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旅遊團隊一日游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旅遊團隊住宿場所管理,第三章旅遊團隊餐飲場所管理,第四章旅遊團隊交通管理,第五章旅遊團隊遊覽地服務管理,第六章旅遊團隊購物場所管理,第七章旅遊團隊娛樂場所管理,第八章 附則,
瀘州市旅遊團隊一日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團隊“一日游”管理,繁榮我市“一日游”旅遊市場,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促進旅遊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團隊“一日游”是指由旅遊經營企業組織旅遊團隊在瀘州市內及周邊地區旅遊景區(點)進行觀光、遊覽,於當日或者過夜後次日返回的旅遊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一日游”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區縣建設、城管、交通、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旅遊團隊“一日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旅遊團隊“一日游”客運經營的單位必須具備四川省道路旅遊客運資質。
第六條 從事旅遊團隊“一日游”經營的客運車輛實行定點、定線經營。具體辦法由旅遊會同交通、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從事旅遊團隊“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況、服務設施及技術符合《四川省道路旅遊客運服務質量規範(試行)》、《旅遊汽車服務質量標準》;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交通部《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TT/T198-95)一級車的標準;車輛等級達到交通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定的中、高級客車的標準。
(二)車輛應當購買乘坐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車內備有符合規定的滅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設施。
(三)車上明顯位置標有經營單位名稱及投訴電話,車廂內應張貼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一日游須知》。
(四)車身外觀保護良好,無髒物、無鏽蝕、無腐爛;前後車輛牌照號整潔、清晰;車門、車窗開閉自如、鎖止可靠,玻璃明淨完好。第八條從事旅遊團隊“一日游”的旅行社應當與遊客簽定旅遊契約,為遊客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第九條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駕駛員、票務員、講解員和其他服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必須持證上崗、文明規範服務。
第十條從事旅遊團隊“一日游”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駕、乘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證件,駕駛員在營運時必須攜帶道路運輸證、行駛證、駕駛證(一類)、準駕證等證件。
(二)旅遊團隊“一日游”講解員應當經過旅遊部門培訓取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講解證。
第十一條旅遊團隊“一日游”於當日返回的,應確保遊客在景區、景點觀光遊覽時間不少於4小時,在沿線旅遊商店購物不得超過1次。根據2/3以上遊客的意見,可以適當增加購物次數。
第十二條從事旅遊團隊“一日游”接待的賓館(餐館)應當環境乾淨,餐食衛生,並提供安全、周到、熱情、優質的服務。
第十三條“一日游”旅遊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備案制管理,其中市上統一確定的“一日游”線路由物價部門測算制定,公布指導價格,各旅行社在規定的指導價內執行,並允許上、下浮動;各旅行社自行確定的“一日游”線路,其價格自主確定並報物價部門備案。“一日游”旅遊價格應當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導遊服務費、景點門票費等,同時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除此之外不得再向遊客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旅遊車不在規定地點候客,不按規定線路行駛,沿街攬客,強行拉客;
(二)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四)旅遊單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五)不保證遊客在景區、景點的足夠觀光、遊覽時間,多次帶遊客到旅遊商店強迫或變相強迫遊客購物;
(六)旅遊單位服務人員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費(包括證券、實物和其它報酬);
(七)拒絕旅遊、交通運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旅遊、建設、城管、交通、工商、公安、物價、安監和質監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旅遊團隊運行的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瀘州旅遊市場秩序,改善瀘州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旅遊行業標準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旅遊團隊是指通過旅行社或旅遊服務中介機構,採取支付綜合包價或部分包價的方式,有組織按預定行程計畫進行旅遊消費活動的旅遊者群體。對旅遊團隊運行的管理就是對經營單位提供旅遊團隊服務的管理,包括對旅遊住宿、餐飲、交通、遊覽、購物、文娛等的管理。
