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在1998.03.24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3.24
- 實施時間:1998.03.24
修改決定1,修改決定,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1
六、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
1.將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本省南部海域從事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刪除第十條。
3.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並修改為:“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提高親蝦成活率。”
4.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改為:“禁止無證、旗捕撈親蝦。”
5.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並將第(三)項修改為:“無證、旗捕撈親蝦的,每單船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將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本省南部海域從事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刪除第十條。
3.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並修改為:“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提高親蝦成活率。”
4.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改為:“禁止無證、旗捕撈親蝦。”
5.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並將第(三)項修改為:“無證、旗捕撈親蝦的,每單船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月24日
2018年1月24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
將第五條修改為:“親蝦可捕期為每年3月20日至4月30日。每年3月10日至3月19日為親蝦禁漁期。禁漁期內禁止捕撈親蝦。”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保護對蝦資源,促進漁業生產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部海域,是指北起榮成市石島、南至日照市嵐山頭範圍內的禁漁區線內側海域。
第三條 凡在本省南部海域從事捕撈作業和收購親蝦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省南部海域親蝦的統一管理。有關市地、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予密切配合。
第五條 親蝦可捕期為每年3月20日至5月10日。每年3月10日至3月19日和5月11日至5月31日為親蝦禁漁期。禁漁期內禁止捕撈親蝦。
第六條 禁止使用嚴重損害親蝦的拖網、三重流網、小圍網進行捕撈作業。
第七條 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當年3月10日前向當地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市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八條 經批准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親蝦資源增殖保護費,領取《山東省捕撈親蝦特許證》和標誌旗,憑證、旗作業。
第九條 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繳納親蝦資源增殖保護費:
(一)11馬力以下的船隻,每單船500元;
(二)12馬力以上的船隻,每單船800元。
第十條 在海上收購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領取《山東省海上收購親蝦特許證》和標誌旗,憑證、旗收購親蝦。
第十一條 捕撈和收購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提高親蝦成活率。
第十二條 禁止無證、旗捕撈、收購親蝦。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
(一)使用拖網、三重流網、小圍網作業的,每單船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禁漁期內捕撈親蝦的,按漁船主機功率大小,每單船處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無證、旗捕撈、收購親蝦的,每單船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下列規定繳納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
(一)使用拖網、三重流網、小圍網作業的,每單船1000元至2萬元;
(二)禁漁期內捕撈親蝦的,每單船500元至1萬元。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罰沒處罰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沒款項按規定繳同級國庫。
第十七條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親蝦資源增殖保護費和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均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對蝦資源的增殖保護和恢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
第十九條 對在親蝦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規定》(魯政辦發〔1989〕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