積為323平方公里;湖泊濕地面積為36平方公里;沼澤濕地面積為109平方公里;人工濕地面積為1445平方公里。目前我市有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4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
濕地是一個由水、土地、野生動植物等共同組成的生態系統,而濕地保護面臨的現狀:一是由於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的影響,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二是由於國家尚未出台將濕地作為一類生態系統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而濕地保護管理涉及的海洋、河流、湖泊、土地、動植物保護、農業等領域已有相應國家法律法規作支撐,針對單一要素的管理體制已經固定,濕地保護制度設計尚不明確;三是由於濕地類型的多樣化,不同類型的濕地是由林業、農業、水務、園林、海洋等不同的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管理,其管理手段、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難以形成濕地保護的合力;四是濕地的基礎研究還比較薄弱,科學研究的支撐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濕地生態系統的功能與作用缺乏量化研究,科研人員力量匱乏,導致濕地保護缺乏相應的操作規範和執行標準。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建設美麗天津,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加強海洋、濕地、森林及沿海灘涂、入海河口等保護修復,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強化政府的濕地保護責任的落實,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的意識,對推動形成濕地保護的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三十四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考國家林業局關於濕地保護的部門規章,借鑑兄弟省市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濕地的概念。《條例(草案)》採用了國家林業局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對濕地的概念,即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第三條)
(二)關於政府責任。
一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用於濕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的資金投入。(第五條)
二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方式,健全濕地保護體系,完善保護管理機構。(第十六條)
(三)關於管理體制。
一是根據濕地保護與相關部門管理工作存在交叉的特點,明確其保護管理體制為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第六條)
二是根據市林業局的“三定”方案,市林業局負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的職責,規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職能。(第六條)
三是由於市內六區未設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職能。(第六條)
四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尊重各種類型濕地的管理現狀,明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和區縣林業、水務、農業、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各類自然濕地和公園等人工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這些部門統稱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第六條)
五是發展改革、建設、財政、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配合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
(四)關於濕地保護的規劃及實施方案。
一是在巨觀層面上,明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濕地保護髮展規劃,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並與城鄉建設、土地利用、水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規劃相協調。(第十一條)
二是在操作層面上,進一步強調規劃的落實,明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要根據濕地保護髮展規劃,結合所管理濕地的特點和現狀,編制濕地保護實施方案,對於列入其中的保護項目要同時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第十二條)
(五)關於濕地的保護方式。我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濕地實施分級分類保護,加強重點濕地保護。明確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其中重要濕地又分為國家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區縣級重要濕地。
一是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經過法定程式確定後依法向社會公布,使公眾知悉重要濕地的名稱、類型等信息,同時有關部門在濕地保護範圍內要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保護對象、責任單位等內容。(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二是明確對於不同級別的濕地,因地制宜採取不同的保護方式。明確採取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予以保護。其中,濕地自然保護區按照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設立和管理;濕地公園則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和評估。(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三是明確重要濕地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保護植物、挖砂取土、開墾燒荒、傾倒垃圾、引進外來物種、破壞監測設施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並設立相應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
(六)關於征占列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濕地的問題。與《天津市生態用地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相銜接,明確列入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紅線區或海洋生態紅線區的濕地,除已經批准和設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外,禁止一切與生態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以實行最嚴格保護。征占列入黃線區的濕地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對於紅線區和黃線區以外的濕地,亦應徵求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的意見。但是依法進行的重要水務、海洋工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做好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帶領法制委、法工委負責同志深入寧河、靜海、武清等區縣進行調研,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6年5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國土房管局、市市容園林委、市農委及林業局、市水務局、市海洋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共有三十四條,未劃分章節,重點內容不突出,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草案修改為五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名錄、第三章監督與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第四條濕地保護原則中,增加規劃先行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為了突出濕地保護規劃在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議表述為“統籌規劃”。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對濕地實行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五條將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僅限定在管理和利用方面,範圍過於狹窄,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五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濕地保護的資金投入。”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市林業局作為市農委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難以有效承擔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職責,建議草案明確由市農委作為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部門。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濕地保護社會責任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九條修改為:“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六、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濕地保護規劃在濕地保護工作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建議進一步明確組織編制規劃的主體以及規劃內容、編製程序、規劃調整等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條修改為:“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保、市容園林、水務、旅遊、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區縣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修改為:“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範圍、保護重點、保障措施等內容,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建設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漁業水域灘涂規劃、主體功能區劃相協調。”“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編制的程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將我市的濕地分為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四種類型,在保護級別上又分為國家級、市級和區縣級,再加上濕地原有的河道、湖泊、水庫、灘涂等自然屬性,分類過於複雜、管理層級過多,各部門在管理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導致全市的濕地保護重點不突出,保護措施針對性不強,建議簡化保護類型和保護級別,以更加突出對列入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範圍的濕地進行重點保護。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分別作了以下四方面的修改:
