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

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自2019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 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檔案內容
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鑑定質量,促進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建設,保證鑑定的公平、公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進行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覆核鑑定和再次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工作,為工傷職工營造安全、有序的勞動能力鑑定環境。
第四條 勞動能力現場鑑定工作應當逐步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勞動能力現場鑑定程式應當簡捷、方便。
第二章 場地設施
第五條 勞動能力現場鑑定場地應當設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當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管理區域,包含身份核驗區、等候區、檢查室等功能區和功能室,並張貼醒目功能標識牌、路徑指示牌。
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需要配備身份核驗設備、攝錄像設備、觀片燈、聽診器、叩診錘、角度尺、瞳孔筆等常用工具;配套計算機、複印機、掃瞄器、傳真機、印表機等常用辦公設備;具備安全、高效的網路系統。
勞動能力現場鑑定場地應當配置監控錄像系統,鑑定區域全程錄像,錄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2年。
第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當探索建立現場鑑定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台,藉助信息化鑑定工具完成現場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逐步實現勞動能力現場鑑定工作的全程信息化。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明示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等規定,張貼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注意事項等。
第三章 人員配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統一佩戴身份標識,勞動能力鑑定專家應當穿著醫務工作服。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規定的門類和醫學分科及參加鑑定的工傷職工數量配備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保證勞動能力現場鑑定工作有序開展。
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的突發情況應當有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章 現場流程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在勞動能力鑑定開始前到達勞動能力鑑定現場。
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規定的門類和醫學分科進行分組;屬於複合損傷或者傷情較為複雜的,應當分別註明所涉及醫學分科。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通知,持本人身份證及其他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相關資料,經工作人員確認本人身份後依序進入等候區。
第十四條 進入等候區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人員安排,由工作人員依次引導進入相應檢查室,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現場查體面檢。陪同人員應當根據工作人員引導在等候區等待,非經工作人員允許不得進入勞動能力鑑定檢查室。
第十五條 專家應當對照申請表中的鑑定項目,結合工傷認定情況和病例資料,了解職工的傷病史及治療經過,根據鑑定工作需要進行查體,並完整記錄傷情(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檢查結束後,工傷職工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離開勞動能力鑑定現場。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組根據鑑定工作需要,要求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補充醫學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補充醫學資料或完成全部檢查。補充醫學資料和進一步檢查期間,所需時間不計入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時限。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遵守以下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規範要求:
(一)身份標識明顯、著裝規範、儀容整潔、精神飽滿;
(二)應當將手機等通信設備統一進行管理;
(三)不得向勞動能力鑑定利害關係人透露專家信息,對勞動能力鑑定涉及的秘密和工傷職工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不得私自拆閱和複製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形成的鑑定材料;
(四)不得向勞動能力鑑定利害關係人提前透露鑑定檢查情況及專家組鑑定意見;
(五)不得對工傷職工傷情的治療情況進行評價或推薦介紹治療方案,不得作出其他可能引起工傷職工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當事人誤解的行為。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具有下列行為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對其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退出勞動能力鑑定現場,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二)徇私舞弊、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
(三)玩忽職守、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四)篡改、偽造、隱匿、銷毀鑑定病歷材料的;
(五)影響鑑定結論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當事人,具有下列行為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終止鑑定程式;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與傷病情不符的虛假診斷證明的;
(二)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材料的;
(三)冒名頂替及偽造身份證件的;
(四)侵犯他人隱私或謾罵侮辱專家及工作人員等擾亂現場鑑定秩序的;
(五)對專家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進行威脅的;
(六)影響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事項、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工作現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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