第三條在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為旅遊團隊提供旅遊服務,應遵守本試行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對旅遊團隊運行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團隊運行實行行業管理。工商、公安、物價、交通、衛生、經貿、建設、宗教、環保、林業、水電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旅遊團隊運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遊團隊住宿場所管理
第五條旅遊團隊住宿場所(包括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公寓、別墅、度假村等)應當是經衛生許可、工商註冊登記、公安消防檢查合格的合法經營單位。
第六條旅遊團隊住宿場所應當達到以下服務標準:
(一)安全:消防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消防通道暢通。客房內有安全提示資料和應急逃生示意圖。客房衛生間地面使用防滑地磚,浴缸內使用防滑墊。貴重物品進行登記保存。加強安全值班和巡邏。
(二)衛生:客房乾淨、整潔,顧客用品用具符合衛生要求,床上用品一客一換,衛生間應當消毒,保持清潔、無異味。
(三)方便:旅遊團隊住宿場所各功能區布局合理,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示清楚明確。總服務台登記、接待、問訊、收銀服務快捷。客房整理服務、會客服務以及送水、送餐、洗衣等服務標準、規範。服務人員使用國語和文明禮貌用語。
第七條旅遊團隊住宿場所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縱容、包庇他人在飯店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因客人的種族、國家、宗教信仰、職業、性別、年齡等不同而歧視客人。
(三)服務人員向客人收受回扣、索要小費。
(四)消防設施設備不齊全,忽視安全隱患。
(五)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降低服務質量。
第三章旅遊團隊餐飲場所管理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團隊餐飲場所是指旅遊團隊選擇的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公寓、別墅、度假村等就餐場所。旅遊團隊餐是指上述單位按照事先與旅行社商定的餐飲價格、餐飲質量和數量等,為旅遊團隊提供的普通正餐。團隊風味餐也列入旅遊團隊餐飲管理範圍。第九條旅行社要選擇符合衛生要求的用餐單位,與其簽訂旅遊團隊用餐契約,確定具體用餐數量及標準。
第十條旅遊團隊餐飲場所應當具備良好的就餐環境,最低應達到食品衛生等級C級餐飲單位標準。餐廳地面用防滑地磚,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指示明確、清楚。公共廁所乾淨、無異味。廚房面積與就餐人數、食品加工和供應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流程布局符合有關規定。有臨時存放廢棄物的盛放容器,並密閉,定時清運。廚房和餐廳要有防蠅、防鼠、防塵等設施。
第十一條旅遊團隊餐飲場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餐飲業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品存放管理良好,餐飲具應符合《餐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要求,預防食物中毒和流行疾病的發生。
第十二條餐飲服務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上崗時須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並經衛生知識培訓,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良好。服務人員應分崗位統一著裝,佩帶服務證章,服務主動、熱情、耐心、周到。
第十三條遊客在餐飲場所發生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餐飲單位應當積極協助治療和給予救護。
第十四條旅遊團隊餐飲場所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出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的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限、感官異常等食品;
(二)私自給駕導人員回扣;
(三)不按照與旅行團(者)事先商定的餐飲價格、餐飲質量和數量等標準提供餐飲服務,降低服務標準,減少餐食數量等;
(四)以欺騙等手段誘使客人增加風味餐,獲取暴利;
(五)非法向客人提供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食品。
第四章旅遊團隊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團隊交通是指為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提供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配套設施的服務系統,包括旅遊汽車、旅遊船、遊覽船、索道等。
