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名標誌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1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名標誌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91]2號
- 發布日期:1991-01-07
- 生效日期:1991-01-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91]2號
【發布日期】1991-01-07
【生效日期】1991-0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省界線的重要位置和位於省界的島嶼、沙洲需設定名稱標誌的,由省民政廳負責。
(二)城區中的城鎮標誌,路、街、巷、胡同、廣場的名稱標誌,由城建部門負責;城鎮中的門牌(樓號)、臨街建築物的名稱標誌,由縣(市、區)地名委員會、公安部門共同負責。
(三)鄉、鎮、自然村的名稱標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企事業單位的名稱牌匾由本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水運等營業站、港名稱標誌,公路交叉路口及沿路集鎮、自然村、橋隧等名稱標誌,分別由鐵路、公路、水運部門負責。
(六)河流、水庫、水利和水文設施等需設定名稱標誌的,由水利部門負責。
(七)著名山峰、隘口、湖泊、島礁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標誌,由所在地縣(市、區)地名委員會負責。
(八)名勝古蹟、紀念地、歷史紀念建築物的名稱標誌,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九)遊覽區內為旅遊服務的地名標誌,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十)自然保護區重要位置的地名標誌,由保護區管理部門負責。
(十一)其它地名標誌,由設定部門負責。
各級地名委員會負責提供標準地名,並對地名標誌上所書寫的地名實施監督。
地名標誌的設定,由負責管理的部門或單位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中,不屬各級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設定的,須報同級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一)屬擬新建的,必須在建設用地申請被批准後,到縣(市、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門牌(樓號)登記。
(二)屬新建或改建的,必須到縣(市、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部門辦理門牌(樓號)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對住戶不予落戶;郵電部門對單位和住戶不予投遞郵件、電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工商企業單位不予核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