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校組織暫行規程

山東省學校組織暫行規程是1940年國民黨山東省政府公布施行的法規。

山東省學校組織暫行規程,1940年12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公布施行。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是:(1)學校設校長一人,負責管理校務及監督指揮全體教職員和學生;設專任教員若干人,分管校務及擔任教學管理。(2)根據學級多少,酌設教務委員會、訓育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或教導委員會,分掌教務、訓育、事務事宜。(3)實行級任制,每年級設級任一人,負責該級的管理與訓育事項。(4)為改善校務,學校設各種研究會,由專任教員分別組織。(5)為促進學生學習,學校令學生分別組織各種研究會。規程還就校長、專任教員擔任教學的時間、校醫的設立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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