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管理暫行規程,1944年10月,由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十二條。規定全省設立各級工商管理局,領導經濟建設事業。工商管理的基本方針:(1)大力發展工業生產,扶持手工業,開展漁鹽、礦產,發展公營企業,建立自給自足經濟。(2)管理對外貿易,調劑市場,以粉碎敵人經濟掠奪與傾銷政策,保護根據地工商業發展。(3)統一幣制,鞏固本幣,管理外匯,穩定金融,平抑物價。工商管理範圍:工業生產、貿易管理、貨幣管理、商業行政、稅收緝私、合作事業。省設工商管理處,各戰區設工商管理局,專區設工商管理分局,縣設工商管理局,中心集市設工商管理事務所,一般地區與邊境要道設檢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