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市監廣規字〔2019〕7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9月22日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 定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落實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產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及《山東省廣告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進一步規範全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快速發展,參照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工商廣字〔2018〕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廣告產業要素集聚,具有為廣告業發展服務的公共服務體系,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具有一定產業規模,對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發揮園區的經濟、社會效益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廣告產業園區要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標準、突出特色、主業明確、自主創新、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積極創建眾創空間、產業孵化器等廣告業“雙創”服務平台及廣告人才實訓基地。
第四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認定“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申報工作。
未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及類似表述。
第五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政府有鼓勵廣告產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符合國家、省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和當地整體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
(三)以廣告及關聯產業為園區特色和服務發展定位,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四)建設開發管理業主明確,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五)有完整的開發建設和發展規劃,園區規模適應產業集聚需要,有明確的地理邊界;
(六)有在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龍頭企業,廣告產業以及直接關聯產業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70%以上,園區廣告經營額等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居於省內同類園區領先地位;
(七)管理機構明確,運營機制規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管理和運營;
(八)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經營環境,能夠為廣告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及行業公共活動提供必要的硬體環境保障;
(九)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平台和支撐體系,能夠為園區入駐企業和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十)發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廣告產業規律的產業形態,入駐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能夠帶動和服務相關產業的發展;
(十一)規範運營2年以上,且已經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市級廣告產業園區;
(十二)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採取自願申報原則,全省範圍內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認定條件的開發單位、管理單位均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園區申請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經報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檔案形式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申報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證明材料;
(二)市級廣告產業園區的批准檔案;
(三)園區管理機構屬企業性質的,需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園區管理機構屬政府派出機構的,需提交所在市或縣(市、區)政府簽署的設立檔案;
(五)規劃、建設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六)國土部門用地審批檔案;
(七)環保主管部門意見;
(八)園區開發建設和發展規劃;
(九)園區內廣告產業和廣告企業的發展情況報告;
(十)《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中所要求填報數據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必要的實地考察評估,提出認定意見,並公示5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廣告產業園區授予“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
第九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依照職能加強對本轄區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園區管理制度,做好本園區廣告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經認定的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可享受與之配套的相關優惠政策;對廣告產業園區及園區內重點企業申報國家及省有關扶持資金項目應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一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園區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銷建議,並在每年4月底之前將上年度的評估情況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的運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園區,限期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認定。
第十二條 園區作出調整發展規劃、變更運營主體等重大變更事項時,由園區管理機構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場監管部門批准後,以檔案形式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或園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或提供虛假違法廣告服務,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投訴反映比較集中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有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四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實施約談:
(一)廣告及關聯企業低於園區入住企業70%的園區、運營管理機制不規範、制度不健全,或者其他不符合廣告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的;
(二)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廣告業發展主業性質,或園區連續3年經濟效益指標明顯下降的;
(三)受到園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園區作出調整發展規劃、變更運營主體等重大變更事項未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
第十五條 對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約談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聽取約談對象對其存在問題的陳述;
(二)指出約談對象在園區建設和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後果;
(三)宣傳講解相關政策法規;
(四)提出對園區或園區企業的整改意見和措施;
(五)指導約談對象強化社會責任意識,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落實長效管理機制;
(六)需要約談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對拒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不落實整改措施,將記錄在案,作為評估結論依據。
第十七條 行政約談實施完成或者終止後,及時收集、整理、立卷行政約談文書、相關批准檔案及記錄文書、證據材料等。
第十八條 園區在行政約談、限期整改期滿後經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第十九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產業布局、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示範作用等,在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廣告產業園區。
第二十條 對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和管理,參照原工商總局《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7日。2012年9月1日施行的《關於印發〈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工商廣規字〔2012〕7號)同時廢止。
修訂內容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快速發展,參照《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工商廣字〔2018〕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廣告產業要素集聚,具有為廣告業發展服務的公共服務體系,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具有一定產業規模,對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發揮園區的經濟、社會效益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廣告產業園區要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標準、突出特色、主業明確、自主創新、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積極創建眾創空間、產業孵化器等廣告業“雙創”服務平台及廣告人才實訓基地。 第四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考核和撤銷。各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申報工作,並依照職能對轄區內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未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及類似表述。 第五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政府有鼓勵廣告產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符合國家、省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和當地整體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 (三)以廣告及關聯產業為園區特色和服務發展定位,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四)建設開發管理業主明確,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五)有完整的開發建設和發展規劃,園區規模適應產業集聚需要,明確的地理邊界; (六)有在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龍頭企業,廣告產業以及直接關聯產業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百分之七十以上,園區廣告經營額等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居於省內同類園區領先地位; (七)管理機構明確,運營機制規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管理和運營; (八)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經營環境,能夠為廣告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及行業公共活動提供必要的硬體環境保障; (九)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平台和支撐體系,能夠為園區入駐企業和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十)發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廣告產業規律的產業形態,入駐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能夠帶動和服務相關產業的發展; (十一)規範運營兩年以上,且已經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市級廣告產業園區; (十二)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採取自願申報原則,全省範圍內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認定條件的開發單位、管理單位均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園區申請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經報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檔案形式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申報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證明材料; (二)市級廣告產業園區的批准檔案; (三)園區管理機構屬企業性質的,需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園區管理機構屬政府派出機構的,需提交所在市或縣(市、區)政府簽署的設立檔案; (五)規劃、建設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六)國土部門用地審批檔案; (七)環保主管部門意見; (八)園區開發建設和發展規劃; (九)園區內廣告產業和廣告企業的發展情況報告; (十)《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中所要求填報數據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必要的實地考察評估,提出認定意見,並公示五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廣告產業園區授予“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 第九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園區管理制度,做好本園區廣告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經認定的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可享受與之配套的相關優惠政策;廣告產業園區及園區內企業申報國家及省有關扶持資金項目的,應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園區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銷建議,並在每年4月底之前將上年度的評估情況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的運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園區,限期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認定。 第十二條 園區作出調整發展規劃、變更運營主體等重大變更事項時,由園區管理機構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場監管部門批准後,以檔案形式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或園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或提供虛假違法廣告服務,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投訴反映比較集中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有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四條 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實施約談: (一)廣告及關聯企業低於園區入駐企業百分之七十的園區、運營管理機制不規範、制度不健全,或者其他不符合廣告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的; (二)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廣告業發展主業性質,或園區連續三年經濟效益指標明顯下降的; (三)受到園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園區作出調整發展規劃、變更運營主體等重大變更事項未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 第十五條 對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約談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聽取約談對象對其存在問題的陳述; (二)指出約談對象在園區建設和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後果; (三)宣傳講解相關政策法規; (四)提出對園區或園區企業的整改意見和措施; (五)指導約談對象強化社會責任意識,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落實長效管理機制; (六)需要約談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對拒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不落實整改措施,將記錄在案,作為評估結論依據。 第十七條 行政約談實施完成或者終止後,及時收集、整理、立卷行政約談文書、相關批准檔案及記錄文書、證據材料等。 第十八條 園區在行政約談、限期整改期滿後經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第十九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產業布局、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示範作用等,在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廣告產業園區。 第二十條 對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和管理,參照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市監廣規字〔201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