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洋專項漁業資源品種管理辦法

《山東省海洋專項漁業資源品種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92年6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海洋專項漁業資源品種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6-01
  • 生效日期:1992-06-01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01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海洋專項漁業資源品種管理辦法
(1992年6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海洋專項漁業資源品種(以下簡稱專項品種)的管理,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管轄海域捕撈、收購海蜇、毛蚶、鷹爪蝦、魁蚶、增殖對蝦和金烏賊等專項品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我省南部海域親蝦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我省管轄海域,是指北起無棣縣大口河口,南至日照市繡針河口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
第四條專項品種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市(地)、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門予以配合、協助。
第五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專項品種的主要生息繁衍海域劃定保護區。
保護區內,禁止傾倒有害漁業資源的污物,禁止排放超標準污水,禁止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漁業資源的其他物體。
第六條在專項品種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切實保護幼苗。
第七條在專項品種保護區內捕撈、收購專項品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專項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領取捕撈、收購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憑證、旗作業、經營。
第八條外省、市來我省管轄海域捕撈、收購專項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其所在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到我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按我省規定繳納專項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領取捕撈、收購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
第九條捕撈、收購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特許證和標誌旗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不得塗改。
第十條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代征的專項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全額上交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從中提取5%的金額,作為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徵收專項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手續費用。
第十一條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撈專項品種,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或者耙齒間距的漁具捕撈專項品種。
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最小耙齒間距以及其他保護專項品種的措施,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造成專項品種保護區污染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省的有關規定追究污染者的責任。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捕撈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擅自捕撈專項品種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
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收購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擅自收購專項品種的,沒收收購的水產品和違法所得,並按沒收魚貨數量每公斤5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收購專項品種特許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特許證,可以並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塗改捕撈、收購專項品種特許證的,吊銷特許證,可以並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捕撈專項品種的,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捕撈專項品種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繳納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特許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按漁業資源損失程度繳納。漁業資源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可參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繳納。
第十六條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按照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管理辦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海洋漁業資源品種管理辦法》等18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東省海洋專項漁業資源品種管理辦法
1.將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我省管轄海域捕撈海蜇、毛蚶、鷹爪蝦、魁蚶、增殖對蝦和金烏賊等專項品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我省南部海域親蝦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辦理。”
2.將第七條修改為:“在專項品種保護區內捕撈專項品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專項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領取捕撈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憑證、旗作業。”
3.將第八條修改為:“外省、市來我省管轄海域捕撈專項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其所在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到我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按我省規定繳納專項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領取捕撈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
4.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捕撈專項品種特許證和標誌旗,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5.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6.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專項品種特許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特許證,可以並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塗改捕撈專項品種特許證的,吊銷特許證,可以並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7.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捕撈專項品種的,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捕撈專項品種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繳納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特許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按漁業資源損失程度繳納。漁業資源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可參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規定的罰款數額繳納。”
8.刪除第十七條。
9.刪除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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