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最佳化我省化工園區布局和產業結構,規範專業化工園區健康發展,提升本質安全水平,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化工園區,是指以農藥、塗料、水處理劑、生物化工等精細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產業為紐帶形成的生產加工體系匹配、產業聯繫緊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專用、污染物統一治理、安全設施配套、資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學規範的產業聚集區。
第三條 山東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協調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專業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園區總體發展規劃與所在市、縣(市、區)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產業布局符合國家、區域和省、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
第五條 集聚集約,特色凸顯。園區突出專業特色化工產業發展,堅持上下游關聯配套,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條 安全環保,綠色發展。園區加強安全和環保管理,提升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平,實施責任關懷,實現綠色發展。
第七條 配套完善,設施共享。園區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具有較高信息化水平和較強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八條 專業化工園區認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成區連片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
(二)應編制總體發展規劃,並與所在市、縣(市、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山東省渤海和黃海海洋生態紅線等相關要求;
(三)應形成專業特色突出的主導產業,已建成區內特色主導產業主營業務收入占園區所有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達到80%以上;
(四)具有批准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
(五)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不處於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
(六)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市或縣〔市、區〕政府已編制規劃並承諾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視為符合條件);
(七)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不需要供熱的園區除外);
(八)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園區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
(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十)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
(十一)按環評批覆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並正常運行;
(十二)當年度沒有受環保限批、掛牌督辦,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十三)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第九條 按照《山東省專業化工園區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共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賦分,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園區管理部門按照隸屬關係向園區所在縣(市、區)或市政府提交園區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
(二)園區依法實施規劃管理的證明檔案;
(三)園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檔案;
(四)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檔案,或者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查檔案;
(五)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批覆檔案;
(六)園區規划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覆檔案;
(七)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組織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以正式檔案逐級審核報送上一級政府,並抄送上一級化工專項行動辦。
第十二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各市園區認定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相關專家進行覆核,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十三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綜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打分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報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四條 擬認定園區經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研究確定並公布。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條 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園區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園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對在專業化工園區認定後,新建、擴建與主導產業無關聯項目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園區,一年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園區內企業存在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且市或縣(市、區)政府未能按照承諾於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十九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園區的考核工作,原則上每兩年考核一次。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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