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

《山東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由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於2018年3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 發文字號:魯交運〔2018〕3號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26日
規則發布,規則全文,

規則發布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通知
  魯交運〔2018〕3號
各市交通運輸委(局):
現將《山東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3月26日

規則全文

山東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和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工作,推動營運客車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規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區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客車(包括國產和進口客車)的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凡產品已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汽車產品公告的企業,對現銷售及擬投放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的客車,均應當申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
第四條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工作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專家評定、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平、公開、公正地進行。
第五條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全省中級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工作,發布本行政區域內《中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並抄報交通運輸部。
設區的市和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運客車類型及等級準入核查和年度覆核工作。
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客車生產企業申請評定高級客車的,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規定,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檔案。
第七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的中級客車,其車輛型號應當在交通運輸部發布的《營運客車安全達標車型表》內;以汽油或者柴油為單一燃料且總質量超過3.5噸的客車,其車輛型號還應當在《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內。
一個客車車型型號只能申報評定一個等級,凡在《高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中發布的車型,不得再申請中級客車評定。
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客車生產企業申請評定中級客車的,應當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檔案及資料:
(一)中級客車評定等級申報表(附屬檔案1);
(二)申報中級客車評級車型主要配置匯總表(附屬檔案2);
(三)申報中級車型匯總表(附屬檔案3);
(四)申報客車車型定型的試驗報告複印件(附有正右、正左側產品照2張);
(五)內飾阻燃性產品質量保證書,電動汽車需提供動力電池箱專用預警、報警裝置質量保證書。
第九條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客車生產企業的中級客車評級申請檔案後,應當在3日內對檔案是否齊全有效進行初審,申請檔案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中級客車條件的,應當通知客車生產企業進行補充或者修改。
第十條申請檔案符合要求的,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評定專家組,由專家組成員進行現場評審。現場查看和實測的結果與客車生產企業所提交的申請檔案不符的,以實測結果為準。
專家現場查看和實測結果符合中級客車技術要求的,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季度以《中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附屬檔案4)的形式向社會發布;對不符合條件未通過中級客車評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一條參加中級客車評定的評審專家應當為汽車相關專業具有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相應工作經歷5年以上,人數不少於5人。
第十二條營運客車等級評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客車結構與底盤配置、動力性、安全性(溫度報警系統、滅火裝置、逃生錘、電動汽車電池箱專用預警裝置)、舒適性(包括乘客座椅空間)以及服務設施(衛星定位系統)、行李倉容積等。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託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並對照《高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中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進行營運客車類型及等級準入核查和年度覆核,出具統一式樣的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附屬檔案5)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附屬檔案6)。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評定報告存入車輛檢測檔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評定報告存入車輛管理檔案。評定證明用於車輛年度審驗等工作。
第十四條對《高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中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公布後的車型等級實施動態管理,以交通運輸部最新發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為準。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託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營運客車類型及等級準入核查和年度覆核時,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有關規定時,方可評定等級。
(二)根據交通運輸行業標準《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檢測,技術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三)以汽油或者柴油為單一燃料且總質量超過3.5噸的客車,其車輛型號應當在《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內。
(四)客車低於原定車型等級要求但滿足低一等級的條件要求,且道路客運經營者申請降級的,經設區的市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後,可以降低至相鄰等級投放道路運輸市場。
(五)異地(設區的市以外)轉入的在用營運客車和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客車申請評定等級的,按照現行標準評定;其他情形均按照準入時的標準評定。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核定的等級和乘員人數在《道路運輸證》上註明。
第十七條客車生產企業對中級客車評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覆核。
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客車生產企業的覆核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覆核。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公示,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一)存在質量隱患,又不予以改進,造成質量投訴經調查屬實的;
(二)由於車輛設計、製造質量原因造成車輛重大事故的;
(三)售後服務體系不健全,服務質量差,不執行質量保證期規定的;
(四)客車生產企業私自降低配置,達不到已公布車型等級要求的。
第十九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工作中,應當秉公辦事。在評審、覆核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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