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國籍船舶人員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處罰規定

山東省外國籍船舶人員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處罰規定(1991年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外國籍船舶人員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處罰規定
  • 地點:山東省
  • 處罰:警告;具結悔過;
  • 發布時間 :1991年7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開放口岸的邊防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保護外國籍船舶人員的安全,促進友好往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進出我省港口的外國籍船舶上的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和旅客。
第三條對違反邊防管理法規的行為,由邊防檢查站依照本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罰
第四條對違反邊防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四種:
(一)
(三)罰款;
(四)禁止登入。
以上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五條1人有2種以上違反邊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2人以上共同違反邊防管理法規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行為人處警告、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丟失或者污損邊防檢查站簽發的有效證件的;
(二)借用或者轉讓《船員登入證》的;
(三)登入後不按規定時間返船的。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行為人或船舶負責人處具結悔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邊防檢查站批准換乘非本人服務船舶的;
(二)未辦理《船員登入證》登入的;
(三)未辦理《船員住宿證》下地住宿的;
(四)未交驗我國有關主管機關簽發的旅行證件離船到港口城市以外地區旅行的。
第八條不如實向邊防檢查站申報船舶、船員、旅客有關情況的,對船舶負責人處具結悔過、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行為人或船舶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有第三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可並處禁止登入:
(一)上下船舶拒絕交驗證件的;
(二)攜帶物品上下船舶拒絕邊防檢查人員檢查的;
(三)擅自開啟邊防檢查站所做封志的;
(四)拒絕配合邊防檢查人員實施船體檢查或監護勤務的;
(五)未經邊防檢查站批准引領他人登輪的;
(六)招引無關船隻搭靠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行為人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禁止登入:
(一)不聽勸阻強行登入的;
(二)侮辱、毆打邊防檢查人員或者其他中方工作人員,尚未造成傷害的;
(三)干擾邊防檢查人員執行勤務不聽勸阻的。
第十一條為我境內人員偷渡提供方便的,對行為人和船舶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禁止登入。
第十二條外國籍船舶未經邊防檢查站許可擅自入出境的,對船舶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禁止登入。
第三章 裁決與執行
第十三條邊防檢查站實施處罰,應當進行裁決。
裁決前須進行調查、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裁決應當填寫處罰裁決書,並向被處罰人和船舶負責人宣布。
第十四條受罰款處罰的人必須在離港前將罰款付清;對無力或拒絕交納的,邊防檢查站可責令船方墊付;罰款未付清的,船舶不得離港。
邊防檢查站收到罰款後應開具收據,罰款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被處罰人對邊防檢查站所作裁決不服的,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通過邊防檢查站或者直接向上一級邊防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邊防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後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外國籍船舶”系指進出我省對外開放港口懸掛外國旗幟的非軍用船舶。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元”系指人民幣。“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十八條對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反邊防管理法規的行為,邊防檢查站可比照本規定有關條款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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