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提高省級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用於開展國土勘探和治理相關項目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公益性地質工作,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利用和使用,基礎測繪,土地整治和國土資源能力建設等國土資源相關工作,不得用於項目單位的人員經費、日常辦公經費、修建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購置交通工具及辦公設備等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其中,公益性地質工作,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利用和使用,基礎測繪,土地整治和國土資源能力建設等資金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管理;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行零基預算管理。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逐項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所屬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報資金整體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編制管理程式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任務清單中的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專項內統籌使用。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具體包括:
(一)支持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勘探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等。主要包括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礦產資源勘查、地質科學研究;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海洋地質、旅遊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關乎民生的相關勘查和評價;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等工作。
(二)支持開展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主要用於責任人滅失的、因礦山開採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保護、恢復和治理。
(三)支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主要用於因採煤塌陷造成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村莊避險搬遷補償、採煤塌陷地質災害調查防治、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採煤塌陷地土地復墾及與採煤塌陷地治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四)支持開展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主要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等日常監測和維護,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技術支撐,預警預報等。
(五)支持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主要包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及監督實施、用途管制制度制定、土地徵收徵用管理等。
(六)支持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利用。主要包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開發利用、有償使用有關工作等。
(七)支持落實基礎測繪任務。主要用於根據我省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核定的工作任務,提升基礎測繪保障能力,構建信息化測繪體系等。
(八)支持開展土地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和上圖入庫及考核相關工作,含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耕地保護、占補平衡、增減掛鈎、災毀耕地復墾等。
(九)支持開展國土勘探等能力建設。主要用於國土勘探和治理相關工作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科研、專用設備購置等。
(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國土勘探和治理工作相關支出。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其中,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對下轉移支付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科學遴選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意見,重點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財力薄弱地區傾斜。
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業務主管部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其中,專項資金任務清單、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應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專項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主要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支持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勘探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等方面的資金。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與自然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簽訂的《關於加強山東省地質調查工作戰略合作協定》《服務山東新舊動能轉換地質調查工作方案(2019-2025年)》,以及山東省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十三五”規劃、年度立項指南等,採取項目法分配。
(二)支持開展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面的資金。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魯發〔2016〕1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 年)〉的通知》(魯國土資發〔2018〕6號),結合績效結果等,採取因素法分配。
(三)支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方面的資金。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80號),結合績效結果等,採取因素法分配。
(四)支持開展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資金。根據《實施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實施山東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13-2025年)的通知》(魯政字〔2014〕6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實施山東省地面沉降防治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魯政字〔2014〕6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地面沉降防控區劃定方案的批覆》(魯政字〔2018〕3號)等要求,按照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災害發生情況等,採取項目法分配。
(五)支持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方面的資金。按照自然資源部工作部署,結合年度工作安排,採取項目法分配。
(六)支持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和利用方面的資金。按照自然資源部工作部署,結合年度工作安排,採取項目法分配。
(七)支持落實基礎測繪任務方面的資金。根據國家、山東省有關規劃,按照年度計畫,採取項目法分配。
(八)支持開展土地整治工作方面的資金。根據《實施方案》、土地整治規劃等,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省本級資金按照年度工作計畫採取項目法分配。
(九)支持開展國土勘探等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根據信息化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情況和年度重點工作安排,採取項目法分配。
(十)支持開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國土勘探和治理工作的資金,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結合專項業務工作特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績效管理等具體要求,並抄送各市縣財政部門。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應與同級財政部門會簽或商財政部門同意,並將項目及績效目標報省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予以充分考慮等。省財政廳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程式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年初應當制定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本級支出預算執行和資金分配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九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業務主管部門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加大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績效自評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關於印發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