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國籍船舶人員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處罰規定(1991年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外國籍船舶人員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處罰規定
- 地點:山東省
- 處罰:警告;具結悔過;
- 發布時間 :1991年7月4日
山東省外國籍船舶人員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處罰規定(1991年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山東省外國籍船舶人員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處罰規定(1991年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開放口岸的邊防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保護外國籍船舶人員的安全,促進友好往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山東省沿海集體和個體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辦法》在1992.02.01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沿海集體和個體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維護沿海治安秩序,保衛海防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
山東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 (2011年1月14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
國有航運企業船舶、外國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公安邊防部門是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分則 第二章 出海證件管理 第四條 出海船舶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
第九條 對交通運輸工具的隨行服務員工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管理,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訂有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第十條 抵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船舶的外國籍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和香港、澳門、...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邊防檢查站視其情節輕重,對船舶使用單位、個人或船舶負責人處以警告、禁止搭靠並處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持《搭靠證》擅自搭靠外輪的;(二)在外輪...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洋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第五條進出國境的人員,應當接受邊防檢查站對其行李物品的檢查。邊防檢查站對於各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優待人員的行李物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進出口的船舶,必須由船長向邊防檢查站申報船員、旅客清單,並且...
第四十二條 違反邊防治安管理的,依據《山東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進行處罰。第四十三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公開辦事程式,...
按照《規定》,遊艇安裝的電子定位設備應當與公安邊防部門聯網。在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遊艇所有人還應當在取得遊艇國籍證後15日內持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及遊艇所有人、管理人、隨艇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遊艇...
第二十六條 旅遊船艇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強制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 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等非法從事海上旅遊經營活動的,分別由海洋漁業和體育部門聯合港航、公安邊防、海事管理部門...
船舶搭靠外國籍船舶免於辦理搭靠許可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網上服務平台,最佳化申請、審核、簽發等流程,便利搭靠許可辦理。第六條 準予搭靠外國籍船舶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