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國土資源廳2013年3月1日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3月1日
  • 截止時間:2015年2月28日
  • 發布機構: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機構,檔案簡介,

發布機構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檔案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徵集、處理、發布、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單位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的統一監管,制定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組織維護信用信息平台,發布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及評價結果。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的統一監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徵集、記錄、核查、上報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要積極參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協助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徵集、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信用信息徵集、處理、發布、評價、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徵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由測繪資質單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在資質管理、市場交易、市場監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義務的情況;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受到表彰、取得榮譽、科技創新、社會貢獻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受到行政處罰及行政機關通報批評,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其他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條 信用信息徵集途徑主要包括:
(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徵集;
(三)測繪資質單位主動申報;
(四)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提供;
(五)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含舉報);
(六)人民法院公布的終審判決、裁定;
(七)其他合法的徵集途徑。
信息徵集不得採用欺騙、盜竊、脅迫、利用計算機網路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八條 信用信息提供方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徵集的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合法性進行核查,並取得信用信息主體的確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已經依法公開的除外。
第十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資質單位依法實施監管的結果,可以直接上傳至信用平台。包括:測繪資質審批、年度註冊、測繪質量監督檢查、保密檢查、測繪成果匯交、測繪項目登記、招投標活動、各類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結果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的記錄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並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 徵集的信用信息涉及外省測繪單位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轉報測繪單位註冊地的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及時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其產生的信用信息,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測繪單位的基本信用信息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指導測繪單位自行錄入填報,測繪單位對其真實性負責。
基本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測繪單位應在變更後30日內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變更後的信息。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測繪信用信息與當地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司法、銀行、保密、國家安全等部門信用信息的資源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發布查詢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主動公開範圍內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發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發布。乙級以下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布;甲級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核發布。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不得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基本信用信息的發布期至單位終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發布期均為2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發布期限屆滿後,終止公開發布。
單位終止的,信用信息停止發布。
第十七條 面向社會公開發布的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平台自由查詢,不設身份條件限制;超過發布期限信用信息的查詢,應當向發布機關提交查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明確查詢目的的書面申請;
(二)查詢者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規定的其他材料。
發布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拒絕並說明理由。
測繪資質單位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詢期為5年,超過查詢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再提供查詢。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可以從發布機關獲取本單位的信用報告,其他查詢者獲取信用報告需經被查詢測繪資質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信用信息提供機關與查詢者簽訂保密承諾協定。查詢者不得擅自泄露所查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於約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利用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測繪單位經營活動,不得使用該信息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或其他查詢者認為被公布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發布機關書面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申請,並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
發布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信息的核實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異議信息處理期間,暫停發布、使用該信息。
第二十二條 測繪資質單位主動申報的信用信息有誤的,測繪單位應當提出書面更正申請,經發布機關核實後,2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信息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試行)》,每年對測繪資質單位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期間積累的信用信息進行一次信用評價,評價結果於每年6月底前公布。對取得測繪資質未滿6個月的單位,不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基礎分值為70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減分,扣完為止,不計負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因同一行為受到多種類型獎勵或處罰的,按最高分值加減分,不累計。
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分為四個等級,即A、B、C、不合格。A等信用分為AAA、AA、A三個級別。
信用分≥95的為AAA級,90≤信用分<95為AA,80≤信用分<90為A級,70≤信用分<80為B級,60≤信用分<70為C級,信用分低於60為不合格。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在開展日常監管、基礎測繪項目招標、表彰評優等方面應將信用信息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條件。
第二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等級較高的測繪資質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給予測繪資質管理的適度優惠政策;
(二)減少對其測繪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抽查;
(三)給予測繪項目招投標等市場活動的優先政策;
(四)授予信用相關的榮譽稱號;
(五)鼓勵誠信經營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級較低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必要時可以實施下列措施:
(一)對信用低的測繪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對失信行為以適當方式予以曝光;
(三)依法向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有關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告知該單位信用情況;
(四)限制參與財政投資的測繪工程項目招投標;
(五)依法予以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削減測繪業務範圍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檢查或者抽查力度;
(七)不授予該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負責人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有關榮譽;
(八)限制其參加測繪行業有關的評比、評優;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約措施。
第二十九條 測繪工程項目發包時,測繪單位因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公布期的,發包方可以限制其參加投標活動。
第三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地理信息社團組織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對具有良好信用的單位加強宣傳,擴大測繪單位的社會信譽度,充分發揮其信用資源的經濟和社會價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開:
(一)信用信息的徵集規範;
(二)信用信息查詢程式;
(三)獲得信用報告的方式;
(四)異議處理程式;
(五)依法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測繪資質單位對信用信息徵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況給予測繪資質緩期註冊、降級、吊銷證書等處罰。
第三十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提供、泄露信用信息,損害測繪單位及相關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