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物業服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其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實施信用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般以獨立法人為單位實施信用信息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有分支機構的,統一納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管理;外省物業服務企業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以分支機構為單位實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戒榜危辨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和歸集、推送等工作。
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推送、認定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譽疊婚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有關的工作。
物業行業協會負責行業自律信用信息的歸集、推送,並可接受物業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編寫行業信用報告等工作。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設維護“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她轎戶朵簡稱“省物業信用系統”)。省物業信用系統實現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信用等級、出具信用報告等功能。各市可根據實際,自主確定使用省物業信用系統或自有系統,使用自有系統的,信用信息歸集、推送、認定等許可權自行確定,並實現與省物業信用系統實時數據交換等功能。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和發布
第六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旬詢放類。
(一)基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註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經營業績信息等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
(二)優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表彰獎勵及經營管理創新、創優、成果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在省物業信用系統中設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一般由信息產生地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認定。
企業註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由企業工商註冊地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認定;外省物業服務企業未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由企業在我省首個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認定。
物業主管部門能夠通過共享獲取或核驗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重複提交。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歸集。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填報。基礎信祝轎歸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您茅業服務企業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填報變更信用信息。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
物業服務契約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省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的基礎信用信息等有關信用信息。
第九條 優良信用信息歸集。物業服務企業應於信用信息產生1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信息錄入申請,經核查符合要求的,物業主管部門應於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錄入省物業信用系統。物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自行掌握、行業協會推送以及信息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直接錄入省物業信用系統。
第十條 不良信用信息歸集。物業主管部門應於信用信息產生1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掌握或其他單位主動推送的信用信息,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錄入;需要與其他單位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尚未實現實時共享的,共享頻次原則上不低於每季度1次,具體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信用信息錄入後,物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通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確認不良信用信息情況。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業主管部門不需要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可直接認定。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主動錄入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註銷前,依法可以公開的基礎信用信息長期公布。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自信息產生之日起計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為5年,自處罰執行完畢或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計算。企業完成信用修復的,公示期限按有關規定縮短。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自然資源、城管執法、公安、審計、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法院、稅務、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之間的互聯互動,依法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附屬檔案)計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等,對《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五條 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評分有效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有效期為1年;涉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項的,有效期根據企業整改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得分=基礎信用信息分值+優良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根據信用得分情況,由省物業信用系統實時生成,分為AAA級、AA級、A級、B級、C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或在60分以下且沒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級為:B級。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且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級為:C級。
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企業實際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未按要求參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級為:C級(缺失)。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C級(嚴重失信):
(一)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在物業服務招標投標中有圍標、串標等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及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信用得分和等級等有異議的,可向物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書面答覆。核查期間,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得分和等級結果進行標註,直至異議處理結束。經核查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章 信用評級結果的發布和套用
第二十條 信用評級結果在省物業信用系統公開,並按規定實現與“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需要可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查詢信用等級,並列印信用報告。有關部門、單位可依法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定期通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情況,並將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實施分類監管以及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表彰評選推介等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活動中給予“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作為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開展招標活動的參考。
(三)作為審核財政資金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參考。
(四)作為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參考。
(五)作為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獎勵活動的參考。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除可採取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措施外,物業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還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
(三)視情節向業主大會提出解除
物業服務契約或者不再續約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相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歸集。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自行填報。基礎信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填報變更信用信息。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
物業服務契約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省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的基礎信用信息等有關信用信息。
第九條 優良信用信息歸集。物業服務企業應於信用信息產生1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信息錄入申請,經核查符合要求的,物業主管部門應於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錄入省物業信用系統。物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自行掌握、行業協會推送以及信息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直接錄入省物業信用系統。
第十條 不良信用信息歸集。物業主管部門應於信用信息產生1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掌握或其他單位主動推送的信用信息,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錄入;需要與其他單位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尚未實現實時共享的,共享頻次原則上不低於每季度1次,具體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信用信息錄入後,物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通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確認不良信用信息情況。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業主管部門不需要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可直接認定。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主動錄入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註銷前,依法可以公開的基礎信用信息長期公布。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自信息產生之日起計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為5年,自處罰執行完畢或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計算。企業完成信用修復的,公示期限按有關規定縮短。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自然資源、城管執法、公安、審計、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法院、稅務、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之間的互聯互動,依法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附屬檔案)計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等,對《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五條 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評分有效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有效期為1年;涉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項的,有效期根據企業整改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得分=基礎信用信息分值+優良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根據信用得分情況,由省物業信用系統實時生成,分為AAA級、AA級、A級、B級、C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或在60分以下且沒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級為:B級。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且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級為:C級。
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企業實際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未按要求參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級為:C級(缺失)。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C級(嚴重失信):
(一)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在物業服務招標投標中有圍標、串標等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及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信用得分和等級等有異議的,可向物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書面答覆。核查期間,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得分和等級結果進行標註,直至異議處理結束。經核查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章 信用評級結果的發布和套用
第二十條 信用評級結果在省物業信用系統公開,並按規定實現與“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需要可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查詢信用等級,並列印信用報告。有關部門、單位可依法通過省物業信用系統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定期通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情況,並將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實施分類監管以及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表彰評選推介等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活動中給予“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作為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開展招標活動的參考。
(三)作為審核財政資金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參考。
(四)作為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參考。
(五)作為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獎勵活動的參考。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除可採取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措施外,物業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還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
(三)視情節向業主大會提出解除
物業服務契約或者不再續約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相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