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旨在推動全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工業綠色發展。《細則》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於2018年11月9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七條,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 理 實 施 細 則
  • 發布機關: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9日
  • 發文字號:魯工信循〔2018〕14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9日
  • 有效期限:2023年11月8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工信循〔2018〕14號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有關評價機構:
為推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全省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第26號公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山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8年11月9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 理 實 施 細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工業綠色發展,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第26號公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山東省境內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適用於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是指對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對綜合利用的技術條件和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動。
第四條 評價工作按照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評價活動。
第五條 各市、縣(區)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管理本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範化、綠色化、規模化發展。
第六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以及享受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列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註冊登記或在省內有分支機構並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註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
(二)在資源綜合利用評估、評價、技術服務等相關領域具有三年以上業務經驗,熟悉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和規範。近三年內從事目錄內相關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估、評價、技術服務業績不低於3項。
(三)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從事專業包括資源、環境、財會等,評價機構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評價機構與所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
(四)建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五)與委託評價的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生產、銷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關係。
(六)具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固定辦公場所、設備設施條件。有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和經費保障。
(七)遵紀守法,誠實求信,保守企業秘密,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八)具備開展評價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價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評價機構的推薦工作。符合條件的機構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將合格的機構擇優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發布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根據全省工業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合理確定評價機構數量,將審核合格的評價機構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後,無異議的向社會推薦,並將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條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採用年審制。評價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業績報告等材料,經所在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年審合格的機構予以保留,不合格的予以刪除,並及時在官網上公布。
第三章 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細則,對照《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獨立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並承擔責任,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列入省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按照相關政策制定並公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企業自願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自主選擇評價機構,鼓勵優先選擇省推薦名單中的評價機構。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全省資源綜合利用實際情況,制定《山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實施指南》,對評價工作原則、評價工作流程、評價報告、評價活動監督等實施過程進行規範,加強評價活動的標準化運作。
第十五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應向評價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規模、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產量、年產值等);
(三)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採購(或接收)、消耗、庫存及產品生產、出庫、外銷的相關報表;
(四)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證明材料;
(五)產品標準及工藝技術說明;
(六)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質量、環境管理體系,物質計量和統計體系等相關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八)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對企業生產過程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進行現場核查,確定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的評價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範;
(二)企業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三)企業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環境管理體系;
(四)企業物質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過程是否準確;
(六)需要評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向企業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工藝技術介紹,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產品質量控制情況,企業自身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企業接收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及相關的物料衡算過程,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在評價報告完成後的三十日內,將評價報告報被評價企業所在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材料需保存五年以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隨機抽查制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評價機構和各市相關企業進行抽查。抽查可以由相關部門、技術機構組成的專家組或者委託第四方機構進行。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從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中予以刪除,被刪除的機構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再次申報:
(一)申請列入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時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評價過程中使用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報告嚴重失實的,或將評價的全部或部分過程外包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或評價工作質量低劣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不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
(五)審核年度內未開展評價工作的;
(六)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並監督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對其上報的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季度對本轄區綜合利用評價報告備案情況,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量、綜合利用產值、減免稅額等進行整理匯總,自季度終了十五日內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3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綜合利用情況形成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其網站上對評價報告中下列項目予以公布:企業名稱、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種類與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名稱、評價機構名稱。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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