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業考評辦法

《山東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業考評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加強內部監督,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執法執業考評機制,促進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公正廉潔執法、誠信文明服務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考評方式、辦法,第三章 考評組織實施,第四章 考評結果的使用,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執法執業考評機制,促進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公正廉潔執法、誠信文明服務,根據法務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執業考評,是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人員)和法律服務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開展執法執業情況進行的考核評議。
第三條 執法執業考評,堅持依法依規、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和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 執法執業考評由省司法廳統一領導、分級分類實施。
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考評,實行上級機關考評下級機關,本級機關考評內設機構(所屬單位)及其執法人員。
法律服務機構的執業考評,根據管理關係由其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進行。法律服務執業人員的執業考評由其所在執業機構進行。

第二章 考評方式、辦法

第五條 執法執業考評實行年度考評、階段考評與日常考評相結合。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的法律服務機構的考評,以年度綜合考評為主;司法行政機關對內設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對其執業人員的考評,以階段考評和日常考評為主。
年度考評以上年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為一個考評周期。行為和結果不在同一考評年度的,列入結果所在考評年度。
第六條 執法執業考評總分由基本分和獎勵加分兩部分組成,基本分為100分,按照考評內容和標準逐項評分。
執法執業考評結果根據得分劃分為四個檔次,即:90分以上的為優秀、75分至89分的為達標、60分至74分的為基本達標,不滿60分的為不達標。
第七條 被考評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該單位年度考評結果為不達標,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建議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執法執業單位和人員在執法執業活動中違法違紀,造成重大事故、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及發生其他在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的案件、事件的;
(二)發生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等監所內重大案件或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因社區矯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導致社區服刑人員發生重特大惡性刑事犯罪,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工作發生失泄密,或者工作人員參與舞弊等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被考核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八條 被考評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加1至2分:
(一)本單位獲得當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優秀等次,或者在法制工作專項活動中獲得上級機關通報表彰的;
(二)執法和法制工作有創新,被上級機關作為典型經驗總結推廣,或者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三)重視法制理論研究並取得一定成果,對司法行政執法和管理工作有顯著促進作用的。
第九條 執法執業考評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聽取執法執業工作情況匯報;
(二)查看執法和辦案場所,調閱執法執業檔案,檢查或者抽查有關檔案、資料以及信訪投訴記錄;
(三)召開執法執業監督員座談會,向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發放徵求意見表、執法執業評議卡;
(四)與管理服務對象或者監管改造對象進行個別談話;
(五)社會問卷調查;
(六)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七)根據考評需要採取的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三章 考評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執法執業考評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負責。組長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擔任,成員由法制、辦公室、人事、監察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考評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門或承擔此項工作的其他部門具體協調組織。
第十一條 省廳負責對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和市司法局執法工作的考評;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分別負責對全省監獄、戒毒所執法工作的考評;市司法局負責對縣(市、區)司法局執法工作的考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內設執法機構(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考評。
省廳對各市司法局的考評由廳機關具有執法職能的部門按照執法職能分工負責。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對市屬監獄、戒毒所的考評,應當協調市司法局參與,市司法局不再單獨組織對所屬監獄、戒毒所進行考評。
第十二條 廳機關具有執法職能的部門對市司法局相應執法內容的考評結果,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對監獄、戒毒所的考評結果,於每年1月10日前報廳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廳政策法規處)。
法律服務機構的執業考評結果按隸屬關係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執業考評結果報其所屬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
第十三條 廳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不定期組織對系統內執法執業單位進行考評抽查,對抽查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廳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廳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結合各單位自評情況和考評、抽查情況,對被考評單位分別提出相應的考評意見,確定相應的考評等次,向廳長辦公會匯報。
第十五條 執法執業考評結果採取一定的方式予以通報。被考評單位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負責考評的機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評的機關、單位可以視情況重新組織人員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四章 考評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 執法執業考評結果應當作為衡量各單位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和年終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之一,作為幹部調整、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對執法執業考評結果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單位及執法執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考評結果不達標的單位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廳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每年提出相應的計畫,按照一定的條件、標準,根據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和各市司法局的推薦,評選出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業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進行命名表彰。
第十八條 在執法考評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按照法務部《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及時糾正。同時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山東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根據具體情形,追究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市司法局,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相應的執法執業考評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省律師協會、省公證協會、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省司法鑑定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執業考評辦法和標準並認真組織實施。其考評辦法和標準報廳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廳執法執業考評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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