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於2017年12月26日印發,共五章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市教育局、財政局,各免費師範生培養學校:
現將《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自2016年起,省財政設立師範生免費教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省屬高校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為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免費師範生培養學校及各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章 資金分配及使用
第三條 省財政根據各高校免費師範生培養規模,按照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將專項資金撥付有關高校。
第四條 各高校的師範生免費教育專項資金用於以下幾方面:
(一)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學費;
(二)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住宿費;
(三)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學校按每人每月(共10個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標準足額發放給免費師範生。
第三章 學籍變動經費管理
第五條 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師範類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2年內,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核定的計畫內轉為免費師範生,由學校按標準返還其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
第六條 因個人原因(因病休學等除外)中斷學業,或未在培養期滿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者,市教育行政部門、高校有權與其解除協定,免費師範生應按規定退還學校已享受的師範生免費教育經費。
第七條 免費師範生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須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 各高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校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依據有關規定,不定期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各有關高校負責管理本校免費師範生在校期間因學籍變動造成的經費返還及退還。
第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並計入人事檔案,負責管理違約退還和違約金、滯納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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