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企業流動資金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企業流動資金管理的通知
  • 時間:1983-03-21
  • 單位:山東省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3-21
【生效日期】1983-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企業流動資金管理的通知
(1983年3月21日)
國務院國發〔1982〕146號文《批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企業流動資金管理的報告的通知》已翻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情況再作如下通知,希一併研究執行:
一、搞好產銷銜接。工業企業要堅持以銷定產,努力提高質量,增加花色品種,做到適銷對路;商業、外貿部門要及時向工業部門提供國內外經濟情報,以適應市場變化。工業、商業、外貿、物資等企業單位要根據省計委或省企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生產、收購、調撥計畫,簽訂產銷契約,並認真履行。對於價格,質量與外地相同的地方產品,要優先收購,以支持當地工業的發展。
各地、市要加強經濟協調工作,及時指導和解決產銷銜接中出現的問題。對於產品粗製濫造、質次價高的企業,銀行可停止貸款,質量標準和物價部門要組織檢查,實行懲罰價格。
二、嚴格控制計畫外布點。國民經濟調整以來,省經委、計委、財政廳曾分期分批下達企業“關、停、並、轉”的調整方案,各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要認真檢查落實。對於因故需要改變方案的,可報省經委複議。對於無正當理由而逾期不關停並轉的企業和未經省計委、經委批准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有關部門不予撥款、貸款、供電、施工和供應物資。
三、銀行要監督企業劃清資金運用渠道。企業專用基金建設項目的物資儲備和費用,都不準擠占、挪用流動資金。開戶銀行要對所轄企業進行一次認真的審查,對於已經擠占、挪用流動資金的,要責成企業限期劃出,否則按挪用流動資金貸款的規定加收罰息。
對於有些事先確難劃清用途的通用物資,可按主要用途(占耗用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列帳,實際使用後,按資金歸屬轉帳清算。
四、試行流動資金使用責任制。為了調動企業管好用好流動資金的積極性,從一九八三年起,以財政、銀行為主考核企業流動資金周轉計畫的執行情況,逐步試行以下獎罰辦法:
一是在現行計提利潤留成資金和企業基金的五項指標(利潤、成本、產量、品種、質量)基礎上,增加考核流動資金周轉指標一項。凡是完成六項指標的,按原規定比例提取利潤留成和企業基金;若流動資金周轉指標未完成的,扣減應提利潤留成資金的百分之十。
二是銀行對貸款企業試行浮動利率。各企業將上級下達的年度流動資金周轉計畫指標分解為季度指標,季終由開戶銀行進行考核。對於多占或少占用的流動資金,按標準貸款利率上浮(加收)或下浮(減收)百分之二十計收利息,銀行加收或減收的利息一律用於增減企業基金。
五、建立流動資金的考核、分析和報告制度。
各行署、市縣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流動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要根據上級計委下達的流動資金周轉指標,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分解到基層企業,並協助企業提出實施措施。流動資金的考核工作由經委牽頭,銀行、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逐季進行分析,並分頭上報分析報告。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經委、人民銀行、財政廳另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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