第十六條提供旅遊團隊交通服務的單位應確保遊客人身財產安全。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嚴禁機件失靈的車(船)執行任務。旅遊活動出發前,駕駛人員要認真檢查車(船)狀況,尤其是發動機、轉向、制動、信號等安全部件。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當服裝整潔,服務規範,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駕駛員要認真學習新交通規則並自覺遵守。旅遊客車發車前駕駛人員嚴禁參加影響休息的娛樂活動;連續行車3小時必須休息15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旅遊客車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客人遊覽、購物時,駕駛員應提醒客人隨身帶好貴重物品,檢查門窗是否關閉,且不得遠離車(船)。遊客活動結束後,駕駛員要及時清理車廂和船隻,發現遊客遺忘的物品應及時送還。
第十九條保持車容車況良好,做到車身整潔、無污物,玻璃明亮、無水紋和泥斑點,窗簾整潔,座椅靠背固定,車廂內無雜物。車內溫度適宜,根據氣溫和客人要求提供適量的冷暖氣。第二十條遊船要有救生設備和遊客安全提示資料。索道應按照技術標準運行,並定期檢測。嚴禁索道超載。遊船和索道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旅遊團隊交通運行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無證無照經營;
(二)未經檢查的車(船)或帶病車(船)上路運行;
(三)旅遊客車(船)超過核定人數載客;
(四)旅遊客車駛入未經交通、公安部門許可的旅遊景區道路;
(五)駕駛人員疲勞駕駛,酒後駕駛;
(六)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價格標準;
(七)駕駛人員向客人索要小費,私收回扣;
(八)駕導人員向遊客提出不正當要求,做出有損國格和人格的事。
第五章旅遊團隊遊覽地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遊覽地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相對集中,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旅遊區。
第二十三條旅遊區各服務項目功能完善、維護保養良好,有醒目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識系統
第二十四條旅遊區講解員及服務人員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卡,實行敬語服務。講解員配合導遊員搞好遊客接待工作,主動、熱情、周到服務。講解員的講解工作應當語言流暢,內容完整準確。講解員在講解活動中遇到危險地段和危險環境要對客人進行安全提示。
第二十五條旅遊區內的公共衛生間應當設備完好,有專人負責清掃,做到無蚊蠅、無異味,地面無菸頭、痰跡,便池乾淨、無污垢。
第二十六條旅遊區要建立安全制度,保障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預防森林火災、寺廟火災,避免遊客傷亡。旅遊區出入口設專人疏導,保持通暢無阻。
第二十七條旅遊區門票價格應報物價部門審批,並在收費處實行價格公示,價格發生變動前3個月應通知相關旅行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旅遊團隊遊覽地服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旅遊區內亂搭亂建、亂擺攤設點;
(二)個體商販尾隨客人,兜售商品;
(三)以欺騙、恐嚇等手段,誘使遊客燒香、算命等;
(四)門票調整未實行公告。
第六章旅遊團隊購物場所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購物場所是指旅遊者在遊覽過程中購買旅遊商品的場所,包括城區旅遊商店、景區旅遊商店等。
第三十條旅遊商品經營者應保證旅遊商品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購物場所要建立安全制度,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
第三十二條旅遊商品擺放整齊,明碼標價。對食品類商品應當註明產地、生產廠家和有效期。出售金銀飾品、玉石類商品、絲綢織品和其他有鑑定標準的旅遊商品應當告知遊客商品的鑑定標準。
第三十三條旅遊商品購物場所應當依法登記,依法納稅。對旅行社的佣金應當以契約形式進行具體規定,定期結算。
第三十四條旅遊商品購物場所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亂設攤點,圍追尾隨遊客兜售旅遊商品;
(二)欺騙消費者,強迫購物,牟取暴利;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四)給駕導人員回扣。
第七章旅遊團隊娛樂場所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娛樂場所是指旅遊團隊具有文化觀賞性和文化參與性以及擁有遊樂、保健和健身設施及配套服務的旅遊娛樂場所,包括劇場、歌舞廳、卡拉OK廳、遊樂園、健身房和保齡球場等。
第三十六條在旅行、遊覽過程中,鼓勵開展各種健康、文明的文化娛樂活動,禁止黃、毒、賭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要加強對娛樂場所的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切實保障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八條旅遊團隊娛樂場所的食品衛生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旅遊團隊娛樂場所門票要明碼標價,並標明具體娛樂項目。對旅行社的佣金應當以契約形式規定,佣金不得高於門票價格。不能私自給駕導人員回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