一是在濕地保護的分級上重點規範國家級和市級重要濕地。把列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都作為重要濕地進行保護管理。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同時,刪除草案第二十條。
二是進一步完善名錄管理制度,增加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調整程式,細化濕地名錄載明的事項。第十三條修改為:“本市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本市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應當與列入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一併進行保護。”“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房管、市容園林、水務、海洋等部門提出,經專家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名錄管理。”“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應當載明其名稱、地理位置、範圍、保護級別、類型、主要保護內容與標準、責任單位、主管部門等事項。”
三是將重要濕地以外的一般濕地,授權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保護。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一般濕地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實施保護。”
四是對於列入名錄的濕地,均設立相應的保護標誌。第十五條修改為:“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
八、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已有專門的行政法規,本條例不必重複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列入市級名錄已申報為自然保護區的濕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九、有關方面提出,設立濕地公園是重要的保護方式,建議增加濕地公園認定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七條修改為:“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重要濕地,可以設立濕地公園。”“濕地公園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後,予以認定。”
十、有關方面提出,對濕地的監測和評估工作不應局限於濕地公園,而應當對列入濕地名錄的各類濕地都定期評估。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八條修改為:“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定期組織開展監測和評估,對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責任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進行年度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一般濕地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庫等濕地的合理水位的內容,天津作為嚴重缺水城市,執行的難度很大,建議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配置水資源時,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維護濕地的自然淨化能力。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適時組織補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時,應當首先服從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時兼顧濕地的恢復和再生條件。”
十二、有關方面提出,救護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應當明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濕地保護責任單位共同負責。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十三、有關方面提出,草案對列入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的建設活動的規定,與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內容重複,且容易引起誤解,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徵收、徵用或者占用列入市級名錄的濕地,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生態補償是落實濕地保護的關鍵措施,建議增加濕地保護生態補償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對列入市級名錄的重要濕地的保護,實行生態補償。”
十五、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的對禁止在列入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內容,在水法、河道管理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中都作了明確規定,建議本條例不再重複。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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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這四個濕地公園,是否在您“十一”假期出行計畫里,若是選擇去這些地方,您一定要注意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下月起正式實施,這是本市首部保護濕地的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同時嚴禁在重要濕地內從事捕獵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挖沙、取土,傾倒垃圾等行為,一經發現,將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天津有四大濕地自然保護區
據介紹,本市的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近年來,本市陸續建立了七裏海古海岸、團泊、北大港、大黃堡四大濕地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濕地在保護生物多樣性、調節氣候、降解污染物等發揮重要作用,被譽為“地球之腎”,因此,保護濕地,對於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破壞保護標誌最高罰5000元
為了加強對濕地保護,本市出台《條例》對不同類型濕地“因地制宜”進行保護管理。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本市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違反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濕地公園”不得隨意用
設立濕地公園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根據《條例》規定: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重要濕地,可以設立濕地公園。設立濕地公園應當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予以認定。未經認定擅自使用濕地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今後,市民若發現山寨濕地公園,可以向林業部門進行舉報。
濕地內這些行為被禁止
濕地是可貴的資源,到濕地公園遊玩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條例》明確重要濕地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挖沙、取土、開墾、圍墾、燒荒;填埋、排乾濕地;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保護濕地是共同責任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根據統計,本市濕地面積從2009年的2956平方公里,減少到了2014年的2733平方公里,濕地面積減少了7.5%,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呼籲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為保護環境盡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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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本市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具有濕地類型齊全、生態功能多樣、濕地動植物資源豐富的特點,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目前有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4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
“由於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影響,致使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國家尚未出台將濕地作為一類生態系統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同的部門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從而難以形成濕地保護合力。”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強化濕地保護責任落實,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對加強濕地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解析,《條例》共31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名錄、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四章。
條例》規定,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在規劃與名錄方面,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未經認定擅自使用濕地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監督與管理方面,規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調查情況。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科學研究等活動的,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
《條例》明確了重要濕地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保護植物、挖砂取土、開墾燒荒、填埋排乾濕地、取用截斷水源、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進外來物種、破壞監測設施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違反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